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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1日 星期二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以下簡稱發包中心)將於今(104)年4月1日正式揭牌成立,並自同年4月15日起第1階段代辦非工程機關預算金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

臺北市政府 函
承辦人:陳永祥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1056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330
發文字號:府授工採字第10430079200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設置要點、代辦案件之撥付標準(30079200A00_ATTCH1.docx30079200A00_ATTCH2.docx)
主旨:為「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以下簡稱發包中心)將於今(104)年41日正式揭牌成立,並自同年415日起1階段代辦非工程機關預算金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發包中心正式運作後,分為3階段實施,第1階段優先成立工程組,並於工務局(座落地點:市府大樓西南區3樓工務局文書股旁)設置臨時辦公室,優先代辦適用政府採購法且屬非工程機關預算金額達新臺幣500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所稱工程機關,指工務局、捷運工程局、都市發展局、交通局、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大眾捷運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所稱非工程機關,指工程機關以外之機關(以上均含所屬機關)
二、發包中心不代辦之採購類型如下,其中(二)及(三)所列採購類型,發包中心將每年檢討並公布之:
()屬未經公告之限制性招標。
()例行性採購,如:藥品、垃圾袋、及辦公事務用品等。
()專業服務,如:社會福利、燈節、文化藝術及估()價案等
()經發包中心核准,屬時間緊迫或其他特殊情形者。
三、承上,考量下列工程採購案件具時效性及急迫性,非工程機關於第1階段得免送發包中心代辦:
()本市各級學校建築物結構補強暨相關配合工程。
()今(104)年415(含當日)前已辦理或刻正辦理上網公告之工程採購案件。
四、由發包中心代辦工程案件之機關應撥付一定比例之工程管理費(以下簡稱工管費),作為發包中心業務費及加班費等相關運作經費,其加班費與業務費之比例為37,原則如下:
()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規定編列工管費支用預算。
()機關應於發包中心受理代辦後一個月內撥付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運作專戶」;另於1210日至1231日期間委託代辦之案件,應於次年度開始1個月內撥付。
()工管費之撥付額度,應按代辦工程案件之預算金額所占級距計算,其計算比例,如附表。
()發包中心運作經費由工務局於每年1231日前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收據交由機關辦理核銷,原始憑證由工務局另行保存。
()運作經費於每年年底有賸餘款者,按其撥付金額占發包中心全年度收取之運作經費比例移回各機關。
五、有關本府各機關學校委託發包中心代辦之申辦程序及相關書表,本府訂有「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採購案件作業程序」規定,將另函下達實施。
六、本函文及相關附件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s://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副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會計室(附件) 2015-03-30  11:50:24 (工務局代決)

2015年2月4日 星期三

本局所屬各級學校自104年度起編列預算執行各項修建工程應提前辦理前置作業一案

From: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mailto:eighth@mail.taipei.gov.tw]
Sent: Tuesday, September 23, 2014 11:00 AM
Subject: 1030821
本局所屬各級學校自104年度起編列預算執行各項修建工程應提前辦理前置作業一案

TO: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機關學校
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821
發文字號:北市教工字第10339051000
主旨:本局所屬各級學校自104年度起編列預算執行各項修建工程應提前辦理前置作業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臺北市政府103423日府授教工字第10334692000號函續辦。
二、      有鑑於各校年度內各項修建工程執行特性,皆須利用暑假期間施工,以避免影響正常教學使用及師生安全,惟部分工程工項繁複工期較長或易受天候影響,往往存有未能於開學前完工之風險,進而導致家長對校園存有安全疑慮,也影響本局編列預算改善校園安全,優化教學環境品質原意。
三、      本案經市府丁副市長主持會議,經檢討後以提前辦理相關招標前置作業,及早完成決標係屬可行方案,結論如下:
(一) 必須在當年度一開始就設計或開工之緊急案件,包括委託技術服務或工程標案在前一年即上網招(開)標,並於招標須知中註明,必須俟預算通過後才可決標並履約。
(二) 其次在每年度15日上網公告之委託技術服務或工程標案事先應備妥發包文件,俟前一年底市議會審議通過預算後,即依程序公告。
(三) 依教育局管控之一般技術服務或工程標,依既有之時間管控如后: 2月底前完成建築師徵選、4月中以前完成工程上網、5月底前完成工程發包、8月底完工之案件。
四、      本局就上開原則,就工程性質及開學未完工影響層面嚴重性,擬定104年起各校年度預算所編列修建工程,其招標前置作業辦理期程如下:
(一) 校舍耐震補強、外牆整修、廁所整修、幼兒園增班(含幼兒園廚房整修)、需申請建照(或室內裝修)等工程若開學未能完工,將嚴重影響教學使用或生活必須;另幼兒園增班屬市府重大政策,幼兒園教室功能特性,開學未完工將造成安置問題,故就前開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或已完成設計之工程標案)在前一年即上網招(開)標,並於招標須知中註明,必須俟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才可決標並履約。
(二) 易受天候影響之工程如屋頂防漏、操場(跑道)整修、室外地坪整修、圍牆整修、遊具整修、排水改善、綠化植栽等室外工程,事先應備妥委託技術服務(或工程標案)發包文件,俟前一年底市議會審議通過預算後,於預算年度15前上網招(開)標。
(三) 其餘如圖書館、教室、視聽室整修、電源改善、廣播系統、消防系統、空調系統、監視系統、照明系統、活動中心(含游泳池)室內設施、健康中心、門窗整修等較不受天候影響之修建工程依本局既有之管控期程於2月底前完成設計單位徵選、4月中以前完成工程上網、5月底前完成工程發包、8月底完工之案件。
五、      各校如有應辦期程不同之標案合併辦理發包,一律應以較早辦理前置作業之案件性質為準;另中央補助款部分因需考量核定期程,倘作業得及則比照上開原則辦理。

2014年4月8日 星期二

議定價格以外之其他內容,如何議?又由誰決定討價還價內容?

【政府採購法律問題】議定價格以外之其他內容,如何議?又由誰決定討價還價內容?

準用最有利標22-1-9,採固定金額決標,評分項內有創意回饋項目(N%)。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87,&job_id=174069&article_category_id=886&article_id=98482

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名  稱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六十九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指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許可設立或公
    立、公設民營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二、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指依法立案,其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
    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以下簡稱團體)。
三、庇護工場:指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許可設立或接受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
    服務之機構、團體或學校。
四、合理價格:指訂有底價且合於底價以內或經評審委員會、採購評選委
    員會,或無評審委員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者,由義務採購單位認定其
    價格合理者。
五、比率:指義務採購單位採購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物品及服務項
    目,由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承包或分包之年度金額累計占該單位年
    度採購該物品及服務項目金額之比率。
義務採購單位訂定前項第四款合理價格時,得考量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營運成本之因素。


第 3 條  
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物品,包括食品、手工藝品、清潔用品、園藝產品、
輔助器具、家庭用品、印刷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服務,包括清潔服務、餐飲服務、洗車服務、洗衣服
務、客服服務、代工服務、演藝服務、交通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項目。
前二項所定物品之生產及服務之提供,應由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之身心
障礙者為之,身心障礙者並應參與生產或服務流程。機構、團體或庇護工
場不得以進貨轉售方式販售物品,並應達到量產及持續提供服務,且其品
質須符合採購單位要求。
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定期審核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增列或更新之物
品及服務項目,公告於本機關網站及彙送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主管機關為瞭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及庇護工場之生產或服務情形,
得派員查核及輔導。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或私立學校,指補
助金額占該次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一定比率為百分之五。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
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物品及服務,於合理價格
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優先採購:
一、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及非機構、團體、庇護
    工場之廠商投標,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意
    旨。
二、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比價或僅邀請一
    家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議價。
三、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資格審查
    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投標。
依前項第一款辦理優先採購者,其決標方式如下:
一、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與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其最低標價
    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優先決予該機
    構、團體、庇護工場。
二、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
    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一家者,義務採購單
    位得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二家以上
    者,義務採購單位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團體、庇護工
    場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義務採購單位得將該次採購金額計入由機構、團體、
庇護工場承包或分包之年度累計金額:
一、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方式辦理優先採購,仍無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參
    加投標、議價或經資格審查無合格。
二、依前條第二項各款方式辦理優先採購之決標,仍無法決予機構、團體
    、庇護工場。
三、以前條以外方式辦理優先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非屬機
    構、團體、庇護工場者,其投標文件得載明得標後,預計分包予機構
    、團體、庇護工場之項目及金額比例,並於得標後載明於契約中。
四、非因義務採購單位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
五、得標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無正當理由未依契約履行。



第 6 條  
義務採購單位對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承包或由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
廠商所分包提供之物品及服務,經查獲非由身心障礙者生產、提供或以進
貨轉售方式供應或冒用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名義參與投標、訂約或履約
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函送主管機關列為違規機構、團體、庇護工場
名單;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必要時,並得採契約規定之其他措施。
前項規定應載明於契約中。


第 7 條  
義務採購單位於採購時,應查驗機構、團體、庇護工場相關證明文件;必
要時,得向主管機關查證,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行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
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與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就該機關、所屬機關(構)前一年度採購第三條第一項、第二
項所定物品及服務項目之總金額及比率,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彙送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

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前一年度採購第三條第一項、第二
項所定物品及服務項目之總金額及比率,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彙整審
核後,於前項期限內彙送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義務採購單位未達第三條第八項所定比率者,應敘明理由並檢討改進;無
正當理由者,依本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 9 條  
第三條第八項所定一定比率,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每二年檢討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http://www.oga.ntou.edu.tw/dgs/




優先採購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生產物品及服務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訂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各義務採購單位採購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物品與服務項目,年度應達 5%之比率。各義務採購單位應將執行採購項目、總金額等資訊登載於內政部「義務採購單位網路資訊平台系統」年度執行成效未達5 %者,除應敘明理由與檢討成效外,亦將受到懲處。
二、 本校各單位若採購所提供之所定物品與服務項目時,屬『印刷類』者(逾10萬元除外),各單位應依規定優先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採購,其他類別如『食品(便當、餐盒)類』、『清潔服務類』及『洗衣服務類』等,亦請配合法令及及扶助弱勢之社會責任率先採購之。

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
「義務採購單位網路資訊平台系統」【網址:http://ptp.sfaa.gov.tw/】

相關表單

海岸巡防機關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署後採字第095001547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署後採字第0970019995號函修正法規名稱,並自98年1月1日生效
一、 為使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巡防機關)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優先採購辦法)辦理採購,落實政府照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 巡防機關之採購符合優先採購辦法第三條所定一定金額、物品及服務項目者,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 巡防機關依優先採購辦法辦理優先採購之方式如下:
(一) 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之採購:請購作業經權責長官核定後,移採購單位於「內政部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以下簡稱資訊平台,網址:http://ptp.moi.gov.tw/)公告二日以上(流程如附表一)。
(二) 一百萬元以下,逾十萬元之採購(流程如附表二):
1. 不經公告程序:請購作業經權責長官核定後,移採購單位於資訊平台公告五日以上,邀請不特定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以下簡稱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辦理議價或比價。
2. 公告方式:請購作業經權責長官核定後,移採購單位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及資訊平台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及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投標,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
四、 優先採購之決標方式如下:
(一) 十萬元以下之採購:資訊平台內所有可提供物品及服務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均屬合格廠商,巡防機關參考資訊平台各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滿意度機制擇定或逕行選定有意願者逕行購買或辦理議價或比價。
(二) 一百萬元以下,逾十萬元之採購:
1. 不經公告程序者(採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之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2. 以公告方式辦理者:
(1) 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與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優先決予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
(2) 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一家者,得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五、 依優先採購辦法辦理採購之金額,應符合優先採購辦法第三條第八項規定之年度比例,管控機制如下:
(一) 每季要求各單位就辦理優先採購之情形與比例於署務會報中提出。
(二) 整年度未達優先採購辦法規定一定比例之機關,且影響本署優先採購比例者,由本署專案提出檢討。
六、 辦理優先採購時,有下列情形之ㄧ,得將該次採購金額計入優先採購之累計金額:
(一) 經本要點第三點各款方式辦理優先採購,無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參加投標、議價者,該次採購金額得以計入。
(二) 依本要點第四點各款方式辦理優先採購之決標,仍無法決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者,該次採購金額得以計入。
(三) 以本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以外方式辦理優先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非屬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者,其投標文件得載明得標後,預計分包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項目及金額比例,並於得標後載明於契約中者,該分包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金額得以計入。
(四) 非因巡防機關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
(五) 得標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無正當理由未依契約履行。 

2014年2月6日 星期四

第2次以後招標公告投標時,若要以人工投標,是否可以檢附前次招標時所取得之電子領標憑據?

第2次以後招標公告投標時,若要以人工投標,是否可以檢附前次招標時所取得之電子領標憑據?

投標須知

1001012日府工採字第10030294100號函頒修
第壹節、總則:
九、領標:
()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詳招標公告)
()領標方式:
R1.專人及郵遞購領:地址: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3201(總務處) (應載明洽購領之單位名稱)
R2.電子領標:詳本須知附錄一(電子領標作業說明)(網址http://web.pcc.gov.tw/)
R3. 本案投標文件依本投標須知第58條而無法決標者,原投標文件請投標廠商自行領回,未領回者本機關自開標日起計保留7()後逕行銷毀,不負保管責任,自第二次以上(),投標廠商均應依本投標須知規定進行領標(含電子領標)與投標
十、採人工領標者,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之工本費概不退還。郵購招標文件,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採電子領標者,其收退費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規定辦理。
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或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上開收據、憑據以下統稱領標憑據)之處理方式,應依本機關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規定辦理。(廠商是否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是否須換購領標及其程序,機關應依個案招標文件變更情形於招標公告中敘明。)

如招標文件免工本費(或機關文件費)者,無須檢附領標憑據。

***本案本次為第二次招標,投標廠商得採用第一次之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惟換領本次招標文件之投標封套及公告,請聯絡秘書室承辦人  1999或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74***




問題類別:領標
發表人 主題:請問需要重新上網領標嗎??
Ann
發表於:100-07-04 11:53
請問如果有標案流標或廢標沒有開標
那還需要再重新上網付費領標嗎??
還是可以用第一次領的標案跟電子憑證


客服人員
您好:只要重新招標公告的標案,就要重新領標、重新繳費。不能用原第一次招標公告的領標憑據領取第二次招標公告文件(不論是流標、廢標、取消採購等...)。謝謝您!

問題類別:領標
發表人 主題:該標案流漂後,是否還需要再付費領標一次

陳盈縉
發表於:099-10-26 8:35
不少標案在第一次流標後,待開第二次開標,此時就有領標的動作,
但我覺得同樣是該標案為什麼需要重覆領標?
還是第一次的領標"電子憑據"可以延至第2次~第3次開標使用.


客服人員
您好:若標案為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及取銷採購這二個理由系統將會自動註銷退費,該憑據就不能領取之後的招標文件。其他無法決標理由都無退費,且機關重新招標須重新領標,謝謝!


問題類別:領標
發表人 主題:機關停開標案,電子領標憑據是否可續用

Golden
發表於:100-04-08 14:29
若第一次開標,完成電子領標繳費後,因機關的因素標案停開
待第二次公告後,第一次所購買的電子憑據可續用到第二次嗎?


客服人員
您好:若標案為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及取銷採購這二個理由系統將會自動註銷退費,該憑據就不能領取之後的招標文件。其他無法決標理由都無退費,且機關重新招標須重新領標,謝謝!





問題類別:領標
發表人 主題:第一次投標時流標,第二次公告時是否要再重新領標?
http://papads.gp.gov.tw/feedback/view.jsp?from=search.jsp&id=13b22515684000009287&type=2





summer
發表於:101-11-21 17:34
第一次投標時流標,第二次公告時是否要再重新領標?


客服人員
您好:機關若重新招標公告的標案,就要重新領標、重新繳費。不能用原第一次招標公告的領標憑據領取第二次招標公告文件(不論是流標、廢標、取消採購等...)。謝謝您!





問題類別:領標

發表人主題:請問需要重新上網領標嗎??

http://papads.gp.gov.tw/feedback/view.jsp?from=search.jsp&id=13eace167a6000007153&type=2




小王
發表於:102-05-16 18:27
有廠商提問重新招標案件在投標時是否須重新領標?(連結如後http://papads.gp.gov.tw/feedback/view.jsp?from=list.jsp&id=130f34748ff000003017&type=2)
貴公司客服人員回答如下:只要重新招標公告的標案,就要重新領標、重新繳費。不能用原第一次招標公告的領標憑據領取第二次招標公告文件(不論是流標、廢標、取消採購等...)。謝謝您!
關於此問題應補充如下: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
回復第二第三點如下
二、來函所詢事項,請參閱本會88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8811623號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辦理採購,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

三、查政府採購法令並無關於招標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領標繳費憑據之規定,廠商於第2次招標投標時僅檢附第1次電子領標憑據,資格是否符合,請依據本案之招標文件規定,並參考說明二之意見辦理。

也就是說如果該案投標須知或招標文件沒有特別規定,標案亦無更正或變更那麼是可以沿用的之前所領的憑證.而不是一定要重新領標.

客服人員
您好: 本服務僅提供系統操作流程諮詢。目前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機關端若以原案號上傳第2次以後招標公告,前次採電子領標繳費取得招標文件者,於系統上操作需重新電子領標繳費才可再取得招標文件。



有關第2次以後招標公告投標時,若要以人工投標,是否可以檢附前次招標時所取得之電子領標憑據,需洽詢欲投標之招標機關詢問,或是可電洽主管機關採購法諮詢專線02-87897647、02-87897648、02-87897649、02-87897650,由法規人員協助回覆說明,謝謝您。

查詢標案領標情形

查詢標案領標情形
賴崇星
發表於:101-03-09 11:47
查詢標案領標情形卻顯示找不到任何資料


客服人員
您好:依照主管機關指示及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機關不得於開標前洩漏領標、投標廠商資訊,有關查詢領標家數功能於101年2月17日改版(可至首頁>最新功能列表查閱),增修內容如下:
一、「領標家數查詢」功能:
1.僅可查詢逾截止投標時間(時、分)且尚未刊登決標公告或無法決標公告之標案。
2.於查詢結果畫面,原標題「已公告且尚未決標之標案」更名為「逾截止投標時間(時、分)且尚未刊登決標公告或無法決標公告之標案」,另增加「項次」欄位。
3.前揭同一頁面按「檢視」後之「查詢電子領標紀錄」畫面,須增加顯示查詢條件內容,包括「機關代碼」、「機關名稱」及「標案名稱」,另在友善列印畫面右上方顯示列印時間。
二、「領標憑據序號」功能:
1.增加「開標日期」查詢條件。
2.查詢結果僅能列出已逾截止投標時間(時、分)之標案。
3.查詢結果及檢視畫面,修改為與「領標家數查詢」相同。

以上說明,謝謝!  

招標公告範例

招標公告範例
公開招標公告
公告日:103/02/07



機關代碼
3.79.8.54
機關名稱
臺北市大安區古亭國民小學
單位名稱
臺北市大安區古亭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01
聯絡人

聯絡電話
(02)23639795分機831
傳真號碼
(02)23637599
電子郵件信箱
home7win@gmail.com



標案案號
1030121
標案名稱
102年度建置英語學習情境中心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7 -
室內裝潢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
2,746,896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預算金額
2,746,896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746,896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79.4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補助金額
2,746,896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3/02/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
系統使用費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20
文件代收費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5
總計
125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大安區古亭國民小學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帳戶:臺北市古亭國民小學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不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3/02/11 17:00
開標時間
103/02/11 17:15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01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3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預計10351日前,73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歸屬計畫類別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僅須任一項符合即可:
(1)E101011
綜合營造業丙級(含以上),或
(2)E801060
室內裝修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
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至少1/4等標期,詳細期限為103.2.8下班17:00前;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1日。
2.      第二次及以後公告,投標廠商應重新領標以取得第二次或以後領標電子憑據序號,並將內容之紙本證明文件一併裝入專用信封內,一齊寄(送)達。
3.      開工日:預計103218(週三)前開工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73日曆天內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10351(若開工日因招標延後則預計竣工日順延)。本工程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本案日曆天除「除夕至初五」共六天及颱風等停止上班外免計日曆天外,其餘假日均計日曆天)
4.      施工期限:73日曆天。
5.      押標金: 新臺幣130,000元。
6.      履約保證金: 新臺幣 260,000 元。
7.      保固金: 工程結算金額3 %
8.      保固期限: 2年。
9.      物價調整: 本案履約期限未達180日曆天,無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
10.   付款方式: 總價結算,驗收後一次付款。
11.   .投、決標方式簡要資訊
(1)
投標: 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不允許共同投標。
(2)
決標: 同質採購最低標決標。
(3)
協商: 無協商機制。
(4)
投標資格: 詳投標須知第13點,投標廠商僅須任一項符合即可:(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級(含以上),或 (2)E801060室內裝修業。
12.   本案考量六月配合教育局開幕,五月試營運,期程緊湊,故原預算不變,減項發包,減項項目:() 腳踏車含固定架2台,() A12-FRP玩偶2座,() A11計程車模型1台,() 一對一空調2組,() 120吋電動布幕1台,() 130L雙門小冰箱1台。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大安區古亭國民小學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低層棟、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5;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附加說明](一)得標廠商須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各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二)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三)1.本採購案之預算尚未經立法機關(本市議會)審議通過,倘預算遭刪減或刪除,無法如數動支時,本契約之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通過之預算調整,或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終止或變更契約。
2.
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力。
(四)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五)第二次及以後公告,投標廠商應重新領標以取得第二次或以後領標電子憑據序號,並將內容之紙本證明文件一併裝入專用信封內,一齊寄(送)達。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001012日府工採字第10030294100號函頒修
第壹節、總則:
九、領標:
()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詳招標公告)
()領標方式:
R1.專人及郵遞購領:地址: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3201(總務處) (應載明洽購領之單位名稱)
R2.電子領標:詳本須知附錄一(電子領標作業說明)(網址http://web.pcc.gov.tw/)
R3. 本案投標文件依本投標須知第58條而無法決標者,原投標文件請投標廠商自行領回,未領回者本機關自開標日起計保留7()後逕行銷毀,不負保管責任,自第二次以上(),投標廠商均應依本投標須知規定進行領標(含電子領標)與投標
十、採人工領標者,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之工本費概不退還。郵購招標文件,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採電子領標者,其收退費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規定辦理。
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或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上開收據、憑據以下統稱領標憑據)之處理方式,應依本機關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規定辦理。(廠商是否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是否須換購領標及其程序,機關應依個案招標文件變更情形於招標公告中敘明。)

如招標文件免工本費(或機關文件費)者,無須檢附領標憑據。

***本案本次為第二次招標,投標廠商得採用第一次之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惟換領本次招標文件之投標封套及公告,請聯絡秘書室承辦人  1999或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74***

問題類別:領標
發表人 主題:請問需要重新上網領標嗎??



小王
發表於:102-05-16 18:27
有廠商提問重新招標案件在投標時是否須重新領標?(連結如後http://papads.gp.gov.tw/feedback/view.jsp?from=list.jsp&id=130f34748ff000003017&type=2)
貴公司客服人員回答如下:只要重新招標公告的標案,就要重新領標、重新繳費。不能用原第一次招標公告的領標憑據領取第二次招標公告文件(不論是流標、廢標、取消採購等...)。謝謝您!
關於此問題應補充如下: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
回復第二第三點如下
二、來函所詢事項,請參閱本會88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8811623號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辦理採購,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

三、查政府採購法令並無關於招標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領標繳費憑據之規定,廠商於第2次招標投標時僅檢附第1次電子領標憑據,資格是否符合,請依據本案之招標文件規定,並參考說明二之意見辦理。

也就是說如果該案投標須知或招標文件沒有特別規定,標案亦無更正或變更那麼是可以沿用的之前所領的憑證.而不是一定要重新領標.

客服人員
您好: 本服務僅提供系統操作流程諮詢。目前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機關端若以原案號上傳第2次以後招標公告,前次採電子領標繳費取得招標文件者,於系統上操作需重新電子領標繳費才可再取得招標文件。



有關第2次以後招標公告投標時,若要以人工投標,是否可以檢附前次招標時所取得之電子領標憑據,需洽詢欲投標之招標機關詢問,或是可電洽主管機關採購法諮詢專線02-87897647、02-87897648、02-87897649、02-87897650,由法規人員協助回覆說明,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