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9日 星期四

本市國小導護志工宣導短片光碟1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國字第10433801000號

主旨:檢送本市國小導護志工宣導短片光碟1片,請查照。

說明:
一、為協助本市各國小家長瞭解學校導護志工服務內容,增進家長加入導護志工行列之意願,並宣導正確執勤觀念,確保志工執勤安全,本局編制「臺北市國民小學導護志工宣導短片」,並燒錄光碟提供各校1片播放運用。

二、旨揭光碟燒錄30秒及3分鐘兩種版本,兩種版本皆提供mp4(1080p)、mp4(720p)及mpeg等3種檔案格式,另30秒版本並提供本(104)年度3月份於臺北捷運月台播放格式,請各校視校內設備,擇合宜檔案格式播放運用。

三、本案光碟將自104年4月9日(星期四)起置各校公文聯絡箱(位市府地下2樓),請各校屆時派員領取,納入財物列管與移交項目,以下並提供本市國小導護志工研習宣導執勤觀念,供各校宣導參考運用,請各校於家長及老師進行導護工作前,進行宣導。

(一)導護工作旨在保護學生安全穿越道路,不指揮交通。
(二)導護執勤期間志工與步行學生同為行人,應遵循行人路權規範。
(三)執勤時應面對來車,告知來車停止的手勢明確,以利駕駛辨識。
(四)導護旗(或指揮棒)放下前,應迅速注意左右(左看,右看,再左看)來車與車速等車況,確保人車安全距離,於交岔路口執勤者並請加強左後或右後方來車。
(五)導護崗旁如設有交通號誌,請以行人專用號誌為優先,配合號誌指示,引導學生穿越道路,並兼顧其他行人與駕駛用路權益;無交通號誌設置處,則請注意來車與每次集結學生人數。
(六)於路口執勤者,紅燈期間請站在人行道內側,避免轉彎車輛產生之內輪差影響其生命安全。
(七)哨音為輔助功能,使用時請兼顧周邊居住安寧需求,掌握使用時機,哨音信號需明確,以利駕駛辨識。

四、各校導護執勤如結合班級家長輪值,請周知家長執勤技巧,並建議結合校內預算與相關資源辦理志工團體保險事宜。

五、另為體恤各校班級參與導護輪值家長服務辛勞,鼓勵家長持續參與導護工作,各校可結合現行各類志願服務獎勵資源(例如:熱心公益卡、志願服務榮譽卡等),鼓勵家長依相關規定參與志工相關訓練課程,以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登錄服務時數,各校並請協助家長申請服務獎勵事宜。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含附設國立小學)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02/05/01 修正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02/05/01 修正


第 31 條
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
      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
      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
      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
    未滿)另設一滅火器。
三、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
    尺以下。
四、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長邊二十四公分以上,短邊
    八公分以上,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
五、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
    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
六、大眾運輸工具每輛(節)配置一具。


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
      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
      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
      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
      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六)醫院、療養院、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
      )、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
      護及安置者)、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限收
      容未滿二歲兒童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
      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
      、啟聰等特殊學校。
(七)三溫暖、公共浴室。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
      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
      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及其他類似
      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
      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
      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兒園。
三、丙類場所:
(一)電信機器室。
(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四、丁類場所: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五、戊類場所: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二)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三)地下建築物。
六、己類場所:大眾運輸工具。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