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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各班裝設冷氣議案-轉貼:102學年度葉會長給新生家長一封信

轉貼:102學年度葉會長給新生家長一封信 

 敬愛的湖中家長,您好:
家長會首先在此歡迎貴子弟進入內湖國中就學。孩子進入國中階段的學習比國小課程更深入且有挑戰性,更需家長在旁協助與鼓勵,家長會的所有伙伴們承各位家長的託付,無不積極參與並協助學校的校務運作,並以同理心關懷孩子,希望孩子們都能擁有安全、快樂、豐富、多元且多彩多姿的國中生活,更重要的是進入理想的學校。

    因各班裝設冷氣議案經95學年度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由大同公司於96年4月完成各班冷氣裝設,家長會自96年5月21日至100年9月25日止,分5年十期繳納冷氣設備費用,每期290,400元整,截至100學年度上學期繳納結束,總金額共2,904,000元,而冷氣設備之保固至101年5月20日到期,家長會並於101年2月17日100學年度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購置【數位冷氣節能用電管理儲值設備】及冷氣使用有2項基本費用需支付:冷氣設備使用費(維修及汰舊更新費用) 和冷氣電費。

A. 冷氣設備使用費(維修及汰舊更新費用) :每學期繳100元X 2學期=200元
  自102學年度開始改為上學期一次收齊200元。【冷氣設備使用費 】每人200元 × 每班人數 = 每學年該班應繳交金額,此總金額在各班內以募款方式或依各班人數平均攤提或其他方式,若遇清寒學生由班費代繳或其他家長捐款,可由各班自行決定,委請導師或總務媽媽代繳至家長會辦公室,家長會收到各班冷氣設備使用費款項,會開立個人捐款收據 ( 所得稅可列舉 )。
B. 冷氣電費:每度5元計
   冷氣電費每班每人約繳200 ~ 300 元至班費 (因班上人數及使用狀況而有所不
   同 ),再由各班至總務處儲值,每次儲值金額1000 元,餘額於畢業前向總務處
   申請退還,平均退給班上每位同學家長。
 
另外,臺北市教育局函 國中班級經營費收取相關事宜說明:
1. 班級經營費(班費)
  此費用收取係供各班環境佈置及競賽活動等班級經營之用,經費應由班級學生家長會議以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決議並報經學校核定後,使得收費。低收入戶者免繳(可由學校或家長會經費等社會資源協助)
2. 代收代辦費用:
  此費用收取為講義費、校外教學等其他教學使用費用,不宜以班級經營費用(班費) 名義合併收取。
 

班級經營費收取相關規定


以下資料來源:http://etfamily.tp.edu.tw/xsesadmin24/xsesteacher?n=convew&i=3813

「班級費(班費)」收取問題,台北市教師會之法律上建議

近期學校紛紛開學並辦理學校日(班親會等活動),有關「班級費(班費)」收取問題,台北市教師會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建議:
首先,學校代收代辦費遭監察院糾正後,教育部統一規定中小學班級費已不能再由學校統一收取代辦,所以若各班仍有收取班費的需求,建議級任導師依此原則處理:


(1)於學校日召開班親會時提案,說明班級經營的需求,討論後決議:

•A.班費收取金額和方式(如:班級家長代表到校收取)
•B.選出負責保管的家長人選


(2)前該結果須寫入會議紀錄,並於事後將會議紀錄發送給未與會的學生家長。

(3)導師亦可接受班親會委託協助代收代付或保管(需前該會議決議),

但不負責帳目收據之管理或製作(亦可簡化不必建立收支帳,但亦需前該會議決議)。
另外,同樣因為監察院的糾正,如有學校要求教師協助收取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蒸飯費、齲齒防治費及學生活動費時,請不宜協助(有法律問題待釐清),如有學校強迫教師從事者,請通知台北市教師會。

原文轉載自「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班級費(班費)」收取問題,本會之法律上建議* 」僅將「本會」改為「台北市教師會」。


以下資料來源:http://www.tta.tp.edu.tw/1_news/detail.asp?titleid=3077

發佈人:會務秘書/閻玉華 公告日期:99/4/27 點閱人數:1318
主題
04.27教育新聞及評論-呼籲本市教師審慎處理班費問題 以免造成社會誤解
內容
04.27教育新聞及評論
【本會評論】呼籲本市教師審慎處理班費問題 以免造成社會誤解
在近日新聞中反映了學校班費的問題,並將班費的多收,不當連結的指向於學生給校長或教師的禮物,雖然細讀新聞內容,我們瞭解班費都是由家長推選的總務媽媽在收,有些的確是合乎情理的支出,可是社會上就會有對校園或教師行為的不當誤解,所以教師同仁們也需在班費問題上多些細心考量。

本會呼籲本市教師同仁們:1.不經手班級班費,班費收取應與班級家長達成共識。2.不接受金額太高的餽贈。3.注意班上學生班費負擔。在社會多用放大鏡來看校園及教師行為的今天,盡量謹言慎行,與家長多溝通,以免外界有所誤解,最後附上北市教師自律公約,敬請教師同仁們共同遵守。

本主題相關新聞,節錄自今日三大報,敬請參考:
4千元班費 買盆栽送校長【聯合報】2010.04.27
台北市仁愛國中有家長抱怨,學生繳交班費一學期高達4000元,且班費竟然是用來買禮物送給老師、買盆栽送校長。台北市教育局長康宗虎表示,一般來說,班費都是家長老師共同討論訂定,但4000元的班費確實太貴,教育局會立即徹查。

仁愛國中校長余國珍則是喊冤,他說,班費是由家長推選的總務媽媽在收,不是學校收,基本上1000元是班級經營費,如買考卷、講義之類的費用,其餘看各班怎麼使用。他坦承確實有班級買盆栽送他,但是家長買了又不能退,他只能收下。

余國珍說,就他所知,有些班級是將全用來買滿月禮送老師,或者是教師節買敬師禮,但金額通常不會太高,以班為單位四、五百元。這件事若造成家長的困擾,學校會正式公告,不准老師校長接受任何禮物。

台北市議員秦儷舫昨天在議會交通部門質詢時指出,北市仁愛國中有個班級,上學期每人班費被要求交新台幣4000元,這學期也要繳交3500元,部分班費被用來買盆栽送校長,或用來送老師禮盒、滿月禮,家長認為不合理,且不只一個班級,很多班級幾乎都是這個行情,家長直呼吃不消。

國中超收班費 校長:不經手【中國時報 】2010-04-27

 台北市議員秦儷舫昨驚爆,北市仁愛國中某班級,每學期竟收每人三千五百至四千元不等的班級活動費、教材輔導費等費用,質疑班費用途不當,仁愛國中校長則說,該費用為班親會自行處理,學校不經手。

 秦儷舫昨於議會質詢表示,她接獲仁愛國中某班家長投訴,班上收取班費四千元,除購買參考書、講義等用途外,還購買盆栽送給校長與級任老師、致贈科任老師彌月禮等,甚至有「聚餐費兩萬元」項目,她認為相當不合理。

 秦儷舫說,若加計學費等,等於每位學生每學期須付一萬元以上,對中低收入家庭是沉重負擔,教育局對於學校花費名目,應有規範與監督,班費不應拿來當作校內公關費使用。

 仁愛國中校長余國珍表示,該款項並非班費而是由班上家長共同協議收取款項,並由班親會管理,學校並未經手。但他也坦承,該班部分款項利用確有討論空間,將要求班親會提送班費細目予校方存查。


拿班費買師長禮物 仁愛國中挨轟 【自由時報】【20104/26】
〔本報訊〕班費等於禮物費?台北市仁愛國中遭到學生家長爆料,指稱小孩班費除了校方規定的2000元之外,竟然還得多付3500元,支出內容包括送校長、老師的禮物,以及代課老師做月子的滿月禮,家長氣的向台北市教育局投訴,對此,校方緊急出面回應,表示此做法的確不妥當,未來將嚴格規定班費不可拿來送師長禮物,以免引發爭議。

 台北市議員秦儷舫表示,她日前接到一名學生家長投訴,表示明明薪水都已經不夠用了,小孩子的班費卻越繳越多,等到拿到班費支出明細時,才驚覺原來他們繳的錢全都進了校長、老師的口袋,根本就是不樂之捐,要求北市教育局介入調查。

 教育局接獲消息,調查後發覺當中確有不妥,強調會全面清查各校班費用途,校方則出面解釋,表示那些禮物都是部分家長的「小小心意」,如果引起其他家長不滿,未來將全面禁止送禮。

 台北市仁愛國中校長余國珍表示:「這些『小小禮物』都是家長、學生的心意,但某些家長對這方面卻有不同意見,因此學校從今開始,都不會再收受這樣的一個禮物。」


台北市教師自律公約

中華民國91年6月16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台北市教師會於85年10月13日成立,並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於86年2月22日正式通過「台北市教師會自律公約」。但隨著社會環境急速變遷,學校教育面臨鉅大的挑戰,傳統上對教師的角色期待已無法完全適合現代社會的需求,為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及專業自主方向,重新塑造教師之形象,特於91年5月—日修訂本市教師自律公約,全體教師應共同遵守,以維護教師專業之形象。

一、為保障學生學習權,教師應致力於教育專業發展與教育環境改善。

二、為確保教育專業品質,教師應以維護教師專業地位及自主權為職志,並積極從事研習進修活動。

三、為確保學生受教權之平等,在教育資源允許的前提下,教師應盡可能依據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施予適當教育,並特別關懷弱勢學生之需求。

四、為導正社會風氣,教師不應以營利為前提,邀集學生補習或在校園內從事各種商業行為。

五、為保持教育中立,教師不宜在校園內為特定之宗教或政黨從事宣傳活動。

六、為協助學生健全成長,在家長或學生的配合前提下,教師應多和家長及學生溝通。

七、為建立社會良善價值,除在維護公共與自身安全等特殊情形下,教師不應對學生有暴力的行為。

八、為維持良好的親師生互動,教師應婉謝學生或家長的異常饋贈。
教師應積極參與和教育有關之各種組織與活動。




轉教育局990830北市教國字第09937910600號函重申關於班級經營費收取相關規定:
  ⊙班級經營費係供各班環境佈置及競賽活動支用。
  ⊙應由班級學生家長公開、公正之程序決議並經學校審核核定
  ⊙低收入戶學生免繳。
  ⊙講義費、戶外教學、畢業旅行費用不宜納入合併收取。

  ⊙於行政會報、學年主任會議宣導。


轉教育局990819北市教中字第09937759700號函有關班級經營費收取作業流程及學校建立自我檢核機制。概要說明如下: 

 (1)公開討論所需支出項目及金額並討論低收入免繳措施  

  (2)填具班級經營費預計表 

  (3)檢附收費之會議紀錄後 

  (4)班級經營費申請表經學生家長代表二位簽名報請學校核定 

  (5)製發書面通知學生家長 

  (6)收費時須經學生家長會開立收據 

  (7)低收入戶者免繳 

  (8)每學年度末公告收支(含餘款處理)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941031日北市教中字第09438013200號函辦理。
二、班級經營費(以下簡稱「班費」)使用範圍:供各班環境佈置及競賽活動等班級經營之用,且須符合教育政策法令。

前項班費使用不得以發紅包之方式給予學生或教師獎金,亦不得作為購置班級日常學生飲水使用。



台灣立報 > 教育 > 正文

解決班費爭議 北市教局明定收費辦法2003-11-07 00:00 作者:劉淑婷

【記者劉淑婷台北報導】紊亂的班費收費標準未來將有法可循。台北市教育局昨天表示,為有效管理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明定班費將區分為班級自治費及班級經營費,自治費方面統一在開學時由四連單收取,經營費部分則由班級家長會協調通過並報學校備查後,才可收費。教育局2科科長樊有譽表示,過去班級費的收取標準沒有統一的收費模式,紊亂的收費程序造成學生家長的困擾,由各班所收取的班級費用支出與盈餘流向不清,容易引起爭議,為求公平正義原則,教育局期以新增收費辦法,統一管理。樊有譽表示,自治費方面仍維持收費新台幣50元,經營費則不設上下限,由各班家長會代表擬定通過,並報請學校備查,班級家長會並應切實開立收據,而經營費的收費用途,不限使用用途,以統一採購參考書或班級運作之用,但原則上不可用於請學校代購測驗卷。樊有譽也解釋,經營費的上下限問題,在昨天的會議中也曾經一度被熱烈討論,但與會的學校、家長及教育局代表多數認為,為避免限制班級發展,不宜訂定收費的上下限。此外在代辦費退費標準上,學生若註冊後轉學,包括班級經營費、轉至外縣市的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耗材、週邊及相關教學軟體費、網路使用費及其他代收費用,以及寄宿費、交通車費、學習輔導費,都可退還部分費用,但轉出時間超過學期2/3者,則不予退費。另外,未退費而有盈餘的部分,則統一收入學校校務基金統籌運用。




以下資料來源:http://chinan66.blogspot.tw/2010/01/blog-post_20.html
chinan66 網誌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新聞】班費比學雜費貴?教局:若不合規定 會糾正
班費比學雜費貴?教局:若不合規定 會糾正

2010/01/18 聯合晚報/記者陳珮琦

台北市部分國中、國小班費高出學雜費好幾倍,還有學校在「代辦代收費用」項目,把請清潔公司打掃廁所、課後輔導的電費等,向學生收取費用,名目之多,讓許多家長吃不消,甚至質疑繳這麼多錢,不如念私校;台北市教育局上午則表示,將針對接獲投訴的學校,派督學調查,如不合規定,會予以糾正。

天母國小有家長投訴班費超過千元,暑假請人打掃教室、購買蒸餾水等,都要從班費中支出,家長覺得非常不合理。

台北市議會教育委員會委員的台北市議員林奕華指出,台北市某國中辦理課後輔導,學校竟以課後輔導教室用電,算是「額外支出」,而向家長收「電費」,非常不妥。

台北市信義區某國小也發生過校方雇請清潔公司打掃廁所,這筆花費則用「代辦費」名目,向學生家長收費,引起家長強烈反彈;台北市教育局表示,班費分為「班級自治費」和「班級經營費」兩部分,其中「班級自治費」為全國各校統一收取50元;而最有爭議的部分「班級經營費」,應用於班級環境佈置等,且收費和項目需經班級家長會透過公開、公正決議後,送交學校核定才能收費,且需由班級家長會開立收據,低收入戶則可免繳。

台北市教育局在去年11月5 日還特別針對班費問題,召集學校及家長代表開會,教育局上午重申,諸如冷氣電費、便當費、文具費等應回歸於代辦代收費用收支辦法規範,教育局初步了解,天母國中向學生收取的五千元班費,校方說是包括冷氣電費、便當費還有基測報名費,教育局將派督學前往調查。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23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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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投訴 天母國中班費繳5千

2010/01/18 聯合晚報/記者陳珮琦

台北市國中、小學的班費應收多少錢才合理?台北市天母國中家長日前投訴指出,該校三年級班的班費竟然要五千元,老師指稱班費是要購買講義、測驗卷,但家長大呼吃不消,抨擊班費幾乎是任由老師「喊價」,質疑講義、測驗卷的採購應與家長先行溝通。

「難道就因為我們住在天母,就以為家長都是有錢人!」天母國中王姓家長氣沖沖地說,他的女兒就讀天母國中,國一、國二時,班費就要二、三千元,現在升上國三,最近班上又要繳下學期的班費,竟然「漲」到要每名學生繳交五千元,「太誇張了!」

家長說,經向老師詢問,老師回答班費是要用來購買講義、測驗卷,到了學期末了,班費如有結餘,會發還給學生;但家長指出,天母國中三年級有20班,平均每班 35名學生來算,每名學生繳交五千元班費,就有二百多萬元,家長質疑老師採購講義不夠透明化,學生、家長能做的只有「付錢」。

去年10月,有仁愛國中、仁愛國小和天母國小等校的家長,也向市長信箱投訴,指稱學校收的班費,動輒二、三千元,讓家長大感吃不消;仁愛國中強調,班費主要用於參考書、講義、測驗卷等;仁愛國小則表示,收取的班費主要是做校外教學及美勞教材等費用,家長可選擇部分繳交;但家長認為,如果選擇部分繳交或是乾脆不繳,擔心孩子在學校被老師「貼標籤」,因此儘管滿肚子氣,還是得乖乖繳班費。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23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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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班費收5000 家長怒吼吃不消

1/19 17:09

國中生班費究竟該收多少算合理?北市天母國中遭家長投訴,指一學期班費達5000元,實在貴得嚇人,不過校方解釋5000元是包含整學期的講義、測驗卷費用,但仍有家長認為不合理,教育部國教司長楊昌裕表示,班費可由家長、教師就班級需求規畫繳交,應事先充分溝通,用途、項目及帳目要完全公開。

台北市天母國中家長投訴,看見孩子的聯絡簿上,寫著應繳班費竟是5000元,讓他相當傻眼,不過校方表示,絕對沒有濫收費用,訓導主任就說,其實該筆費用收的不止是「班費」,而是所有的費用加總後,一共約5000元,班費可能只佔很少部分,其他部分都是學生的參考書以及班級的活動費用。

校方也表示,學生雜費以參考書和測驗卷為最大宗,約需3000元﹔其次學測報名費約1000元﹔其他的則需支出美術、家政、其他課外活動或者留校的便當費用等,校方強調,班費是由家長和老師共同討論而決定,若有結餘也會退還給學生,不過以後希望各班的班費支出透明化,以免再度發生糾紛。

資料來源: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32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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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費買講義、測驗卷 引爭議

2010/1/19 楊惠芳

 國中、小學的班費應收多少錢才合理?臺北市天母國中家長日前投訴指出,該校三年級的班費高達五千元,教師指稱是要購買講義、測驗卷,但有家長認為不合理。教育部國教司長楊昌裕表示,班費可由家長、教師就班級需求規畫繳交,應事先充分溝通,用途、項目及帳目要完全公開,尤其要顧及少數經濟弱勢家庭的能力。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副理事長林文虎表示,國中小的班費從一千元到八千元都有,有的班級還要繳交礦泉水、蒸餾水及專人打掃班級的費用,顯示相關單位有必要訂定相關規範,例如班級家長會有權力收取班費嗎?班費的上限是多少?哪些項目可以列為班費?這些都應該一一釐清。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說,學校應尊重個別差異,例如有家長認為,孩子不需要每天寫測驗卷,就不應強制購買,而且網站上有很多資源、題庫等,根本不需要買測驗卷;有家長認為,孩子只要帶水去學校或喝學校的飲用水即可,不需要統一購買飲用水。

天母國中表示,班費收取金額及內容,是由各班家長會議討論決定,家長可在會議中充分表達意見。

林文虎認為,測驗卷及講義等不應列為班費,因為這不但違反教育目標,也不應統一購買。他說,班級家長會的決議不具強制力,家長可以選擇不繳,只是必須接受來自團體的壓力。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info/news/content.asp?Serial_NO=6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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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國民中小學98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
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

一、各國民中小學收費應照收取基準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收代辦下列事項,並按每學年度規定之收費基準收取:
1. 辦理學生午餐之國中及國小,得收午餐費,自訂基準,按月收取,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另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每生每學期依規定收取,外訂餐盒之學校不得收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有關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之支用應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2. 教科書書籍費,按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收費。
3. 學生寄宿費,不住宿者免繳。
4. 為學生代收代辦蒸飯時,得收取蒸飯費,不蒸飯者免繳。
5. 私立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得比照國光汽車客運公司優待學生票價,向自願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按月收取費用。
三、學校可依照每學期之收費基準,代收代辦下列費用:
1. 班級費: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由學校列帳保管,並由各班班級費總額度內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支用。
2. 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代辦家長會經常會費,以家長為單位代收,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其保管、運用及監督、考核應依規定辦理。
3. 學生團體保險費。
4. 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
5. 國民小學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學生活動費。
6. 國民小學辦理齲齒防治學校得收齲齒防治費。
7. 國民中小學得視需要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可支用於電腦網路使用費、未排定資訊課程免收)。
四、代收代辦費倘有一定額度結餘,應依比率退還學生。
五、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小學除照本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及自行決定代收代辦項目,下列各項尤應切實遵照:
1. 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2. 各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向學生收費。
3. 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4. 教師節敬師金一律不收取。
5. 各校為修建校舍及增加設備,必須發起捐募經費時,應於事前由學校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報奉核准後辦理,不得視為收費項目於註冊時收款,或規定數額強迫收取,或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家長要求多捐。
六、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代收代辦教科書,如已購買者發給教科書;如未購買,退還所代辦費金額。
2. 代收代辦費中之寄宿費、蒸飯費及代收費中之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午餐燃料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及網路使用費,請依實際情況比照注意事項第七項處理;學生團體保險費請依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其餘之代收代辦費不退費。
3. 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入學校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4. 私立國民中學及私立國民小學之轉出學生,除上述規定外,其相關學雜費退費之規定應比照本注意事項第七項之時間及退費標準辦理,並由校方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七、轉入學生之收費: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請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準收取,如有公立學校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 即學生不因轉學而增加費用之負擔);如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則私立學校可依差額收費。
八、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註冊後,退費規定如下: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退費標準表

退費時間
 退費項目及標準
 備註:
1.本表所稱之「退費時間」計算原則係以學生實際離校日期為基準。
2.本表所稱之「其餘各費」係指代辦(收)費。
3.代辦(收)費按實際情況處理,如已購製衣物,則發衣物。
4.夜間部比照上項規定辦理。

一、註冊前
 免繳費

二、註冊後上課前
 雜費及其餘各費全部退還。
三、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ㄧ(依各校行事曆計算,以下均同)
 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二。

四、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ㄧ,未逾學期三分之二
 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一。

五、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
 所繳各費均不退還。


九、收取代收費及代辦費,應一律依照規定收費,其收支帳目,各國民中小學應切實依照一般會計手續處理,對於前項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十、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惟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得酌准其分為開學時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分兩期收取。
十一、國民中小學對學生收取費用,如未切實依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者,各該校校長及經辦人員均予從嚴議處。

資料來源:http://www4.jges.tc.edu.tw:800/upfiles/school/board/5260/1247629687_3-847bdd03e0f11fc2_18ca663_1223d7a4834_-2e77_0166549A00_ATTCH4.doc

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大安國小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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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管理

ĉ 台北市中小學代收代辦費收支暫行要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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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k 第 1 版 2012/4/23 下午7:21 李宗育
ĉ 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核發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doc
檢視 下載
  22k 第 1 版 2012/4/23 下午7:21 李宗育
ĉ 員工核發交通費注意事項及申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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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k 第 1 版 2012/4/23 下午7:21 李宗育
ĉ 核發交通費切結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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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k 第 1 版 2012/4/23 下午7:21 李宗育
ĉ 班級經營費暨班級自治費申請及核銷注意事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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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k 第 1 版 2012/4/23 下午7:21 李宗育
ĉ 概算編列原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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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針對班級自治費、班級經營費及家長會費等代收代辦費用之收取相關法源依據及收取方式

常見問答

http://www.taipei.gov.tw/ct.asp?xItem=914914&ctNode=36961&mp=104001

本市針對班級自治費、班級經營費及家長會費等代收代辦費用之收取相關法源依據及收取方式?

(一)有關班級自治費及家長費等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係與二十一縣市協調訂定之。(法源依據: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二)「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但低收入戶免繳。家長會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法源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
(三)班級經營費係供各班環境佈置及競賽活動等班級經營之用,經費支用須符合教育政策法令,且應由班級學生家長會以公正、公開之程序決議並報經學校核定後,始得收費,並應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切實開立收據。(四)對於非屬本局核定之代收代辦收費項目,本局並重申各校不得便宜行事列印於收費四(三)聯單向學生收取;向學生家長收取費用前,應正式書面通知家長,載明收費摘要及明細,加蓋學校關防,並加印「您若有任何疑問,請向本校查詢」字樣,以免招致誤會。且,有關各項收支帳目均切實依會計手續規定辦理。


  • 點閱: 4744
  • 資料更新: 2012-2-25 14:25
  • 資料檢視: 2012-2-25 14:24
  •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 高中職班級自治費乙案,說明如 下:
  •  一、依據「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班級自治費:供學校週會及班會等自治活動之用,由學校列帳保管運用。」爰此,班級自治費之使用範圍與項目應為學校「週會」及「班費」活動所需之相關費用。 
  • 二、另校外教學活動所需費用如車資、門票、保險及膳宿等,是以自費方式辦理,為代收代辦專款專用性質,不屬班級自治費支用範圍。 
  • 三、本案有關您反映及建議事項,因信中未敘明學校名稱,可否再來信或電話告知本局承辦人張小姐   (1999轉分機6363),俾利深入了解。   

  • 謝謝你的來信,另亦對於您關心教育之情,表示謝忱。 敬祝 順心如意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康宗虎敬覆  
代收費 班級自治費 50元 供學校週會及班會等自治活動之用,由學校列帳保管運用。自99學年度起公立國中小學生免收。

101學年度班級自治費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1.      每班預算額度(上限):班級學生人數*50/學期。
2.      支用規定:供學校週會及班會等自治活動之用。
3.      建議購買項目:班級用文具紙張、佈置用品及學生獎勵品等。
4.      不宜購買項目:餐點、寒()假作業、測驗卷或作業簿。
5.      執行期程:上學期購買(收據或發票)日期至遲1221、下學期請於630日前;逾期視同無此需求。請於取據後3日內辦理核銷。(請盡量提早申請
6.      採購方式:建議以學年為單位提出需求,可委由總務處協助採購或由各班教師個別採購,請該班教師於發票或收據上簽名自行核銷或委由學年主任統一辦理經費核銷。
7.      注意事項:
(1)   統一發票(收據)上應註明採購各種項目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惟如以其他清單佐證者得免逐項填記辦理。
(2)   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請廠商加注福星國小統一編號04134516
(3)   應檢送收執聯(第三聯);如有扣抵聯(第二聯)請一併附上。
(4)   請購單(併黏貼憑證用紙)填寫方式:單位:人(即學生);單價:50元。
(5)   實際經手採購教師於黏貼憑證用紙上方「經辦單位」及下方「申請單位」欄簽章後送總務處辦理後續核銷。


台北市大安區大安國民小學班級經營費暨班級自治費申請及核銷注意事項
壹.  收費期間依台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暫行要點(詳如附件一)第三條規定:以學期為單位辦理。即每學期應辦理結算乙次。
貳.  除規定之代收代辦費項目外,其他代收代辦費用之收取須經學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並應邀請家長會授權之代表參加。不得臨時向學生或其家長攤派或變相攤派費用。違反本要點及相關規定者,依法處理。
參.  班級經營費:
一.  依據:台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暫行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依前開規定「班級經營費」係供各班班級經營之用,其收費前應俱備下列要件,始可向學生家長收費:
1.      經費支用之目標須符合教育政策法令。
2.      由班級學生家長會經公正、公開之程序開會並獲致決議。
3.      將班級學生家長會決議報經學校核定。(報核表詳如附件二)
三.  收費時應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切實開立收據。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四.  本項經費依前開要點第七條規定:可不按會計程序列帳及依相關會計規定辦理。故收費後相關款項應覓妥班級學生家長代表妥善管理,並配合班級經營使用,另班級學生家長會議紀錄、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存班備查,以供本校及相關單位查核用。
五.  相關退費事宜悉依前開要點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即依第一款規定按當時學生所繳費用計算,轉出時間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方式辦理。
轉入學生之收費比照退費標準收取。
肆.  班級自治費:(費)
一、請確實掌握繳交申請日期,以免延誤核撥時效。(本學期請於四月三十日前繳交憑證)
二、請將單據黏貼於「憑證黏貼線」位置,如有二張以上時,請以浮貼方式黏貼,請不必核章,由總務處統一請購核章
三、請各位老師於憑證用紙上填寫「金額」,「金額」以每生50元計(含原住民學生,不含中低收入戶子女之學生),並於用途說明欄內填寫「某年某班班級自治費用」。
四、發票及收據之開立日期須為「學期中」,且請以「現金交易」,不可以「信用卡」付款。
五、「買受人」之欄位填寫「台北市大安國小」,切勿加註「班級單位」等其他名稱(收銀機及電子發票請自行書寫)。
六、摘要品名、數量、單價及總價須詳實填寫,不可僅填「文具或圖書乙批」(收銀機及電子發票請自行書寫)。
七、收據上之店章須為含有「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之印章及負責人私章始符合規定。
八、憑證上如有塗改,請於塗改處由原填寫人蓋私章負責(金額欄不可塗改)。
九、詳如附件。

2013年8月31日 星期六

990430各級學校申請教育部或中央其他機關補助款相關配合款處理原則,請查照

 990430各級學校申請教育部或中央其他機關補助款相關配合款處理原則,請查照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年4月30北市教工字第09935894100
主旨:各級學校申請教育部或中央其他機關補助款相關配合款處理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局99年4月28首長座談裁指示事項辦理。
二、            有鑑於教育部或中央其他機關補助款,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原則,各級學校編列配合款處理原則,說明如下:
(一)  各校自行申請教育部或中央其他機關補助款,學校需由校內基金自籌配合款支應。
(二)  教育部或中央其他機關請本局函轉之計畫性專案補助款時,各校務必先將申請報告書送局審核可行性後,本局再籌措編列配合款支應。
三、            各校倘未依前開說明二處理原則辦理,本局一律不予補助,請各校自行籌措財源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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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統籌款撥款注意事項

申請統籌款撥款注意事項

一、       貴校欲申請統籌款撥款作業,請依下列說明準備資料報局申請撥款。
二、       貴校沒有申請統籌款或教育部補強工程經費,請逕行刪除本信件。

主旨:重申 貴校申請本局統籌經費分配款核定後應執行及辦理事項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   貴校申請本局統籌經費分配款業經核准在案,決標後請,務必檢具開決標紀錄表等相關資料,並說明經費支用情形(如委託技術服務費、施工費、工程管理費及空污費等),報局辦理撥款作業
二、  請 貴校應考量經費執行率及時效性,自預算核准後6個月內未完成發包者(除不可控制因素外),預算將收回本局,並檢討學校相關人員責任。貴校應以不影響教學品質及師生安全之前提下儘速完成改善工程。
為加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請 貴校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落實執行,本局將不定期查核。
請於每月5日前進入本局報局表單系統網站,更新截至上個月底之「102年其他修建工程(○○區)工程執行進度調查表之最新進度等資料。
貴校工程管理費支用預算,除依「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第五點第13規定,配合編列1項工程效率獎金(額度為施工費0.51%)外,其餘編列項目應依該要點規定辦理。 貴校完成編列工程管理費用支用預算表格報局核定後,其中之工程效率獎金部分,請轉撥至博愛國小代為統籌執行,該校將製作支出分攤表送貴校辦理核銷,若學校轉撥時需收據核銷,亦請發文博愛國小索取。

決標後函報教育局辦理撥款公文範例:
主旨:檢陳本校辦理「OOO工程」決標後相關資料乙份,謹請 鈞局辦理撥款作業,請 鑑核。
說明:
一、依據  鈞局OOOOOO日北市教工字第OOOOOO號函辦理。
二、旨揭工程業已完成決標簽約,其辦理情形如下:OOO日完成徵選建築師(OOO建築師事務所)、OOO日上網公告(第1次)、OOO日(第2次公告)..........OOO日決標(OOO廠商)
三、旨揭工程經費支用情形說明如下:
(一)施工費(決標金額):OOO,OOO
(二)施工費(空污費):OOO,OOO
(三)委託技術服務費:OOO,OOO
(四)工程管理費:OOO,OOO元(學校自用OOO,OOO、轉撥至博愛國小代為執行之工程效率獎金OOO,OOO元)
(五)以上合計OOO,OOO元(詳所附經費計算表)
四、檢附開決標紀錄、委託設計監造合約(簽約有委託工程名稱、簽約金額、簽約日期的那幾頁就好,不用整本)請撥經費計算表各一份,謹請 鈞局辦理撥款作業。

教育局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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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款申請撥款(合併發包案件)經費計算表(參考範例、請視需要自行修正).xls統籌款申請撥款(合併發包案件)經費計算表(參考範例、請視需要自行修正).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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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學校各處室、辦公場所、設備及職位稱呼英文譯名一覽表

學校各處室、辦公場所、設備及職位稱呼英文譯名一覽表
 http://210.240.55.2/~english/bilingual/taipei.htm

http://www.i-taiwan.nat.gov.tw/ct/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05&Itemid=100

2013年6月13日 星期四

筆硯 特殊列印

筆硯 特殊列印

預視公文

將開啟螢幕的檔案以原格式呈現,並可轉換成其他範本樣式,如函稿轉函。
檔案儲存前或儲存完畢,可選擇預視先一覽公文原貌,或選擇列印列印公文。
步驟1:選擇預視,以函為例出現<3-43>
<3-44>
每一份公文皆會顯示使用紙張size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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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離開預視畫面,回至編輯畫面。
特殊列印:可設定列印行文單位保密、套印本別、套印地址、套印騎縫章、列印條碼、受文者如行文單位等功能。
行文單位保密(分址分文):於特殊列印中勾選此項並進行列印時,會將「正本」「副本」欄位內的單位,個別帶入受文者欄位,且正本或副本處只顯示該單位名稱。
【註】若有需要將某單位顯示不隱藏,例如開會通知單之主持人,請於其不隱藏欄位做勾選。)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於特殊列印中勾選此項並進行列印時,受文者欄位顯示為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套印本別:列印本別如正本、副本。
套印地址:列印受文者地址。
套印發文方式():函列印發文方式如電子交換、郵寄。
套印條碼:稿列印條碼。
套印騎縫章:兩頁以上公文列印騎縫章。
套印檔名:稿列印存檔路徑與檔案名稱。
不套印稿受文者:稿受文者欄位顯示為空白。
套印稿受文者:○○○:於特殊列印中勾選此項並進行列印時,會將「正本」「副本」欄位內的單位,個別帶入稿受文者欄位;若勾選此項回到預視畫面列印時,受文者欄位顯示正本第1個單位加等字。
套印稿受文者:如正副本:稿受文者帶入填寫文字,例如"如正副本"
套印發文方式(稿):稿列印發文方式如電子交換、郵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