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年4月30日北市教工字第09935894 100號
主旨: 各級學校申請教育部或中央其他機關補助款相關配合款處理原則, 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局99年4月28日首長座談裁指示事項辦理。
二、 有鑑於教育部或中央其他機關補助款, 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原則,各級學校編列配合款處理原則, 說明如下:
(一) 各校自行申請教育部或中央其他機關補助款, 學校需由校內基金自籌配合款支應。
(二) 教育部或中央其他機關請本局函轉之計畫性專案補助款時, 各校務必先將申請報告書送局審核可行性後, 本局再籌措編列配合款支應。
三、 各校倘未依前開說明二處理原則辦理,本局一律不予補助, 請各校自行籌措財源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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