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初二 雇主付休息日加班費
資料來源:作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7年1月19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邱琮皓╱台北報導】
新制「一例一休」上路後,今年農曆春節初一、初二剛好遇上周六、周日,恰好是很多公司表訂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勞動部表示,農曆春節屬於國定假日,遇到勞工休假日要另給補休;也就是說,雇主若要求勞工在初一、初二上班,就要分別給休息日加班費,以及遵守除非遇到天災突發,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的規定。國定假日 不得要求出勤
人事行政局公布的農曆春節原為4天,但因逢周六、周日補假兩天,總計為1月27日至2月1日共6天春節假期。勞動部去年曾以函釋說明在《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如遇《勞基法》第36條規定的休息日、例假日,或其他勞工無須出勤的休假日時,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年假另4日 付加倍工資
勞動部官員指出,1月27日除夕、1月30日初三,和國定假日補休的1月31日初四、2月1日初五,這幾天勞工上班都應以國定假日出勤規定,也就是雇主應給加倍工資,勞工加班未滿8小時也應給1日薪資,但如果雇主與勞工約定周六、周日為休息日、例假日,剛好遇上1月28日初一、1月29日初二這兩天,雇主仍要視為休息日與例假日,也就是在初一上班的勞工可以領休息日的加班費,前2小時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後8小時為1又3分之2,「做1給4」,也就是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例假日需遵守非天災突發,不得要求勞工出勤,遇天災突發,應發給勞工加倍工資並另給1日補休。
連續上班 不得超過6天
一例一休制度被抱怨排班彈性差,勞動部官員私下表示,排班的周期是由雇主與勞工來約定的,一般雇主都會約定「周一至周日」,所以遇到周日臨時要工作的時候,已經沒有休息日可以換,所以會建議雇主與勞工約定排班周期為「周日到周六」,如果遇到周日需要上班的時候,周期內還有一個休息日可以跟勞工協商挪移,但要注意不能讓勞工連續上班超過6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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