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承辦人:陳永祥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授工採字第104300792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設置要點、代辦案件之撥付標準 (30079200A00_ATTCH1.docx、30079 200A00_ATTCH2.docx)
主旨:為「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以下簡稱發包中心) 將於今(104)年4月1日正式揭牌成立,並自同年4月15日起 第1階段代辦非工程機關預算金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 購案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發包中心正式運作後,分為3階段實施,第1階段優先成立工程 組,並於工務局(座落地點:市府大樓西南區3樓工務局文書股旁) 設置臨時辦公室, 優先代辦適用政府採購法且屬非工程機關預算金額達新臺幣500萬 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所稱工程機關,指工務局、捷運工程局、 都市發展局、交通局、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大眾捷運有限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所稱非工程機關,指工程機關以外之機關(以上 均含所屬機關)。
二、發包中心不代辦之採購類型如下,其中(二)及(三) 所列採購類型,發包中心將每年檢討並公布之:
(一)屬未經公告之限制性招標。
(二)例行性採購,如:藥品、垃圾袋、及辦公事務用品等。
(三)專業服務,如:社會福利、燈節、文化藝術及估(鑑)價案等 。
(四)經發包中心核准,屬時間緊迫或其他特殊情形者。
三、承上,考量下列工程採購案件具時效性及急迫性, 非工程機關於第1階段得免送發包中心代辦:
(一)本市各級學校建築物結構補強暨相關配合工程。
(二)今(104)年4月15日(含當日)前已辦理或刻正辦理上 網公告之工程採購案件。
四、由發包中心代辦工程案件之機關應撥付一定比例之工程管理費( 以下簡稱工管費),作為發包中心業務費及加班費等相關運作經費, 其加班費與業務費之比例為3:7,原則如下:
(一)機關應依「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 規定編列工管費支用預算。
(二)機關應於發包中心受理代辦後一個月內撥付至「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運作專戶」;另於12月10 日至12月31日期間委託代辦之案件,應於次年度開始1個月內撥 付。
(三)工管費之撥付額度, 應按代辦工程案件之預算金額所占級距計算,其計算比例,如附表。
(四)發包中心運作經費由工務局於每年12月31日前依「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收據交由機關辦理核銷, 原始憑證由工務局另行保存。
(五)運作經費於每年年底有賸餘款者, 按其撥付金額占發包中心全年度收取之運作經費比例移回各機關。
五、有關本府各機關學校委託發包中心代辦之申辦程序及相關書表, 本府訂有「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採購案件作業程序」 規定,將另函下達實施。
六、本函文及相關附件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 s://pwb.tcg.gov.tw/bid_system/ )之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副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含附件)、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含附件)、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含附件)、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會計室(含 附件) 2015-03-30 11:50:24 (工務局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