2017年12月25日 星期一

勞基法請假


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14530/19538/

特別
休假
  1. 6個月至未滿1年:3日。
  2. 工作滿第1年:7日。
  3. 工作滿第2年:10日。
  4. 工作滿第3年:14日。
  5. 工作滿第4年:14日。
  6. 工作滿第5年:15日。
  7. 工作滿第6年:15日。
  8. 工作滿第7年:15日。
  9. 工作滿第8年:15日。
  10. 工作滿第9年:15日。
  11. 工作滿第10年:16日。
普通傷病假
  1.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事假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lsid=FL014935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請假要怎麼請? 一次就搞懂!
https://www.goodjob.life/labor-rights/46P8reSTjOK0iuiGo4KA0E


各項假別懶人包】勞工請假規則與給假規定|1例1休法規
http://www.hr.org.tw/hr_2.asp?ctype=2&autono=196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76)台勞動字第 0962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76 年 09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20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7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8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8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1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45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99 頁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7 條(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版)
要  旨:

第一則
普通傷病事假無中途到職比例遞減規定

第二則
妊娠三個月以下流產者得請病假
全文內容:一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病或因有事故必須親
              自處理者,全年得請普通傷病假或事假,係指勞工在事業單位該年度
              內,不論採曆年或會計年度,因有上述情形時即可請假,其日數之多
              寡各該條文已有明定,並無勞工於年度中途到職即按比例遞減核給請
              假日數之規定。
          二  女性勞工妊娠三個月以下流產者,得請病假。

2017年8月1日 星期二

1060720各校辦理樹木移植程序前,務必邀集校內老師、家長及附近鄰里居民參與移樹會議,並將會議紀錄併同樹木移植申請書提送,請查照辦理。

1060720各校辦理樹木移植程序前,務必邀集校內老師、家長及附近鄰里居民參與移樹會議,並將會議紀錄併同樹木移植申請書提送,請查照辦理。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7月20日北市教工字第10637125500號函
主旨:各校辦理樹木移植程序前,務必邀集校內老師、家長及附近鄰里居民參與移樹會議,並將會議紀錄併同樹木移植申請書提送,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各校辦理校內樹木移植注意事項:
(一)請校方先行確認樹木非屬文化局受保護樹木,倘為受保護樹木,須依「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及受保護樹木審議流程辦理。
(二)邀集相關單位辦理會勘,針對移樹問題、施工或使用需求研議(優先考量不移樹的方案)並作成會勘紀錄。
(三)為避免移樹事宜造成校內老師、家長及附近鄰里居民疑慮,請各校辦理樹木移植程序前,務必邀集校內老師、家長及附近里辦公處參與移樹說明會,取得上開參與人員同意後作成會議紀錄,併同移植申請書提送本局簽報市府。
(四)各校申請遷移樹木,如基於施作工程之必要,需具體敘明,包含工程概述、移植理由、移植方案、基地環境概述、定植地準備作業進度及校內老師、家長及里辦公處的共識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之樹木移植申請書函送本局簽報市府核准後,擬定樹木移植計晝書函送樹木管理機關及公園處審查通過,再辦理樹木遷移作業。
二、避免樹木修剪及移植不當造成綠資源破壞,市府已修訂「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及「臺北市樹木申請遷移及移除作業要點」作業規範,請各校務必將上開規範規範納入契約文件據以執行,並應於契約明訂廠商違反本規範時之違約處理機制。



本局所屬學校辦理樹木移植程序
106年7月版本
一、  依據
(一)   市府100年10月31日府授產業地工字第10032504100號函:
鑑於本市轄內移樹或砍樹引起媒體、議會及輿論反映,爾後
本府各機關、學校任何移樹案應事先審慎提出不移樹的替代
方案,若一定要移樹,請先報府協調處理。
(二)   市府105年1月11日府授工公字第10530068100號函:避免
樹木修剪及移植不當造成綠資源破壞,本府修訂「臺北市樹
木修剪作業規範」、「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及「臺北市
樹木申請遷移及移除作業要點」作業規範,請各機關學校辦
理樹木修剪或移植工程時,將旨揭規範納入契約文件據以執
行,並應於契約明訂廠商違反本規範時之違約處理機制。
二、  校園需申請移樹情況如下:
(一)   校舍新建工程。
(二)   校內修建工程(例如:地坪整修)。
(三)   校地無遮簷人行道退縮。
(四)   配合市府政策。
(五)   不可抗力因素(例如:颱風或地震等)。
三、  教育局及學校移樹辦理流程
(一)   請校方確認樹木非屬文化局受保護樹木(倘為受保護樹木,須
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樹木保護委員會專案審查)。
(二)   針對移樹問題、施工或使用需求,辦理現場會勘
(三)   與各相關單位討論是否有不移樹的方案。
(四)   請校方召開會議並邀集校內老師、家長及附近里辦公處參與
移樹專案討論。
四、  請校方提供合理的移樹計畫。
五、  依程序簽報市府同意後,移樹計畫送本府工務局公園處審查。
六、  教育局督導協助學校依市府核定的移樹計畫確實執行。

申請撥款一定要附上 經費計算表喔 FW: 1050420本局(工程科)核定之統籌款案件,已決標申請撥款請注意事項

申請撥款一定要附上 經費計算表喔 FW: 1050420本局(工程科)核定之統籌款案件,已決標申請撥款請注意事項


TO:要申請教育局(統籌款)或教育部補強工程經費 撥款的學校(沒有辦理相關工程的學校,請逕行刪除本郵件)
教育局補助的工程經費決標後,請儘速函報本局辦理撥款作業。
五、常見退件原因:
(三)空氣污染防制費:
(1)決標金額180萬元以下全部以0.35%計算、
(2)決標金額180萬元以上全部以0.28%計算
       à附件EXCEL檔的公式是用「決標金額180萬元以上以0.28%計算」,如果決標金額在180萬元以下,請自行調整公式為0.35%
(四)工管費:工程施工費決標金額(需先扣除設備費,不含空污費、不含檢試驗費)的2% (其中:學校自用1.5%、工程科工程獎金0.5%)

TO:要申請教育局(統籌款)或教育部補強工程經費 撥款的學校
(沒有辦理相關工程的學校,請逕行刪除本郵件)

本局(工程科)核定之統籌款或教育部補強工程案件,各校工程已陸續決標,為避免審核退件延遲撥款進度,申請撥款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      本局(工程科)核定之統籌款或教育部補強工程,在工程決標後,需學校正式公文來函申請,才會撥款。(沒有申請,不會撥款)
二、      申請撥款時程,倘金額及附件資料都沒有問題,學校來函後,約2~4週可以完成撥款作業,若 貴校有付款急迫需求,請儘早提出撥款申請。(請勿發生類此案件:學校發文請款後隔天,馬上找議員對教育局施壓,說學校請款資料已經報給教育局,為什麼不撥款,拖延欠錢,廠商明天沒拿錢會倒閉,然後教育局需每天向議員回報撥款進度 ß 很瞎超扯的案例)
三、請款公文(請參考下列資料)及需檢附文件:
(1)請撥經費計算表(可參考附件格式)(需校長、總務、會計 核章)
(2)與建築師簽約的勞務採購契約影本(封面、有工程名稱、委託金額、簽約日期那幾頁的影本就可以)
(3)工程的決標紀錄(不需要工程採購契約書)

四、統籌款(工程科)補助案件,係以決標金額撥款,原則沒有「標餘款」,若有需辦理契約變更追加經費需求,原則由各校自籌經費(除非有特殊理由,且需事先以正式公文:敘明變更理由、無法自籌財源的原因、責任檢討、報局,經專案簽准後,否則自行負責籌措財源)

五、常見退件原因:
(一)申請的經費有缺漏:(1)委託技術服務費、(2)工管費、(3)施工費(含工程決標金額、空污費、或材料檢試驗費用)
(二)委託技術服務費,以總包價法簽約金額計算,不隨決標金額打折;其餘施工費、工管費均以決標後金額,依比例折減計算。
(三)空氣污染防制費:決標金額180萬元以下以0.35%計算、決標金額180萬元以上以0.28%計算
(四)工管費:工程施工費決標金額(需先扣除設備費)的2% (其中:學校自用1.5%、工程科工程獎金0.5%)
(五)不同經費來源合併發包案件之「施工費」、「工管費」,需同時依分攤比例及決標比例計算。
(六)材料檢試驗費用
(1)工程採購契約「工程詳細表」內的「材料檢試驗」費用,已內含在施工費的決標金額裡面,不用另外請款。
(2)工程主辦機關或監造,有另外要辦理「材料檢試驗(抽驗或指定必驗項目)」,需說明檢試驗項目、理由、金額,才會同意撥款。如果沒有支用需要,本項費用可以不申請。
六、如有撥款疑問,請洽本局(工程科)各行政區承辦同仁。


決標後函報教育局公文範例:
主旨:檢陳本校辦理「OOO工程」(O年第O次統籌款)決標後相關資料乙份,謹請 鈞局協助辦理撥款作業,請 鑑核。
說明:
一、依據  鈞局○年○月○日北市教工字第○○○○○號函辦理。
二、旨揭工程業已完成決標簽約,其辦理情形如下:O年O月O日完成徵選建築師(OOO建築師事務所)、O年O月O日上網公告(第1次)、O年O月O日(第2次公告)..........、O年O月O日決標(OOO廠商)
三、旨揭工程經費支用情形說明如下:
(一)施工費(決標金額):OOO,OOO元
(二)施工費(空污費):OOO,OOO元
(三)委託技術服務費:OOO,OOO元
(四)工程管理費:OOO,OOO元(學校自用OOO,OOO元、轉撥至博愛國小代為執行之工程效率獎金OOO,OOO元)
(五)以上合計OOO,OOO元(詳所附經費計算表)
四、檢附經費計算表、開決標紀錄、委託設計監造合約(簽約有委託工程名稱、簽約金額、簽約日期的那幾頁就好,不用整本)各1份。

經費分攤計算表
學校名稱:
OOO學校
發包工程名稱:
A+B+C工程
原始預算及原核定金額(工程發包前)
原工程名稱
預算來源
施工費
施工費(空污費)
施工費(材料檢試驗費)
委外技術服務費
工程管理費
合計
分攤比例
A工程
教育局統籌款
1,000,000
2,800
0
60,000
20,000
1,082,800
28.42%
B工程
學校附屬單位預算
2,000,000
5,600
0
120,000
40,000
2,165,600
56.84%
C工程
學校準備金
500,000
1,400
0
50,000
10,000
561,400
14.74%
 
小計
3,500,000
9,800
0
230,000
70,000
3,809,800
 
合併招標決標金額(合計)
3,300,000
決標折數
94.29%
經費分攤結果(工程決標後)
原工程名稱
預算來源
施工費
施工費(空污費)
施工費(材料檢試驗費)
委外技術服務費
工程管理費
合計
分攤比例
A工程
教育局統籌款
942,857
2,640
0
60,000
18,857
1,024,354
28.41%
B工程
學校附屬單位預算
1,885,714
5,280
0
120,000
37,714
2,048,709
56.83%
C工程
學校準備金
471,429
1,320
0
50,000
9,429
532,177
14.76%
 
小計
3,300,000
9,240
0
230,000
66,000
3,605,240
 
註:空氣污染防制費(1)決標金額合計180萬元以下以0.35%計算、(2)決標金額合計180萬元以上以0.28%計算
總務單位:                     會計室:                          校長:

附件區域

提醒:貴校倘因天然災害進行搶修,擬採限制性招標,請注意下列時限規定,並製作相關必要文件留校備查,未達5000萬元均不用報上級監辦

提醒:貴校倘因天然災害進行搶修,擬採限制性招標,請注意下列時限規定,並製作相關必要文件留校備查,未達5000萬元均不用報上級監辦

若因搶修復原需要洽廠商,請依【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 】規定程序辦理

三、災害或緊急事件發生期間或發生後,機關為辦理搶修,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採限制性招標或依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採緊急處置者,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機關應於災害發生或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完成下列事項:
          1.派員會同相關單位現場勘查、拍照存證、並得作必要之取樣,以認定災情及作
            成紀錄。
          2.擬訂搶修方案,並概估搶修所需經費。
          3.如確有搶修之必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而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內
            足以勻支者,得即實施;未編列年度預算或預算不足者,應即依程序報請動支
            災害準備金或第二預備金。
    (二)經會勘認定,確須辦理搶修者,機關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完成搶修所需之圖
          說資料。但情況特殊且經機關首長核定者,得酌予延長之。 ß簡單的搶救,不一定需要圖說,由採購機關認定
    (三)前款作業完成後,應於十四日內辦理議價、比價作業。 ß10萬元以上還是要補議價程序
    (四)依據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之核准文件,應記載得不適用採購法第二章招標及第三章決標之條文(如附
          表範例);未記載者,仍應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ß限制性招標的內簽,一定要寫不適用的採購法條款
    (五)搶修過程應拍照或攝影記錄;屬機電部分之搶修作業,得依實際運轉測試情形計
          價。
四、搶修所需經費,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於年度預算相
    關經費先行調整支應。如有不足,單位預算機關應依規定程序專案報本府動支災害準備
    金或第二預備金;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應依規定程序補辦預算或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七、依本要點辦理採購之監辦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應依採購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
          定辦理監辦作業。
    (二)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上級機關得派員監辦、採書面審核監辦或授權由機關自辦。
          上級機關得於事前明定緊急採購授權由機關自行監辦之條件,事後再報備。
    (三)未達查核金額,且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者,得採下列方式辦
          理:
          1.公告金額以上,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採書面審核監辦
            ;如符合該辦法第四條之特殊情形,得不派員監辦。ß未達5000萬元不用報上級監辦
          2.未達公告金額,依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採書面審核監辦
            ,如符合該辦法第五條之特殊情形,得不派員監辦。ß未達5000萬元不用報上級監辦
    (四)通知監辦,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方式為之,並以書面補文或作
          成紀錄。

附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緊急採購核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之範例
項次
採行措施
核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條文
一
公告金額以上得不採公開招標
第19條
二
限制性招標得採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第22條、第23條
三
同業共同投標不受限制
第25條
四
訂定招標技術規格不受限制
第26條
五
縮短等標期
第28條
六
免收押標金、保證金或二者全免
第30條
七
領標及投標期限、方式及地點
第29條、第30條
八
補正投標文件
第33條
九
採行替代方案
第35條
十
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受限制
第36條、第37條
十一
招標文件請求釋疑、答復釋疑
第41條
十二
不訂底價不受限制
第47條
十三
投標廠商家數不受三家限制
第48條、第49條
十四
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次數不受三次限制
第53條、第54條及第56條
十五
超底價比率不受百分之八限制
第53條
十六
採不訂底價,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評審不受限制;建議減價金額由主持決標人員決定;得逾建議減價金額決標
第54條
十七
採行協商措施免預告
第55條
十八
免報上級機關核准
第53條、第55條及第56條
註:本範例得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