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815工程會 :檢送修正之「公共工 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 考附表」乙份
歡迎轉寄給設計監造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10200286900號
附件:如主旨(102286900-1.DOC)
主旨:檢送修正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8月9日勞檢3字第10201 50881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本會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政策,於89年3月13日以( 八九)工程管字第89003392號函、95年6月6日以工程技 字第09500209090號函、95年12月29日以工程管字 第09500514200號函及102年6月6日工程管字第10 200195040號函,請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 相關安全衛生經費編列宜予量化,並納入工程契約據以執行。 本會並訂定「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供各機關參考。
三、今配合相關法規變更,修正「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內容, 請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依修正之參考附表編列安全衛生經費, 並切實執行。
四、有關本會歷年重要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相關函釋, 請至本會全球資訊網(www.pcc.gov.tw,路徑: 法令規章/施工管理相關規定/相關函釋)參閱。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2013/08/16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
102.08.09
1、本表所列之工程項目或其細項, 凡已列入直接工程之發包項目者(如挖方…等)應予刪除, 以避免重複。
2、本表所列之工程項目或其細項,若已由『交通維持』或『 環境保護』等費用項下編列者,應予刪除,以避免重複;另施工架、 模板支撐及擋土支撐等工程項目應依規劃使用數量以專項編列於工程 主體或結構體等經費內(例如編列為「結構體模板支撐」項目)為宜 。
3、本表中,凡以個數計算者,得以實做實算或折舊處理, 而以一式計價者,得予調整其比例。
4、工程主辦機關應視工程性質、規模等作業需要,增列、 刪減或調整本表所列之工程項目或其細項。
5、法令依據:如C6即表示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餘類推。
A:勞動檢查法
B:勞動基準法
C:勞工安全衛生法
D: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F:缺氧症預防規則
H: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K: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L: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N: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O: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P: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一、可量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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