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9日 星期四
本市國小導護志工宣導短片光碟1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國字第10433801000號
主旨:檢送本市國小導護志工宣導短片光碟1片,請查照。
說明:
一、為協助本市各國小家長瞭解學校導護志工服務內容,增進家長加入導護志工行列之意願,並宣導正確執勤觀念,確保志工執勤安全,本局編制「臺北市國民小學導護志工宣導短片」,並燒錄光碟提供各校1片播放運用。
二、旨揭光碟燒錄30秒及3分鐘兩種版本,兩種版本皆提供mp4(1080p)、mp4(720p)及mpeg等3種檔案格式,另30秒版本並提供本(104)年度3月份於臺北捷運月台播放格式,請各校視校內設備,擇合宜檔案格式播放運用。
三、本案光碟將自104年4月9日(星期四)起置各校公文聯絡箱(位市府地下2樓),請各校屆時派員領取,納入財物列管與移交項目,以下並提供本市國小導護志工研習宣導執勤觀念,供各校宣導參考運用,請各校於家長及老師進行導護工作前,進行宣導。
(一)導護工作旨在保護學生安全穿越道路,不指揮交通。
(二)導護執勤期間志工與步行學生同為行人,應遵循行人路權規範。
(三)執勤時應面對來車,告知來車停止的手勢明確,以利駕駛辨識。
(四)導護旗(或指揮棒)放下前,應迅速注意左右(左看,右看,再左看)來車與車速等車況,確保人車安全距離,於交岔路口執勤者並請加強左後或右後方來車。
(五)導護崗旁如設有交通號誌,請以行人專用號誌為優先,配合號誌指示,引導學生穿越道路,並兼顧其他行人與駕駛用路權益;無交通號誌設置處,則請注意來車與每次集結學生人數。
(六)於路口執勤者,紅燈期間請站在人行道內側,避免轉彎車輛產生之內輪差影響其生命安全。
(七)哨音為輔助功能,使用時請兼顧周邊居住安寧需求,掌握使用時機,哨音信號需明確,以利駕駛辨識。
四、各校導護執勤如結合班級家長輪值,請周知家長執勤技巧,並建議結合校內預算與相關資源辦理志工團體保險事宜。
五、另為體恤各校班級參與導護輪值家長服務辛勞,鼓勵家長持續參與導護工作,各校可結合現行各類志願服務獎勵資源(例如:熱心公益卡、志願服務榮譽卡等),鼓勵家長依相關規定參與志工相關訓練課程,以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登錄服務時數,各校並請協助家長申請服務獎勵事宜。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含附設國立小學)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02/05/01 修正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02/05/01 修正
第 31 條 | 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 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 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 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 未滿)另設一滅火器。 三、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 尺以下。 四、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長邊二十四公分以上,短邊 八公分以上,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 五、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 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 六、大眾運輸工具每輛(節)配置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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