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工地主任,及 工地負責人 是否不同?罰則一樣嗎?
又 權責分工表,有各年新版本, 有些合約因較早期為103年版本沒罰則,
故沒有像後來104.105年的版本有罰則,
應該要依合約中的版本罰則來罰款吧!
有一廠商在別校同棟工地有兩個工程案子,他誤以為同一工地主任, 他可以申訴嗎?
李後昌 <edu_sb.23@mail.taipei.gov.tw> 於 2016年7月28日 下午6:35 寫道:
校長、主任、組長 你好
校長、主任、組長 你好有關貴校經審計處抽查有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或監造人員違規兼職情形者,請依據下列說明辦理,若未經抽查違規者,請逕予刪除: 一、工地負責人,暫無需處理,已發文工務局釋疑,俟回覆後再函知各校續辦。 二、監造人員、品管人員請依下列方式辦理:1. 附表違規欄位有「v或#」的部分才要扣罰。2. 「監造人員」請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25、26點規定妥處。 3. 「品管人員」請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23點規定妥處。 4. 不論是否已結案案件,請一律依相關罰則計算罰金後發函告知廠商。5. 請發函告知廠商違規情形及罰則,依據罰則計算後之罰金、繳納期限,同函請務必告知「倘有疑義請於一定期限內函覆」, 以免爭議產生。 6. 若屬誤植,請於附件「處置情形」欄位填上說明,如:經查契約金額為000萬元,依據000規定可採兼職人員, 本校誤植為專職人員。 7. 請於附件「處置情形」欄位填上發函日期、文號及簡易內容,例如:以105.7.29北市***字第10530303000號函通 知廠商繳納罰金 8. 檢附前述「附件」、「公文影本」函覆本局
校長、主任、組長 你好
有關貴校經審計處抽查有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或監造人員違規兼職 情形者,請依據下列說明辦理,若未經抽查違規者,請逕予刪除:
一、罰金計算
1. 附表違規欄位有「v或#」的部分才要扣罰。
2. 「工地負責人」請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 工表」相關規定妥處。
3. 「監造人員」請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25點規定妥處。
4. 「品管人員」請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23點規定妥處。
二、貴校處置辦法
1. 不論是否已結案案件,請一律依相關罰則計算罰金後發函告知廠商。
2. 請發函告知廠商違規情形及罰則,依據罰則計算後之罰金、 繳納期限,同函請務必告知「倘有疑義請於一定期限內函覆」, 以免爭議產生
三、貴校回函
1. 請於附件「處置情形」欄位填上發函日期、文號及簡易內容,例如: 以105.7.29北市***字第10530303000號函通 知廠商繳納罰金
2. 檢附前述「附件」、「公文影本」函覆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