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生產物品及服務說明
一、 |
依據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訂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各義務採購單位採購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物品與服務項目,年度應達 5%之比率。各義務採購單位應將執行採購項目、總金額等資訊登載於內政部「義務採購單位網路資訊平台系統」,年度執行成效未達5 %者,除應敘明理由與檢討成效外,亦將受到懲處。 |
二、 |
本校各單位若採購所提供之所定物品與服務項目時,屬『印刷類』者(逾10萬元除外),各單位應依規定優先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採購,其他類別如『食品(便當、餐盒)類』、『清潔服務類』及『洗衣服務類』等,亦請配合法令及及扶助弱勢之社會責任率先採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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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採購單位網路資訊平台系統」【網址:http://ptp.sfaa.gov.tw/】
相關表單
海岸巡防機關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署後採字第095001547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署後採字第0970019995號函修正法規名稱,並自98年1月1日生效
一、 |
為使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巡防機關)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優先採購辦法)辦理採購,落實政府照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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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巡防機關之採購符合優先採購辦法第三條所定一定金額、物品及服務項目者,應依本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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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巡防機關依優先採購辦法辦理優先採購之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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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之採購:請購作業經權責長官核定後,移採購單位於「內政部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以下簡稱資訊平台,網址:http://ptp.moi.gov.tw/)公告二日以上(流程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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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一百萬元以下,逾十萬元之採購(流程如附表二):
1. |
不經公告程序:請購作業經權責長官核定後,移採購單位於資訊平台公告五日以上,邀請不特定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以下簡稱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辦理議價或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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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告方式:請購作業經權責長官核定後,移採購單位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及資訊平台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及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投標,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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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優先採購之決標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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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十萬元以下之採購:資訊平台內所有可提供物品及服務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均屬合格廠商,巡防機關參考資訊平台各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滿意度機制擇定或逕行選定有意願者逕行購買或辦理議價或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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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一百萬元以下,逾十萬元之採購:
1. |
不經公告程序者(採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之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
2. |
以公告方式辦理者:
(1) |
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與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優先決予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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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一家者,得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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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依優先採購辦法辦理採購之金額,應符合優先採購辦法第三條第八項規定之年度比例,管控機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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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每季要求各單位就辦理優先採購之情形與比例於署務會報中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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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整年度未達優先採購辦法規定一定比例之機關,且影響本署優先採購比例者,由本署專案提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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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辦理優先採購時,有下列情形之ㄧ,得將該次採購金額計入優先採購之累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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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經本要點第三點各款方式辦理優先採購,無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參加投標、議價者,該次採購金額得以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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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本要點第四點各款方式辦理優先採購之決標,仍無法決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者,該次採購金額得以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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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以本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以外方式辦理優先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非屬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者,其投標文件得載明得標後,預計分包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項目及金額比例,並於得標後載明於契約中者,該分包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金額得以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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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得標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無正當理由未依契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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