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9日 星期一

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相關權益事宜,請依說明辦理並配合勞基法施行日期實施

行政院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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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綜字第1060034202號
速別: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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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旨:配合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部分條文經總統於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有關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相關權益事宜,請依說明辦理並配合勞基法施行日期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有關工友休假日數之計算,連續服務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給休假3日;2年以上未滿3年者,給休假10日;5年以上未滿6年者,給休假15日。其餘核給休假日數及其計算方式,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關工友休假改進措施,106年度仍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公務人員改進措施)規定辦理,並自107年1月1日起停止比照。但於上開比照辦理期間不受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所定至少應休假14日,及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規定之限制;其未休畢休假日數之工資核給事宜,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工友應放假之國定假日、例假、休息日及其加班等有關事項,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及其解釋辦理,其例假及休息日之排定,由工友與其服務機關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約定之(例如:無特殊狀況者,得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以週日為例假、週六為休息日方式約定)。

四、另為符休假制度之本旨,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積極鼓勵所屬工友事先排定休假並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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