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0月12日府工採字第10030294100號函頒修
第壹節、總則:
九、領標:
(一)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詳招標公告)。
(二)領標方式:
R1.專人及郵遞購領:地址: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3段201號(總務處) (應載明洽購領之單位名稱)
R3. 本案投標文件依本投標須知第58條而無法決標者,原投標文件請投標廠商自行領回,未領回者本機關自開標日起計保留7日(曆)後逕行銷毀,不負保管責任,自第二次以上(含),投標廠商均應依本投標須知規定進行領標(含電子領標)與投標。
十、採人工領標者,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之工本費概不退還。郵購招標文件,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採電子領標者,其收退費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規定辦理。
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或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上開收據、憑據以下統稱領標憑據)之處理方式,應依本機關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規定辦理。(廠商是否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是否須換購領標及其程序,機關應依個案招標文件變更情形於招標公告中敘明。)
如招標文件免工本費(或機關文件費)者,無須檢附領標憑據。
***本案本次為第二次招標,投標廠商得採用第一次之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惟換領本次招標文件之投標封套及公告,請聯絡秘書室承辦人 1999或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74***
問題類別:領標
問題類別:領標
問題類別:領標
問題類別:領標
問題類別:領標
***本案本次為第二次招標,投標廠商得採用第一次之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惟換領本次招標文件之投標封套及公告,請聯絡秘書室承辦人 1999或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74***
問題類別:領標
發表人 | 主題:請問需要重新上網領標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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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 |
發表於:100-07-04 11:53
請問如果有標案流標或廢標沒有開標
那還需要再重新上網付費領標嗎?? 還是可以用第一次領的標案跟電子憑證 |
客服人員 |
您好:只要重新招標公告的標案,就要重新領標、重新繳費。不能用原第一次招標公告的領標憑據領取第二次招標公告文件(不論是流標、廢標、取消採購等...)。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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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類別:領標
發表人 | 主題:該標案流漂後,是否還需要再付費領標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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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盈縉 |
發表於:099-10-26 8:35
不少標案在第一次流標後,待開第二次開標,此時就有領標的動作,
但我覺得同樣是該標案為什麼需要重覆領標? 還是第一次的領標"電子憑據"可以延至第2次~第3次開標使用. |
客服人員 |
您好:若標案為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及取銷採購這二個理由系統將會自動註銷退費,該憑據就不能領取之後的招標文件。其他無法決標理由都無退費,且機關重新招標須重新領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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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類別:領標
發表人 | 主題:機關停開標案,電子領標憑據是否可續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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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
發表於:100-04-08 14:29
若第一次開標,完成電子領標繳費後,因機關的因素標案停開
待第二次公告後,第一次所購買的電子憑據可續用到第二次嗎? |
客服人員 |
您好:若標案為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及取銷採購這二個理由系統將會自動註銷退費,該憑據就不能領取之後的招標文件。其他無法決標理由都無退費,且機關重新招標須重新領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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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類別:領標
發表人 | 主題:第一次投標時流標,第二次公告時是否要再重新領標? http://papads.gp.gov.tw/feedback/view.jsp?from=search.jsp&id=13b22515684000009287&type=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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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 |
發表於:101-11-21 17:34
第一次投標時流標,第二次公告時是否要再重新領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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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人員 |
您好:機關若重新招標公告的標案,就要重新領標、重新繳費。不能用原第一次招標公告的領標憑據領取第二次招標公告文件(不論是流標、廢標、取消採購等...)。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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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類別:領標
發表人 | 主題:請問需要重新上網領標嗎?? http://papads.gp.gov.tw/feedback/view.jsp?from=search.jsp&id=13eace167a6000007153&type=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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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
發表於:102-05-16 18:27
有廠商提問重新招標案件在投標時是否須重新領標?(連結如後http://papads.gp.gov.tw/feedback/view.jsp?from=list.jsp&id=130f34748ff000003017&type=2)
貴公司客服人員回答如下:只要重新招標公告的標案,就要重新領標、重新繳費。不能用原第一次招標公告的領標憑據領取第二次招標公告文件(不論是流標、廢標、取消採購等...)。謝謝您! 關於此問題應補充如下: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 回復第二第三點如下 二、來函所詢事項,請參閱本會88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8811623號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辦理採購,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 三、查政府採購法令並無關於招標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領標繳費憑據之規定,廠商於第2次招標投標時僅檢附第1次電子領標憑據,資格是否符合,請依據本案之招標文件規定,並參考說明二之意見辦理。 也就是說如果該案投標須知或招標文件沒有特別規定,標案亦無更正或變更那麼是可以沿用的之前所領的憑證.而不是一定要重新領標. |
客服人員 |
您好: 本服務僅提供系統操作流程諮詢。目前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機關端若以原案號上傳第2次以後招標公告,前次採電子領標繳費取得招標文件者,於系統上操作需重新電子領標繳費才可再取得招標文件。
有關第2次以後招標公告投標時,若要以人工投標,是否可以檢附前次招標時所取得之電子領標憑據,需洽詢欲投標之招標機關詢問,或是可電洽主管機關採購法諮詢專線02-87897647、02-87897648、02-87897649、02-87897650,由法規人員協助回覆說明,謝謝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