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1日 星期六

990430各級學校申請教育部或中央其他機關補助款相關配合款處理原則,請查照

 990430各級學校申請教育部或中央其他機關補助款相關配合款處理原則,請查照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年4月30北市教工字第09935894100
主旨:各級學校申請教育部或中央其他機關補助款相關配合款處理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局99年4月28首長座談裁指示事項辦理。
二、            有鑑於教育部或中央其他機關補助款,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原則,各級學校編列配合款處理原則,說明如下:
(一)  各校自行申請教育部或中央其他機關補助款,學校需由校內基金自籌配合款支應。
(二)  教育部或中央其他機關請本局函轉之計畫性專案補助款時,各校務必先將申請報告書送局審核可行性後,本局再籌措編列配合款支應。
三、            各校倘未依前開說明二處理原則辦理,本局一律不予補助,請各校自行籌措財源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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