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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授財菸字第10630787400號
主旨:有關本府90年2月21日府財二字第90008513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配合旨揭函停止適用,各機關學校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各項費款,收到受款人書立未具營業發票性質之費款單據,請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二、隨文檢送印花稅簡介及本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辦理印花稅服務電話各1份,貴機關學校如對相對人或立據人提供之契約或收據如何繳納印花稅有疑義時,可就近向該處所轄分處查詢或洽請協助認定。
擬辦:
一、工程及勞務承攬(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契據(合約書)按金額 1‰ 計貼印花稅。
二、承攬合約應按合約總價千分之一貼花,惟合約如載明含稅(營業稅),可按扣除營業稅後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三、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及發票免貼印花稅。
四、財物買賣動產契據(合約書)每件稅額新臺幣12元印花稅。
五、銀錢收據;
1.學校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如收款人有書立收據,應由立據人貼用4‰印花稅票。 2.如學校以匯票、本票或支票付款,收款人可於收據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用印花稅票。
(因各校已無支票付款模式,故廠商一律須貼4‰ 印花稅)
六、故,建築師之銀錢收據,另按金額4‰ 計貼印花稅。
七、貼足印花稅票外,並依法銷花,始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所謂依法銷花,指納稅人應於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
印花稅票合法及不合法註銷圖示說明:
臺北市稅捐稽徵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
稅票。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1.如果屬於買賣契約有開發票只要去郵局購買12元印花貼在正本合約上即可
2.如果屬於承纜契約有開發票要貼發票總金額的千分之一(60,000*0.001=60元印花)貼在正本合約
基本上貼印花稅是依合約來貼,如合約載明含營業稅那要把含稅金額*千分之一印花,郵局印花最大面額為100元如果金額過大須去在地稅捐處印花稅股開列繳納單
繳納
基本上除非本公司營業額在3,000萬以上屬於查帳案件且有會合稅捐處或者要辦理合約上物品退稅才會去查核印花,不然國稅局或稅捐處是不會管你有沒有貼印花,如被查核到只要在查核之前補貼印花即可,因為印花稅並無罰則且印花稅利息是依郵政一年利率去計算
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授財菸字第10630787400號
主旨:有關本府90年2月21日府財二字第90008513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配合旨揭函停止適用,各機關學校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各項費款,收到受款人書立未具營業發票性質之費款單據,請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二、隨文檢送印花稅簡介及本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辦理印花稅服務電話各1份,貴機關學校如對相對人或立據人提供之契約或收據如何繳納印花稅有疑義時,可就近向該處所轄分處查詢或洽請協助認定。
擬辦:
一、工程及勞務承攬(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契據(合約書)按金額 1‰ 計貼印花稅。
二、承攬合約應按合約總價千分之一貼花,惟合約如載明含稅(營業稅),可按扣除營業稅後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三、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及發票免貼印花稅。
四、財物買賣動產契據(合約書)每件稅額新臺幣12元印花稅。
五、銀錢收據;
1.學校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如收款人有書立收據,應由立據人貼用4‰印花稅票。 2.如學校以匯票、本票或支票付款,收款人可於收據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用印花稅票。
(因各校已無支票付款模式,故廠商一律須貼4‰ 印花稅)
六、故,建築師之銀錢收據,另按金額4‰ 計貼印花稅。
七、貼足印花稅票外,並依法銷花,始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所謂依法銷花,指納稅人應於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
印花稅票合法及不合法註銷圖示說明:
臺北市稅捐稽徵
分處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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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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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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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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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39386分機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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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4臺北市北平東路7之2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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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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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73650分機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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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3臺北市昌吉街57號3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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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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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9221分機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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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臺北市松江路367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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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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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76710分機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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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7臺北市錦州街222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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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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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1191分機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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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5臺北市和平西路3段120號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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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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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35067分機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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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9臺北市信義路5段15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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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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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03911分機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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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5臺北市八德路3段178號3至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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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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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34254分機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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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8臺北市南港路1段360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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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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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43518分機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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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6臺北市木柵路3段220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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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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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81770分機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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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0臺北市新生南路2段86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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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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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18101分機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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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0臺北市美崙街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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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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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51341分機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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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0臺北市新市街30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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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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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22059分機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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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6臺北市民權東路6段99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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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
稅票。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1.如果屬於買賣契約有開發票只要去郵局購買12元印花貼在正本合約上即可
2.如果屬於承纜契約有開發票要貼發票總金額的千分之一(60,000*0.001=60元印花)貼在正本合約
基本上貼印花稅是依合約來貼,如合約載明含營業稅那要把含稅金額*千分之一印花,郵局印花最大面額為100元如果金額過大須去在地稅捐處印花稅股開列繳納單
繳納
基本上除非本公司營業額在3,000萬以上屬於查帳案件且有會合稅捐處或者要辦理合約上物品退稅才會去查核印花,不然國稅局或稅捐處是不會管你有沒有貼印花,如被查核到只要在查核之前補貼印花即可,因為印花稅並無罰則且印花稅利息是依郵政一年利率去計算
印花稅---問答實例
一、公司與營造廠簽訂工程承攬合約完工後按實際結算的價額付款,並未在合約訂定工程總價,請問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答: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合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必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
工程契約書計貼印花稅票不含營業稅額
(臺中訊)承攬工程契約書應由立約人按每件承攬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上開承攬金額並不含營業稅額在內,如承攬金額為1,050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稅,則計貼印花稅票稅額,可以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按承攬金額1,00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工程契約書憑證之雙方當事人即為立約人,如工程合約書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甲、乙雙方應就各自所持一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並銷花;又承攬工程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額」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以就合約總額扣除營業稅後按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故工程契約書未載明含稅費等,仍須按合約所載金額計貼用印花稅票,請立約人於交付使用前,先行檢查合約內容確實貼用印花稅票,以免發生短繳、溢繳情形。若有相關稅務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工程承攬契約訂定2份,主辦單位及承攬廠商各執1份,如何貼用印花稅票一事,為您說明如下:
一、依印花稅法第12條規定,同一憑證須具備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關係人各執1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務之各種憑證;另查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又查財政部97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9090號令釋略以,編列作業基金預算之政府機關所書立或使用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之憑證,應貼用印花稅票。
二、依上揭規定,貴公司承攬合約簽訂正本2份,主辦單位(自來水廠)及承攬廠商各執1份,承攬廠商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主辦單位(自來水廠)合約如非編列單位預算,則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之憑證,應貼用印花稅票。敬祝
健康快樂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處長 黃素津 敬啟
四、健保特約醫院開給民眾之醫療費用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如須貼用應由何人負責貼花?
答:
(一)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收據為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所按千分之四稅率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其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應於收據上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以每2個月為1期彙總計算應納之印花稅額申報繳納。
(二)健保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故醫院開立之收據內所載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之金額,得自該收據總額中扣除後,再行計算其應納之印花稅。
五、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時檢附的租賃合約及不動產買賣合約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由誰貼用印花稅票?
答:房屋租賃合約及未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之不動產買賣合約(即俗稱私契)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收款人(即房東或賣方)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並未另立收據,則該契約書已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收款時按收取款項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此外,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房租支出、財產交易損失可舉證列舉扣除,因此地方稅稽徵機關可藉由房屋租賃合約及不動產私契查核房東、賣主是否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請房東、賣主於收取現金時,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但民眾若是收取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只要在契約書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即可免貼印花稅票。
六、已立案之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答: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其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可免貼印花稅票外,其他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之安親班,其開立收據仍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此外,因開立收據甚多,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除可免購花、貼花及銷花之麻煩外,更可避免因銷花不完全而受罰。
七、合於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開立之收據是否要貼用印花稅票?
答: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免納印花稅。所以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八、買賣、承攬契據如何貼花?是否必須由交易雙方訂立正式合約書才算印花稅課稅憑證?如果只是估價單或報價單,要不要貼花?
答:
(一)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印花稅票新臺幣12元;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因合約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分別就所持有之合約書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二)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是以當事人一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並書立契約者,契約內容即具拘束簽約雙方當事人之法定效力,應按合約書之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三)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例如使用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契約書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九、應貼用印花稅票合約書有溢貼時,應如何處理?合約書簽訂後解約已貼用之印花稅票可否申請退稅?
答:
(一)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不論是以繳款書繳納、彙總繳納或以實貼方式繳納之印花稅,如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均得申請退稅。
(二)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因此,合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因故作廢或終止,不得申請退稅。
十二、收款時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印花稅票,如果是收到現金、支票或匯款有何不同?
答:
(一)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如有書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二)收到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如已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用印花稅票。另外,如果在領取票據前先出具收據並載明「領取票據」字樣者,依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惟領取票據時,應於收據上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
十七、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應否貼花?
答: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事宜,尚無需貼用印花稅票;惟如有約定代理人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或簽定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則該契約兼具有承攬契據性質,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十八、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所立向稅捐主管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應否貼花?
答: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主管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憑證課稅範圍。
十九、公私立學校發包工程所簽合約,其由學校持有者應否貼花?
答: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所稱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係指公私立學校凡收支各該學校之公有款項所書立或使用之憑證。故公私立學校發包各項工程所簽訂之承攬契約,學校所執之一份,依上開規定,應免納印花稅。
二十、公益慈善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所具收據,應否貼花?
答: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接受政府補助經費所出具之收據,准照領受捐贈之收據,依照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
二十一、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分別移轉予二位繼承人,每筆土地或建物均由一位繼承人單獨繼承,且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答:依法務部93年11月15日法律決字第0930040074號函釋:「...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生效,依其所定遺產分割方法即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由繼承人取得單獨之不動產所有權,無民法第1151條有關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之適用...」據此,該具繼承性質之遺囑,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
- 印花稅
印花稅的稅率或稅額,以及納稅義務人:
(一)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花,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二)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新台幣十二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