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日 星期二

1050112檢送「本市災後復原聯合作業方式標準作業流程(SOP)(第二版)」1份

1050112檢送「本市災後復原聯合作業方式標準作業流程(SOP)(第二版)」1

臺北市政府 函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112
發文字號:府授消資字第10440932400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本市災後復原聯合作業方式標準作業流程(SOP)(第二版)」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作業方式步驟說明(一)、(二),及增修停水搶修復舊進度檢核表、積淹水抽排作業檢核表及河濱公園清理作業檢核表三項檢核表。另增訂「里鄰系統-災後災情調查表」,請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於啟動里鄰系統災情盤點時,務必於規定時間內將該表上傳至本市防災資訊網內網區,供各相關局處下載及修正災後復原進度表。
二、旨揭標準作業流程置於「本市防災資訊網」-防災訊息公告區提供查詢,網址為:http://www.eoc.gov.taipei/EOC/MsgBoard/Details/af9f5782-2191-4314-b5fe-2241eaa9833d 
三、另請各區公所將旨揭標準作業流程及各項檢核表轉知里長知悉。
正本: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各區公所
副本: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整備應變科2016-01-12

臺北市災後復原聯合作業方式標準作業流程(SOP)
<10514日府消資字第10410932400號函修訂第二版>
一、災後復原聯合作業方式流程圖:

本市災後復原聯合作業方式步驟說明如下
()災後盤點災情:災害不再擴大時,各單位應依災後災情盤點作業流程,啟動災情盤點作業,由消防局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盤點會議,並建立初步風災災後復原時程進度表Master schedule(附件1),並評估是否啟動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里鄰查報系統。
()經盤點會議初步評估,災情規模較大時,應啟動里鄰查報系統,以本市轄內實際災害發生狀況進行災情勘查,並填報「里鄰系統--災後災情調查表」(附件2),復請相關局處檢視後,再次修正風災災後復原時程進度表Master schedule
()災害整合報告:各單位(含各工程處)提報可動用之救災機具能量統計表及開口合約廠商救災設備統計表(汛期前調查提供(附件3再由消防局依據各單位所提報之盤點災情及復原優先順序,彙整災害整合報告。
()成立聯合作業小組:由執行單位工務局、環保局及民政局組成,並由工務局副局長擔任總協調人,環保局及民政局指派主任秘書擔任協調窗口,並根據前述復原進度管理表指定各分區負責人及分配救災人力機具等,製作任務分配表(附件4
()召開人力機具支援協調會議(附件56
1.國軍兵力需求由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及各單位視災情及復原狀況於前一日15時前向市災害應變中心提出申請,並由市EOC彙整需求數後,於每日15時由市EOC指揮官召開「支援協調會議」後,由國軍派駐EOC連絡官向作戰區提出申請。申請支援單位應提供手套、掃具或其他作業工具供國軍使用。
2.其他局處人力資源:以蘇迪勒颱風為例,各局處皆主動支援災後復原工作,教育局及社會局針對所屬學校機構亦先自行處理。
3.民力資源除開口合約廠商外建請工務局可透過民間公會前掌握特殊車輛及機具如拖吊車或錬鋸數量,以利事後必要時予以徵調(),另請民政局、環保局及區公所結合社區環保志工及鄰里長等系統,運用民力協助災後復原,充分讓民眾有參與感,必要時可予以表揚。
4.申請中央支援若各單位有特殊車輛及機具需求時請主動與對應之中央權責單位聯繫了解其可支援項目例如水利處對應水利署衛生局對應衛福部建管處對應營建署…等再透過市災害應變中心申請支援以縮短時效
()支援單位向救災責任分區負責單位報到聯合作業:各支援單位(如國軍、替代役、義警、民防、義消及其他單位)應依前一日「支援協調會議」決定之支援地區向救災責任分區負責人報到,各救災責任分區負責單位應向支援單位說明工作範圍及互相配合事項,避免單兵作戰影響戰力,各分區完成任務應主動向聯合作業小組回報以利掌握進度。
()聯合作業小組每日向市災害應變中心回報完成進度及明日工作重點。
()市災害應變中心督考組應依各單位回報完成工作進度,督考查核實際復原情形。
()市災害應變中心依聯合作業小組提報內容修正復原進度管制度或召開檢討會議(附件7
()市災害應變中心媒體事務組應將每日復原進度及未完成復原區域向媒體公布,並由資訊局公布於本府「防災資訊專區」。


臺北市颱風災後災情盤點作業流程

附件1
 

                        風災災後復原時程進度表                  製表日期:
作業
編號
項目
前置作業
(災情統計彙整)
第一階段
(按優先順序)
第二階段
(按優先順序)
第三階段
(按優先順序)
第四階段
(按優先順序)
第五階段
(按優先順序)
1
交通(道路、橋梁)搶修(工務局-新工處)
派員勘查道路、橋梁災情數量及受損規模
受損總數_xx_
需協辦局處:警察局、交通局
搶通本市27條緊急救援道路(含橋梁) 
總數_27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搶通本市主要道路(含橋梁)
總數_81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搶通本市次要道路(含橋梁)
總數_135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搶通本市8米以上道路 
總數_xx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搶通本市其他道路總數_xx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2
停水搶修(北水處)
災情統計彙整
受損總數_xx_
恢復淨水處理
淨水處理廠總數_82_(沉澱池)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恢復輸水管及大型加壓站供水
總數_9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恢復中型加壓站供水
總數_23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恢復小型加壓站供水
總數_61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處理零星停水戶
總數_xx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3
電力搶修(產業局)
一、災情停電戶數統計分析檢討
二、列出需市府協助排除障礙地點(xxxx
受損總數_xx_
需協辦局處:
 針對變電所饋線優先排除故障先送電。(國防及廣大用戶群)
總數840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針對供電幹線先排除障礙或分段先行送電。(治安行政、醫院及大用戶群)
總數_840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再針對各分岐線、重要用戶、民生設施或公共事業用戶(水、電)先排除故障而供電。(一大片用戶範圍)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對於各小分岐線或列管用戶等設施先排除故障而供電。(次多用戶,變壓器組)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對於各接戶線至用戶端之故障排除,包含街道路燈供電。(單體戶)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4
瓦斯管線搶修(產業局)
停氣戶數統計、災情分析、檢討
受損總數_xx_
需協辦局處:
針對主要儲氣設施、輸送設施(配氣站、主要整壓站)優先修復,恢復正常供氣。
總數_24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針對主要輸氣幹管先行修復而供氣。
總數15412公尺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針對次要輸氣管線、地區整壓站、重要用戶或民生設施(醫院、學校)先行修復而供氣。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針對本管、支管修復而供氣。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針對用戶端之管線修復而供氣。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5
垃圾清理作業(環保局)
調查積淹水地點、道路廢棄物堆置情況
積淹水總數_xx_處及道路廢棄物堆置總數_xx_
需協辦局處:工務局、民政局
A.清除主要道路(含人行道)廢棄物。
B.
清除本局清運廢棄物路線道路。
C.
於積淹水處進行消毒作業。
D.
視災情進行飲用水抽驗作業。
積淹水_xx_處及道路廢棄物堆置_xx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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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個附件
 

大洪 home7win@gmail.com

附件16:15 (3 分鐘前)
寄給 總務主任盧雅雯老師
----------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eighth@mail.taipei.gov.tw>
日期: 2017年7月28日 上午11:40
主旨: 1050112檢送「本市災後復原聯合作業方式標準作業流程(SOP)(第二版)」1份
收件者: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eighth@mail.taipei.gov.tw>


                        風災災後復原時程進度表                  製表日期:
作業
編號
項目
前置作業
(災情統計彙整)
第一階段
(按優先順序)
第二階段
(按優先順序)
第三階段
(按優先順序)
第四階段
(按優先順序)
第五階段
(按優先順序)
1
交通(道路、橋梁)搶修(工務局-新工處)
派員勘查道路、橋梁災情數量及受損規模
受損總數_xx_
需協辦局處:警察局、交通局
搶通本市27條緊急救援道路(含橋梁) 
總數_27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搶通本市主要道路(含橋梁)
總數_81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搶通本市次要道路(含橋梁)
總數_135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搶通本市8米以上道路 
總數_xx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搶通本市其他道路總數_xx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2
停水搶修(北水處)
災情統計彙整
受損總數_xx_
恢復淨水處理
淨水處理廠總數_82_(沉澱池)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恢復輸水管及大型加壓站供水
總數_9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恢復中型加壓站供水
總數_23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恢復小型加壓站供水
總數_61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處理零星停水戶
總數_xx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3
電力搶修(產業局)
一、災情停電戶數統計分析檢討
二、列出需市府協助排除障礙地點(xxxx
受損總數_xx_
需協辦局處:
 針對變電所饋線優先排除故障先送電。(國防及廣大用戶群)
總數840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針對供電幹線先排除障礙或分段先行送電。(治安行政、醫院及大用戶群)
總數_840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再針對各分岐線、重要用戶、民生設施或公共事業用戶(水、電)先排除故障而供電。(一大片用戶範圍)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對於各小分岐線或列管用戶等設施先排除故障而供電。(次多用戶,變壓器組)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對於各接戶線至用戶端之故障排除,包含街道路燈供電。(單體戶)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4
瓦斯管線搶修(產業局)
停氣戶數統計、災情分析、檢討
受損總數_xx_
需協辦局處:
針對主要儲氣設施、輸送設施(配氣站、主要整壓站)優先修復,恢復正常供氣。
總數_24_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針對主要輸氣幹管先行修復而供氣。
總數15412公尺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針對次要輸氣管線、地區整壓站、重要用戶或民生設施(醫院、學校)先行修復而供氣。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針對本管、支管修復而供氣。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針對用戶端之管線修復而供氣。
受損_xx_



預計天數:  
5
垃圾清理作業(環保局)
調查積淹水地點、道路廢棄物堆置情況
積淹水總數_xx_處及道路廢棄物堆置總數_xx_
需協辦局處:工務局、民政局
預計天數:   
A.清除次要道路廢棄物(含人行道)
B.
於積淹水處進行消毒作業。
C.
視災情進行飲用水抽驗作業
積淹水_xx_處及道路廢棄物堆置_xx_



預計天數:   
A、清除巷弄道路廢棄物。
B.
於積淹水處進行消毒作業。
C.
視災情進行飲用水抽驗作業
積淹水_xx_處及道路廢棄物堆置_xx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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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31日 星期一

(緊急搶修採購學校內簽範例,僅提供參考,請依各校實際需求調整)主旨:為本校辦理「106年X月X日XX颱風災後復原工程」,簽請核示。

(緊急搶修採購學校內簽範例,僅提供參考,請依各校實際需求調整)主旨:為本校辦理「106年X月X日XX颱風災後復原工程」,簽請核示。

主旨:為本校辦理「XXXXX颱風災後復原工程」,簽請核示。
說明: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查本校辦理旨揭採購,符合上開要點規定,為迅速辦理搶修作業、恢復校園安全,無法適時辦理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且確有必要,擬依上開要點第三點:「災害或緊急事件發生期間或發生後,機關為辦理搶修,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採限制性招標或依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採緊急處置者。」規定辦理。
三、 本校依上開要點第3點規定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校已於災害發生後72小時內完成下列事項:(如附件)
1.派員會同相關單位現場勘查、拍照存證、並得作必要之取樣,以認定災情及作成紀錄。
2.擬訂搶修方案,並概估搶修所需經費。
3.搶修過程應拍照或攝影記錄;屬機電部分之搶修作業,得依實際運轉測試情形計價。
(二)本案所需災後復原經費來自、、、、。
(三)本案因復原工項性質差異過大,且金額不高,不易找到單一廠商整合承攬,擬洽不同資格廠商施做,以利搶修時效:
1. 土木….項目:000元,擬洽 &&&廠商施做。
2. 樹木….項目:000元,擬洽@@@廠商施做。
3. 機電復原…..項目:000元,擬洽###廠商施做。

擬辦:如奉核可,本案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採限制性招標,並依說明三逕洽各廠商辦理採購,並於奉核十四日內分別辦理議價、比價作業。當否?
敬陳 校長

2017年7月30日 星期日

倘 貴校有辦理樹木病蟲害防治工程(特別是褐根病防治),對於砍伐移除的病枯枝,請務必依市府環保局的要求方式處理(免費),以防止疫情擴散。

倘 貴校有辦理樹木病蟲害防治工程(特別是褐根病防治),對於砍伐移除的病枯枝,請務必依市府環保局的要求方式處理(免費),以防止疫情擴散。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9年10月28日北市環四字第09937668100號函
主旨:有關 貴局所屬公立學校樹木褐根病防治作業產生之病枯枝交由本局各垃圾焚化廠免費焚化處理一案,本局敬表同意,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9年10月26日北市教工字第09940901600號函。
二、貴局樹木病蟲害防治工程(樟白介殼蟲防治、樹木褐根病、芽腐病、癌腫病防治)發包施作,請確實將工程名程、合約編號、得標廠商名稱、運送車輛車牌號碼、駕駛姓名、駕駛執照號碼、工程施作期程等資料逐案函報本局,俾本局通知各垃圾焚化廠協助收受該類廢棄物。
三、旨揭病枯枝、病殘株體及根體清除前之大小應裁剪至直徑小於15公分,長寬小於40公分,表面噴殺蟲劑殺菌,並以太空包打包捆紮後裝運至本局各垃圾焚化廠焚化處理。
四、惠請督促工程監造單位嚴加控管,並落實「病蟲害防治工程病枯枝等廢棄物處理管制三聯單」管制作業,以杜絕病枯枝運送過程病原擴散。

褐根病枯枝進焚化場前,各校發文給環保局備查的公文參考範例(可視各校需求自行修正)
主旨:檢送本校辦理100年度樹木褐根病等防治工程(契約號○○-○○),案內病枯枝等廢棄物處理管制三聯單,承商進場車輛及人員名冊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市府教育局99年10月29日北市教工字第09940959200號函轉 貴局99年10月28日北市環四字第09937668100號函辦理。
二、旨揭工程於99年○○月○○日正式開工,工期○○日曆天,預定○○年○○月○○日竣工,謹檢送本校承商進場車輛及人員名冊1份,請 鈞局備查,屆時本工程修剪之病枯枝當依「垃廢棄物免費進場機制」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本:○○廠商
附件:臺北市立○○○學校樹木病蟲害防治工程病枯枝等廢棄物處理管制三聯單
(三聯單 發文附件需先填寫欄位:工程名稱、工程合約編號、車牌號碼、駕駛姓名、駕照號碼)
(三聯單 進場作業才需填寫欄位:主辦機關簽認、廠商簽認)(發文時不要填寫)
(三聯單 焚化場作業人員填寫欄位:垃圾焚化量、焚化場作業人員簽認)(發文時不要填寫)

臺北市立○○○學校樹木病蟲害防治工程病枯枝等廢棄物處理管制三聯單
第一聯 主辦機關留存
工程名稱
合約編號
車牌號碼
駕駛姓名
駕照號碼
垃圾(病枯枝及病根等)焚化量
 
 
註:一、垃圾焚僦量由焚化廠作業人員填註。
二、管制三聯單第一聯交給主辦機關人員、第二聯施作廠商自存以備申請費用時用之、第三聯交給焚化廠作業人員。
1.主辦機關人員簽認:
3.施作廠商簽認:
單位:
公司名稱:
職稱:
負責人:
姓名:
蓋章(公司行號大小章):
2.焚化廠作業人員簽認:
單位:
職稱:
姓名:

2017年6月21日 星期三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名  稱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營造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指從事營繕工
程測量、規劃、設計、監造、施工或專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前項經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服務證明書:
 (一) 在政府機關、公 (軍) 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 (構) 出具載
      明任職職系說明之服務證明書。
 (二) 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或民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單位服務者,應繳驗該事務所、公
      司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
      明書。
二、經歷證明書:應記載實際擔任之工作或工程之名稱、地點、面積、形
    態及所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第 4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於甲等綜合營造業為
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第 5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
工程施工經驗,其證明文件如下:
一、服務證明書:
 (一) 在政府機關、公 (軍) 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 (構) 出具載
      明任職職系說明之服務證明書。
 (二) 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或民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單位服務者,應繳驗該事務所、公
      司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
      明書。
二、經歷證明書:應記載實際擔任之工作或工程之名稱、地點、面積、形
    態及所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第 6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土木包工業之資本額為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
第 6-1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出資種類,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出資
種類;其中現金、不動產、機具設備、貨幣債權、公積、股息與紅利、公
司債轉換股份及認股權憑證轉換股份,合計應占資本額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 7 條
前條所定不動產及機具設備,於公司組織,其所有權應屬公司所有;於獨
資或合夥事業,其所有權應屬負責人或合夥人所有。
前條所稱機具設備,指營造業從事營繕工程施工所必要之機具及設備。
第 8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本額證明文件如下:
一、土地:最近一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房屋:最近一個月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現值之證
    明。
三、機具設備:具有動產、機具設備鑑定業務項目公證業或工商徵信服務
    業之鑑價證明文件及公證人產權證明公證書。但屬出廠三年內之新品
    者,其價值得以出售廠商開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認定之。
四、現金:最近一個月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文件。
五、前四款以外之出資種類: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之抄錄資本形
    成文件。
第 9 條
本法施行前依合作社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承攬營繕工程並
經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書之勞動合作社,準用本法相關規定。
第 10 條
營造業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按原等級登記之,其業績合併累計:
一、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變更組織種類。
二、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設立為公司組織。
三、變更名稱或負責人。
四、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以其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業項目另設公司組
    織之綜合營造業。
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得按原登記等級較高者登記之,其業績得予合併
累計。
第 11 條
營造業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時,於變更程序終結前,得
由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開立證明,依原登記等級參與工程投
標。
第 12 條
營造業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複查時,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造業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專任工程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受聘同意書及其資格證明書。
三、財務狀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
    額申報書,並自行計算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
    產周轉率、淨值周轉率。
四、資本額: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最近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五、承攬工程手冊。
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進行抽查時,應查
核前項各款文件,必要時,並得查核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 13 條
營造業工地主任得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輔導
及服務等業務。
第 14 條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
章證明,並依契約造價填載承攬金額;工程竣工後,應檢同工程契約、竣
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註
記後發還之。
營造業升等業績之採計,以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之完工總價為準;其工
程完工總價,依下列規定填寫:
一、承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工程,依完工驗收證
    明書驗收結算總價填寫。
二、承辦私人營繕工程,其工程造價以定作人 (起造人) 及承造人共同具
    名之完工結算金額認定,不得超過使用執照上所記載工程造價之三倍
    ,並應檢附已完工結算金額相符之各期統一發票、定作人 (起造人)
    及承造人共同具結之工程施工期間無變更承造人切結書、使用執照影
    本及工程契約等文件。
三、未申請雜項執照之私人土木工程,得以請款統一發票合計之。
完工總價除前項規定金額外,並得包括定作人 (起造人) 供應材料之金額
,由定作人 (起造人) 出具證明合計之。
第 15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所稱承攬一定金額免予申請記載變更者,指專業
營造業承攬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工程或土木包工業承攬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之工程。
第 16 條
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
起三個月內,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 17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必要相關營繕工程,指專業營造業從事本法第
八條規定之專業工程項目時,為工程實際狀況及需要,所為技術上不宜分
離或宜一併施作以達工程效能之工程。
專業營造業向定作人合併承攬前項專業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安裝部分
或全部業務時,其依法應經規劃、設計者,應結合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
為之。
第 17-1 條
營造業有關安全衛生設施,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辦理。
第 18 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第 30 條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
地主任。
前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1 條
工地主任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或取得中央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技能檢定法令辦理之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由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始得擔任:
一、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業,並
    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土木或
    建築工程經驗者。
三、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於畢業後有十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
    程經驗者。
四、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考
    試及格,並於及格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五、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或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並有
    三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六、專業營造業,得以領有該項專業甲級技術士證或該項專業乙級技術士
    證,並有三年以上該項專業工程經驗者為之。
本法施行前符合前項第五款資格者,得經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時數之職
業法規講習,領有結訓證書者,視同評定合格。
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始得
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本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
,應取得前項回訓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始得擔任營造業
之工地主任。
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
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
任公會,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營造業聘用工地主任
,不必經工地主任公會同意。
第一項工地主任之評定程序、基準及第三項回訓期程、課程、時數、實施
方式、管理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2 條
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
    政事務。
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
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