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說明
Q:如果廠商是土木包工業,沒有專任工程人員, 驗收紀錄的專任人員欄位由誰簽名?
Q:如果廠商不是營造業,也不是土木包工業,沒有專任工程人員, 驗收紀錄的專任人員欄位由誰簽名?
A:可參考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第三點:『……若廠商非屬營造業,前項專任工程人員簽認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為之。』---公司負責人仍需簽名!
From: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mailto:eighth@mail.taipei. gov.tw]
Sent: Tuesday, October 11, 2016 9:29 AM
To: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Subject: 提醒:1040923辦理工程勘驗、查驗或驗收時, 應依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 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規定辦理者,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Sent: Tuesday, October 11, 2016 9:29 AM
To: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Subject: 提醒:1040923辦理工程勘驗、查驗或驗收時,
TO: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機關學校
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
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授工採字第10414621000號
主旨:貴機關辦理工程勘驗、查驗或驗收時,應依營造業法第41條 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 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規定辦理者,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請查照並督導所屬。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4年9月18日新北府工施字第10417 58637號函辦理。
二、邇來本府稽核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偶有廠商未依營造業法第41 條第1項規定辦理,機關亦未依規定不予驗收, 請確實注意營造業法相關規定如下,並落實管理:
(一)營造業法第35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2、於開工、 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5、 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6、 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7、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
(二)營造業法第41條:「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 查驗或驗收工程時,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 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 查驗或驗收。」。
(三)營造業法第61條第1項:「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4 條、第35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一、第41條第1項規定或違反 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2個月以上2年以下 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 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66條第4項之技師有 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四)營造業法第61條第2項:「 營造業負責人明知所置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第34條第1項或第41 條第1項規定情事,未通知其辭任、未予以解任或未使其在場者, 予以該營造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三、機關爾後辦理工程勘驗、查驗或驗收, 倘有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未依旨揭規定辦理時, 機關應依規定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驗收時並依工程採購契約所附「 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規定扣罰。
正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本: 2015-09-23 15:50:23
( 工務局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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