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105年1至5月施工查核之主辦機關品管制度缺失統計表
4.01.08:符合「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五點規定之附表之各類公共工程實施範圍者,或符合「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
規則」者,契約內未規定實施監造簽證
●4.01.10:工程契約內未明定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應進行督察,並於查驗或查核時到場,或未明定其未依前開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4.01.13:未於開工時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並於驗收完成後七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或內容不確實、不
完整
●4.01.11:未將核定之委辦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或廠商品管人員或其他工地相關人員,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4.01.15: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以及工程會98年10月29日工程管字第09800480600號函,規定項目(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篩分析、水硬
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土壤夯實、土壤工地密度、AC壓實度、CLSM抗壓強度、鋼筋續接器、高壓混凝土地磚、普通磚)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
驗項目,未於契約明定由符合CNS 17025(ISO/IEC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或前開檢驗或抽驗報告,未印有依標準法
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4.01.20.02:有無審查或複核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訂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資料,或有無審查或複核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
造商資歷
●4.01.06:監造計畫無核定紀錄,或未確實審查
●4.01.04:無品質督導及查驗紀錄,或未落實,或記載不完整
備註:缺失編號之缺失內容概述如下:
●4.01.01:契約內未編列品管費用,或品管人員訂有專職及人數等規定者,未以人月量化編列,或以百分比法編列之比率不符規定,或未編列
廠商材料設備之檢驗或系統功能運轉測試費用,或未編列監造單位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或未規劃臨時照明及臨時給排水設施
●4.01.05:無查核、督導或查驗之缺失追蹤改善紀錄,或內容不確實、不完整
●4.01.20.04:有無辦理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及督導
●4.01.22:未將維護規定納入工程契約,或未編列維護經費
●4.01.99: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其他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