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1020902工程竣工、驗收、結算要注意什麼?

工程 竣工、驗收、結算要注意什麼?
提供以前「先人」常見的錯誤供參考。 沒有總務經驗,也可以辦好工程管理的「捷徑」和「撇步」:別人走錯的路,千萬不要走
3.   正確的作法請參考:102年公共工程履約管理研習班  102-05-28 icon09驗收作業-10結案與保固1020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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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竣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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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報延遲
廠商未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提報竣工。
契約第15條第2款第2目、基準第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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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驗未完成
因估驗計價、物價指數調整等程序未完成,機關不同意辦理驗收。
錯誤態樣十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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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報核程序未完備
1.廠商未以書面方式(竣工報告表)向機關及監造單位/工程司通報竣工。
2.竣工查驗紀錄未依規定期限送機關核定。
1.契約第15條第2款第2目。
2.基準第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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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報竣工不確實
1.履約未完成,卻提報竣工。
2.履約期間缺失未改善完成,卻提報竣工。
3.竣工查驗未確實辦理,即予認定竣工。
1.契約第15條第2款第4目。
2.細則第92條。
3.基準第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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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不當或執行過當
契約約定不當,或履約執行過當。例如:建築工程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延誤取得使用執照,機關仍要求取得後方同意辦理驗收。
契約第15條第9款、基準第29點第4項、採購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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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查驗
竣工查驗未依規定期限辦理。
基準第17點、契約第15條第2款第4錯誤態樣十二(十二)
三、結算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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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錯誤
誤以為新增單價議價協議不成時,不得製作結算資料等竣工文件。
基準第20點第2項、議價注意事項第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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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提送
廠商未依規定期限提送竣工圖、結算資料。
契約第15條第2款第1目、第3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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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審退
竣工圖、結算資料經監造單位/工程司多次審退修正。
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附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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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闕漏、錯誤
竣工圖、結算資料多所闕漏、錯誤。
基準第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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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不實
監造單位/工程司未會同廠商現場丈量,或未確實審核確認廠商提送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之正確性,逕依該等資料辦理驗收
基準第18點、錯誤態樣十二()
四、驗收結案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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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瑕疵
驗收程序顯有瑕疵,例如:
1.未逐項或抽查驗核及合格與不合格之記載,未依基準規定在時間、環境及能力範圍內,儘量抽查驗核以確認是否符合契約、圖說、規範。
2.驗收結果記錄登載未符基準第25點及細則第96條。
3.僅辦理現場查驗作業,未依基準第21點規定抽核書面文件。
4.待澄清事項常有下列缺失,例如:
1)未於紀錄載明澄清期限及權責單位。
2)釐清後確認屬瑕疵應改正事項,卻未限期廠商改正。
3)未再予複驗確認改正。
4)廠商逾期改正時,未予計算逾期違約金。
5.複驗未針對缺失事項逐項查驗,或改正不完全。
1.基準第25點第2項。
2.基準第25點、細則第96條。
3.基準第21點。
4.基準第25點。
5.基準第2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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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驗收
機關未依期限辦理初驗、驗收作業,或有特殊情形未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期。
契約第15條第2款、基準第202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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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價收受
1.減價收受執行之常見缺失,例如:
1)誤認不符契約之瑕疵均得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
2)未確實依契約及採購法第72條第2項規定檢討是否符合其要件
3)驗收缺失廠商不願改正,機關認未符減價收受之要件,且未督促廠商改正,或未有積極作為(如: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等)
2.誤解初驗階段允許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
3.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未報經上級機關同意。
4.契約訂定減價計算方式不明確,雙方對減價金額及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有爭議等。
1.採購法第72條第2項、細則第98條第2項。
2.9633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270號函。
3.採購法第72條第2項。
4.契約第4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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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使用
工程已部分完工,且有先行使用之情形或履約成果有減損滅失之虞,機關未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致生爭議。
細則第99條、契約第15條第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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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事項澄清
初驗或驗收結果有與契約規範、竣工圖說、結算資料不符事項,惟未列入缺失事項限期改正,卻以待澄清事項處置,且未訂定澄清期限,致耗費時日,延誤驗收結案期程。
採購法第72條、基準第24點第1項第6款、契約第15條第1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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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或接管單位
1.機關未通知使用或接管單位參與驗收。
2.會驗單位以非歸責於廠商之理由,不同意接管,例如:
1)非屬契約約定範圍,以不符其需求而認定為瑕疵事項。
2)未能參與現場驗收,但卻於驗收合格後認有瑕疵而拒絕接管。
1.採購法第72條、細則第91條。
2.契約第15條第9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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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
承攬廠商屬營造業者,廠商之工地主任、專任工程人員未參與驗收或未於驗收紀錄簽認,違反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
營造業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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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設計查驗
統包工程之初驗及驗收作業,未查驗設計部分之履約情形。
統包實施辦法、錯誤態樣十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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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驗收證明書
機關未於工程驗收合格次日起15日內,填製結算驗收證明書。
細則第101條、基準第29點第1項。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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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未妥善
未事前妥善策劃,致影響工程推動(如:土地未徵收、障礙物未拆遷、地下管線障礙、未配合工程時程申請供水供電……等)
錯誤態樣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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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分工表
未將「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納入契約或未落實執行,致施工廠商、監造單位/工程司之權責不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18日工程管字第097000117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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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熟悉規定
機關人員或監造單位/工程司未熟悉契約、履約管理相關規定或認知有誤,致程序錯誤、闕漏或不完備。
行政疏失(參考工程採購契約管理伍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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