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本市針對班級自治費、班級經營費及家長會費等代收代辦費用之收取相關法源依據及收取方式

常見問答

http://www.taipei.gov.tw/ct.asp?xItem=914914&ctNode=36961&mp=104001

本市針對班級自治費、班級經營費及家長會費等代收代辦費用之收取相關法源依據及收取方式?

(一)有關班級自治費及家長費等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係與二十一縣市協調訂定之。(法源依據: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二)「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但低收入戶免繳。家長會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法源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
(三)班級經營費係供各班環境佈置及競賽活動等班級經營之用,經費支用須符合教育政策法令,且應由班級學生家長會以公正、公開之程序決議並報經學校核定後,始得收費,並應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切實開立收據。(四)對於非屬本局核定之代收代辦收費項目,本局並重申各校不得便宜行事列印於收費四(三)聯單向學生收取;向學生家長收取費用前,應正式書面通知家長,載明收費摘要及明細,加蓋學校關防,並加印「您若有任何疑問,請向本校查詢」字樣,以免招致誤會。且,有關各項收支帳目均切實依會計手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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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更新: 2012-2-25 14:25
  • 資料檢視: 2012-2-25 14:24
  •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 高中職班級自治費乙案,說明如 下:
  •  一、依據「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班級自治費:供學校週會及班會等自治活動之用,由學校列帳保管運用。」爰此,班級自治費之使用範圍與項目應為學校「週會」及「班費」活動所需之相關費用。 
  • 二、另校外教學活動所需費用如車資、門票、保險及膳宿等,是以自費方式辦理,為代收代辦專款專用性質,不屬班級自治費支用範圍。 
  • 三、本案有關您反映及建議事項,因信中未敘明學校名稱,可否再來信或電話告知本局承辦人張小姐   (1999轉分機6363),俾利深入了解。   

  • 謝謝你的來信,另亦對於您關心教育之情,表示謝忱。 敬祝 順心如意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康宗虎敬覆  
代收費 班級自治費 50元 供學校週會及班會等自治活動之用,由學校列帳保管運用。自99學年度起公立國中小學生免收。

101學年度班級自治費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1.      每班預算額度(上限):班級學生人數*50/學期。
2.      支用規定:供學校週會及班會等自治活動之用。
3.      建議購買項目:班級用文具紙張、佈置用品及學生獎勵品等。
4.      不宜購買項目:餐點、寒()假作業、測驗卷或作業簿。
5.      執行期程:上學期購買(收據或發票)日期至遲1221、下學期請於630日前;逾期視同無此需求。請於取據後3日內辦理核銷。(請盡量提早申請
6.      採購方式:建議以學年為單位提出需求,可委由總務處協助採購或由各班教師個別採購,請該班教師於發票或收據上簽名自行核銷或委由學年主任統一辦理經費核銷。
7.      注意事項:
(1)   統一發票(收據)上應註明採購各種項目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惟如以其他清單佐證者得免逐項填記辦理。
(2)   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請廠商加注福星國小統一編號04134516
(3)   應檢送收執聯(第三聯);如有扣抵聯(第二聯)請一併附上。
(4)   請購單(併黏貼憑證用紙)填寫方式:單位:人(即學生);單價:50元。
(5)   實際經手採購教師於黏貼憑證用紙上方「經辦單位」及下方「申請單位」欄簽章後送總務處辦理後續核銷。


台北市大安區大安國民小學班級經營費暨班級自治費申請及核銷注意事項
壹.  收費期間依台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暫行要點(詳如附件一)第三條規定:以學期為單位辦理。即每學期應辦理結算乙次。
貳.  除規定之代收代辦費項目外,其他代收代辦費用之收取須經學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並應邀請家長會授權之代表參加。不得臨時向學生或其家長攤派或變相攤派費用。違反本要點及相關規定者,依法處理。
參.  班級經營費:
一.  依據:台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暫行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依前開規定「班級經營費」係供各班班級經營之用,其收費前應俱備下列要件,始可向學生家長收費:
1.      經費支用之目標須符合教育政策法令。
2.      由班級學生家長會經公正、公開之程序開會並獲致決議。
3.      將班級學生家長會決議報經學校核定。(報核表詳如附件二)
三.  收費時應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切實開立收據。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四.  本項經費依前開要點第七條規定:可不按會計程序列帳及依相關會計規定辦理。故收費後相關款項應覓妥班級學生家長代表妥善管理,並配合班級經營使用,另班級學生家長會議紀錄、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存班備查,以供本校及相關單位查核用。
五.  相關退費事宜悉依前開要點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即依第一款規定按當時學生所繳費用計算,轉出時間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方式辦理。
轉入學生之收費比照退費標準收取。
肆.  班級自治費:(費)
一、請確實掌握繳交申請日期,以免延誤核撥時效。(本學期請於四月三十日前繳交憑證)
二、請將單據黏貼於「憑證黏貼線」位置,如有二張以上時,請以浮貼方式黏貼,請不必核章,由總務處統一請購核章
三、請各位老師於憑證用紙上填寫「金額」,「金額」以每生50元計(含原住民學生,不含中低收入戶子女之學生),並於用途說明欄內填寫「某年某班班級自治費用」。
四、發票及收據之開立日期須為「學期中」,且請以「現金交易」,不可以「信用卡」付款。
五、「買受人」之欄位填寫「台北市大安國小」,切勿加註「班級單位」等其他名稱(收銀機及電子發票請自行書寫)。
六、摘要品名、數量、單價及總價須詳實填寫,不可僅填「文具或圖書乙批」(收銀機及電子發票請自行書寫)。
七、收據上之店章須為含有「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之印章及負責人私章始符合規定。
八、憑證上如有塗改,請於塗改處由原填寫人蓋私章負責(金額欄不可塗改)。
九、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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