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9日 星期四

本市國小導護志工宣導短片光碟1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國字第10433801000號

主旨:檢送本市國小導護志工宣導短片光碟1片,請查照。

說明:
一、為協助本市各國小家長瞭解學校導護志工服務內容,增進家長加入導護志工行列之意願,並宣導正確執勤觀念,確保志工執勤安全,本局編制「臺北市國民小學導護志工宣導短片」,並燒錄光碟提供各校1片播放運用。

二、旨揭光碟燒錄30秒及3分鐘兩種版本,兩種版本皆提供mp4(1080p)、mp4(720p)及mpeg等3種檔案格式,另30秒版本並提供本(104)年度3月份於臺北捷運月台播放格式,請各校視校內設備,擇合宜檔案格式播放運用。

三、本案光碟將自104年4月9日(星期四)起置各校公文聯絡箱(位市府地下2樓),請各校屆時派員領取,納入財物列管與移交項目,以下並提供本市國小導護志工研習宣導執勤觀念,供各校宣導參考運用,請各校於家長及老師進行導護工作前,進行宣導。

(一)導護工作旨在保護學生安全穿越道路,不指揮交通。
(二)導護執勤期間志工與步行學生同為行人,應遵循行人路權規範。
(三)執勤時應面對來車,告知來車停止的手勢明確,以利駕駛辨識。
(四)導護旗(或指揮棒)放下前,應迅速注意左右(左看,右看,再左看)來車與車速等車況,確保人車安全距離,於交岔路口執勤者並請加強左後或右後方來車。
(五)導護崗旁如設有交通號誌,請以行人專用號誌為優先,配合號誌指示,引導學生穿越道路,並兼顧其他行人與駕駛用路權益;無交通號誌設置處,則請注意來車與每次集結學生人數。
(六)於路口執勤者,紅燈期間請站在人行道內側,避免轉彎車輛產生之內輪差影響其生命安全。
(七)哨音為輔助功能,使用時請兼顧周邊居住安寧需求,掌握使用時機,哨音信號需明確,以利駕駛辨識。

四、各校導護執勤如結合班級家長輪值,請周知家長執勤技巧,並建議結合校內預算與相關資源辦理志工團體保險事宜。

五、另為體恤各校班級參與導護輪值家長服務辛勞,鼓勵家長持續參與導護工作,各校可結合現行各類志願服務獎勵資源(例如:熱心公益卡、志願服務榮譽卡等),鼓勵家長依相關規定參與志工相關訓練課程,以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登錄服務時數,各校並請協助家長申請服務獎勵事宜。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含附設國立小學)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02/05/01 修正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02/05/01 修正


第 31 條
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
      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
      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
      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
    未滿)另設一滅火器。
三、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
    尺以下。
四、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長邊二十四公分以上,短邊
    八公分以上,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
五、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
    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
六、大眾運輸工具每輛(節)配置一具。


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
      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
      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
      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
      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六)醫院、療養院、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
      )、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
      護及安置者)、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限收
      容未滿二歲兒童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
      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
      、啟聰等特殊學校。
(七)三溫暖、公共浴室。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
      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
      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及其他類似
      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
      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
      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兒園。
三、丙類場所:
(一)電信機器室。
(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四、丁類場所: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五、戊類場所: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二)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三)地下建築物。
六、己類場所:大眾運輸工具。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2015年3月31日 星期二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以下簡稱發包中心)將於今(104)年4月1日正式揭牌成立,並自同年4月15日起第1階段代辦非工程機關預算金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

臺北市政府 函
承辦人:陳永祥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1056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330
發文字號:府授工採字第10430079200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設置要點、代辦案件之撥付標準(30079200A00_ATTCH1.docx30079200A00_ATTCH2.docx)
主旨:為「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以下簡稱發包中心)將於今(104)年41日正式揭牌成立,並自同年415日起1階段代辦非工程機關預算金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發包中心正式運作後,分為3階段實施,第1階段優先成立工程組,並於工務局(座落地點:市府大樓西南區3樓工務局文書股旁)設置臨時辦公室,優先代辦適用政府採購法且屬非工程機關預算金額達新臺幣500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所稱工程機關,指工務局、捷運工程局、都市發展局、交通局、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大眾捷運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所稱非工程機關,指工程機關以外之機關(以上均含所屬機關)
二、發包中心不代辦之採購類型如下,其中(二)及(三)所列採購類型,發包中心將每年檢討並公布之:
()屬未經公告之限制性招標。
()例行性採購,如:藥品、垃圾袋、及辦公事務用品等。
()專業服務,如:社會福利、燈節、文化藝術及估()價案等
()經發包中心核准,屬時間緊迫或其他特殊情形者。
三、承上,考量下列工程採購案件具時效性及急迫性,非工程機關於第1階段得免送發包中心代辦:
()本市各級學校建築物結構補強暨相關配合工程。
()今(104)年415(含當日)前已辦理或刻正辦理上網公告之工程採購案件。
四、由發包中心代辦工程案件之機關應撥付一定比例之工程管理費(以下簡稱工管費),作為發包中心業務費及加班費等相關運作經費,其加班費與業務費之比例為37,原則如下:
()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規定編列工管費支用預算。
()機關應於發包中心受理代辦後一個月內撥付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運作專戶」;另於1210日至1231日期間委託代辦之案件,應於次年度開始1個月內撥付。
()工管費之撥付額度,應按代辦工程案件之預算金額所占級距計算,其計算比例,如附表。
()發包中心運作經費由工務局於每年1231日前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收據交由機關辦理核銷,原始憑證由工務局另行保存。
()運作經費於每年年底有賸餘款者,按其撥付金額占發包中心全年度收取之運作經費比例移回各機關。
五、有關本府各機關學校委託發包中心代辦之申辦程序及相關書表,本府訂有「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採購案件作業程序」規定,將另函下達實施。
六、本函文及相關附件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s://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副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會計室(附件) 2015-03-30  11:50:24 (工務局代決)

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局(工程科)核定之統籌款案件,已決標申請撥款請注意事項

本局(工程科)核定之統籌款案件,已決標申請撥款請注意事項

收件匣
x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附件2月6日 (5 天前)
寄給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TO:要申請教育局(統籌款)或教育部補強工程經費 撥款的學校(沒有辦理相關工程的學校,請逕行刪除本郵件)

五、常見退件原因:
(三)空氣污染防制費
1決標金額180萬元以0.35計算、
2決標金額180萬元以0.28計算
       à附件EXCEL檔的公式是用「決標金額180元以上以0.28%計算」,如果決標金額在180萬元以下,請自行調整公式為0.35
(四)工管費:工程施工費決標金額(需先扣除設備費,不含空污費、不含檢試驗費)的2% (其中:學校自用1.49%、工程科工程獎金0.51%)



Subject: 
本局(工程科)核定之統籌款案件,已決標申請撥款請注意事項

TO:要申請教育局(統籌款)或教育部補強工程經費 撥款的學校
(沒有辦理相關工程的學校,請逕行刪除本郵件)

本局(工程科)核定之統籌款或教育部補強工程案件,各校工程已陸續決標,為避免審核退件延遲撥款進度,申請撥款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      本局(工程科)核定之統籌款或教育部補強工程,在工程決標後,需學校正式公文來函申請,才會撥款。(沒有申請,不會撥款)
二、      申請撥款時程,倘金額及附件資料都沒有問題,學校來函後,24週可以完成撥款作業,若 貴校有付款急迫需求,請儘早提出撥款申請。(請勿發生類此案件:學校發文請款後隔天,馬上找議員對教育局施壓,說學校請款資料已經報給教育局,為什麼不撥款,拖延欠錢,廠商明天沒拿錢會倒閉,然後教育局需每天向議員回報撥款進度 ß 很瞎超扯的案例)
三、請款公文(請參考下列資料)及需檢附文件:
1請撥經費計算表(可參考附件格式)(需校長、總務、會計 核章)
2)與建築師簽約的勞務採購契約影本(封面、有工程名稱、委託金額、簽約日期那幾頁的影本就可以)
3)工程的決標紀錄(不需要工程採購契約書)

四、統籌款(工程科)補助案件,係以決標金額撥款,原則沒有「標餘款」,若有需辦理契約變更追加經費需求,原則由各校自籌經費(除非有特殊理由,且需事先以正式公文:敘明變更理由、無法自籌財源的原因、責任檢討、報局,經專案簽准後,否則自行負責籌措財源)

五、常見退件原因:
(一)申請的經費有缺漏:(1)委託技術服務費、(2)工管費、3)施工費(含工程決標金額、空污費、或材料檢試驗費用)
(二)委託技術服務費,以總包價法簽約金額計算,不隨決標金額打折;其餘施工費、工管費均以決標後金額,依比例折減計算。
(三)空氣污染防制費:決標金額180萬元以下以0.35計算、決標金額180萬元以上以0.28計算
(四)工管費:工程施工費決標金額(需先扣除設備費)的2% (其中:學校自用1.49%、工程科工程獎金0.51%)
(五)不同經費來源合併發包案件之「施工費」、「工管費」,需同時依分攤比例及決標比例計算
(六)材料檢試驗費用
1)工程採購契約「工程詳細表」內的「材料檢試驗」費用,已內含在施工費的決標金額裡面,不用另外請款。
2工程主辦機關或監造,有另外要辦理「材料檢試驗(抽驗或指定必驗項目)」,需說明檢試驗項目、理由、金額,才會同意撥款。如果沒有支用需要,本項費用可以不申請。
六、如有撥款疑問,請洽本局(工程科)各行政區承辦同仁。


決標後函報教育局公文範例:
主旨:檢陳本校辦理「OOO工程」(O年第O次統籌款)決標後相關資料乙份謹請 鈞局協助辦理撥款作業,請 鑑核。
說明:
一、依據  鈞局日北市教工字第○○○○○號函辦理。
二、旨揭工程業已完成決標簽約,其辦理情形如下:OOO日完成徵選建築師(OOO建築師事務所)、OOO日上網公告(第1次)、OOO日(第2次公告)..........OOO日決標(OOO廠商)
三、旨揭工程經費支用情形說明如下:
(一)施工費(決標金額):OOO,OOO
(二)施工費(空污費):OOO,OOO
(三)委託技術服務費:OOO,OOO
(四)工程管理費:OOO,OOO元(學校自用OOO,OOO、轉撥至博愛國小代為執行之工程效率獎金OOO,OOO元)
(五)以上合計OOO,OOO元(詳所附經費計算表)
四、檢附經費計算表開決標紀錄、委託設計監造合約簽約有委託工程名稱、簽約金額、簽約日期的那幾頁就好,不用整本)1份。


經費分攤計算表
學校名稱:
OOO學校
發包工程名稱:
A+B+C工程
原始預算及原核定金額(工程發包前)
原工程名稱
預算來源
施工費
施工費(空污費)
施工費(材料檢試驗費)
委外技術服務費
工程管理費
合計
分攤比例
A工程
教育局統籌款
1,000,000
2,800
0
60,000
20,000
1,082,800
25.06%
B工程
學校附屬單位預算
2,000,000
5,600
0
120,000
40,000
2,165,600
50.12%
C工程
學校準備金
1,000,000
2,800
0
50,000
20,000
1,072,800
24.83%
 
小計
4,000,000
11,200
0
230,000
80,000
4,321,200
 
合併招標決標金額(合計)
3,200,000
決標折數
80.00%
經費分攤結果(工程決標後)
原工程名稱
預算來源
施工費
施工費(空污費)
施工費(材料檢試驗費)
委外技術服務費
工程管理費
合計
分攤比例
A工程
教育局統籌款
800,000
2,240
0
60,000
16,000
878,240
25.07%
B工程
學校附屬單位預算
1,600,000
4,480
0
120,000
32,000
1,756,480
50.14%
C工程
學校準備金
800,000
2,240
0
50,000
16,000
868,240
24.79%
 
小計
3,200,000
8,960
0
230,000
64,000
3,502,960
 
註:表格可依需要自行修正,本範例決標金額大於180萬,故空污費以0.28%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