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處重點稽核項目:105年1月~11月15日執行工程(含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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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重點稽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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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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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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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攬廠商為「營造業(甲等、乙等、丙等)」,且為已開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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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僅統計(105年1月1日~11月15日)執行工程(含已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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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廠商是否將「專業工程人員」資料登載於工程承攬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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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填「有」或「無」或「辦理中」。(例:2案有、1案辦理中
2.營造業法第42條:各機關於工程開工時, 3.如果還沒辦理,請通知廠商儘速補辦。 | |||
三、工程「開工報告」是否有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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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填「有」或「無」或「補簽中」。(例:2案有、1案補簽中
2.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 3.如果還沒辦理,請通知廠商儘速補簽名或簽章。 | |||
四、工程「施工計畫書」是否有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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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填「有」或「無」或「尚未送審」或「補簽中」。(例:2案
2.按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 3.如果還沒辦理,請通知廠商儘速補簽名或簽章。 | |||
五、工程「竣工報告」是否有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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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填「有」或「無」或「補簽中」或「尚未竣工」。(例:2案
2.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 | |||
六、竣工圖說是否於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送達學校或監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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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填「是」、「否,且已扣罰逾期違約金」、「施工中」。
2.廠商未依規定期限提送竣工圈,復未計罰違約金:依各該1.契 |
From: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mailto:eighth@mail.taipei. gov.tw]
Sent: Tuesday, June 14, 2016 12:34 PM
To: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Subject: 1050518倘廠商違反營造業法, 且經貴校通知仍不依營造業法執行業務, 請送營造業登記之各縣市政府審議
Importance: High
Sent: Tuesday, June 14, 2016 12:34 PM
To: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Subject: 1050518倘廠商違反營造業法,
Importance: High
TO: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機關學校
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工字第10535172300號
附件:營造業疑涉違規審議通知單、常見違反營造業法案件態樣表各 1份
主旨:各校辦理工程採購履約管理時, 屬營造業之承攬廠商應依營造業法執行貴校工程應辦事項, 倘廠商未主動辦理,且經貴校通知仍不依營造業法執行業務, 請填寫「營造業疑涉違規審議通知單」 函送營造業登記之各縣市政府審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審計處104年12月24日審北市二字第1040011 549號函暨本局105年4月1日北市教工字第10533227 600號函續辦。
二、審計處104年度抽查本局所屬35所學校102年-104年 修建工程案件核有缺失事項摘錄如下:
(一)營造業未將專任工程人員資料於工程承攬手冊確實登載, 無法確定該工程有合格人員。
(二)廠商屬丙等綜合營造業而未置專任工程人員, 未依規定委託技師或建築師綜理施工管理。
(三)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未依規定於施工計畫書、開工、 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等報表簽名或蓋章。
(四)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於辦理勘驗、 查驗或驗收未到場、未於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三、倘貴校之承攬廠商有違法營造業法之情事,請填寫「 營造業疑涉違規審議通知單」(附件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範例) ,並函送營造業登記之各縣市政府審議:
(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營建科(02-2720-8889 或1999轉8404)(網址 http://dba.gov.taipei/)。
(二)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02-2960-3456轉5 786)(網址 http://www.publicwork.ntpc. gov.tw/)。
(三)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施工管理科(03-3322101 轉6101-6103)(網址 http://www.tycg.gov.tw/ building/index.jsp)。
(四)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04-2228- 9111轉64101)(網址 http://www.ud.taichung.gov.tw/ mp.asp?mp=127010)。
(五)其他縣市政府,請自行上網查閱。
四、檢附網路下載之「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工地主任常見違反營造業法案件態樣表(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 3.12.9製)」供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臺北市各市立幼兒園、 臺北市立大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
副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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