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5日 星期二

廠商不是營造業,也不是土木包工業,沒有專任工程人員,驗收紀錄的專任人員欄位由誰簽名? A:可參考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第三點:『……若廠商非屬營造業,前項專任工程人員簽認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為之。』---公司負責人仍需簽名!

補充說明

Q:如果廠商是土木包工業,沒有專任工程人員,驗收紀錄的專任人員欄位由誰簽名?
A營造業法   第三十六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之職責)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責第三十二條所定工地主任及前條所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公司負責人仍需簽名!

Q如果廠商不是營造業,也不是土木包工業,沒有專任工程人員,驗收紀錄的專任人員欄位由誰簽名?
A:可參考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第三點:『……廠商非屬營造業,前項專任工程人員簽認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為之。』---公司負責人仍需簽名!


From: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mailto:eighth@mail.taipei.gov.tw]
Sent: Tuesday, October 11, 2016 9:29 AM
To: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Subject: 
提醒:1040923辦理工程勘驗、查驗或驗收時,應依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規定辦理者,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TO: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機關學校
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

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923
發文字號:府授工採字第10414621000
主旨:貴機關辦理工程勘驗、查驗或驗收時,應依營造業法第41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規定辦理者,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請查照並督導所屬。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4918日新北府工施字第1041758637號函辦理。
二、邇來本府稽核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偶有廠商未依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機關亦未依規定不予驗收,請確實注意營造業法相關規定如下,並落實管理:
()營造業法第35條:「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2、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5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6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7、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營造業法第41條:「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營造業法第61條第1項:「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4條、第35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一、第41條第1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66條第4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營造業法第61條第2項:「營造業負責人明知所置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第34條第1項或第41條第1項規定情事,未通知其辭任、未予以解任或未使其在場者,予以該營造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三、機關爾後辦理工程勘驗、查驗或驗收,倘有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未依旨揭規定辦理時,機關應依規定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驗收時並依工程採購契約所附「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規定扣罰。
正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本: 2015-09-23  15:50:23
工務局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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