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 竣工、驗收、結算要注意什麼?
提供以前「先人」 常見的錯誤供參考。 沒有總務經驗,也可以辦好工程管理的「捷徑」和「撇步」:別人走 錯的路,千萬不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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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竣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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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報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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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未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提報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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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第15條第2款第2目、基準第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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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估驗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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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估驗計價、物價指數調整等程序未完成,機關不同意辦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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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態樣十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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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文件報核程序未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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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廠商未以書面方式(竣工報告表)向機關及監造單位/工程司通
2.竣工查驗紀錄未依規定期限送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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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約第15條第2款第2目。
2.基準第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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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報竣工不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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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約未完成,卻提報竣工。
2.履約期間缺失未改善完成,卻提報竣工。
3.竣工查驗未確實辦理,即予認定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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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約第15條第2款第4目。
2.細則第92條。
3.基準第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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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約定不當或執行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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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約定不當,或履約執行過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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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第15條第9款、基準第29點第4項、採購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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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逾期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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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查驗未依規定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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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第17點、契約第15條第2款第4目、錯誤態樣十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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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算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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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認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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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以為新增單價議價協議不成時,不得製作結算資料等竣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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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第20點第2項、議價注意事項第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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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延遲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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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未依規定期限提送竣工圖、結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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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第15條第2款第1目、第3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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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多次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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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圖、結算資料經監造單位/工程司多次審退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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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附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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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資料闕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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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圖、結算資料多所闕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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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第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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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審核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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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造單位/工程司未會同廠商現場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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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第18點、錯誤態樣十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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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驗收結案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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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驗收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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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程序顯有瑕疵,例如:
1.未逐項或抽查驗核及合格與不合格之記載,
2.驗收結果記錄登載未符基準第25點及細則第96條。
3.僅辦理現場查驗作業,未依基準第21點規定抽核書面文件。
4.待澄清事項常有下列缺失,例如:
1)未於紀錄載明澄清期限及權責單位。
2)釐清後確認屬瑕疵應改正事項,卻未限期廠商改正。
3)未再予複驗確認改正。
4)廠商逾期改正時,未予計算逾期違約金。
5.複驗未針對缺失事項逐項查驗,或改正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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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準第25點第2項。
2.基準第25點、細則第96條。
3.基準第21點。
4.基準第25點。
5.基準第2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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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延遲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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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未依期限辦理初驗、驗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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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第15條第2款、基準第20、2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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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減價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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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價收受執行之常見缺失,例如:
1)誤認不符契約之瑕疵均得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
2)未確實依契約及採購法第72條第2項規定檢討是否符合其要件
3)驗收缺失廠商不願改正,機關認未符減價收受之要件,
2.誤解初驗階段允許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
3.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未報經上級機關同意。
4.契約訂定減價計算方式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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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購法第72條第2項、細則第98條第2項。
2.96年3月3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270號函。
3.採購法第72條第2項。
4.契約第4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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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先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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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部分完工,且有先行使用之情形或履約成果有減損滅失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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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第99條、契約第15條第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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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缺失事項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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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驗或驗收結果有與契約規範、竣工圖說、結算資料不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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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72條、基準第24點第1項第6款、契約第15條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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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使用或接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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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關未通知使用或接管單位參與驗收。
2.會驗單位以非歸責於廠商之理由,不同意接管,例如:
1)非屬契約約定範圍,以不符其需求而認定為瑕疵事項。
2)未能參與現場驗收,但卻於驗收合格後認有瑕疵而拒絕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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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購法第72條、細則第91條。
2.契約第15條第9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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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營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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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廠商屬營造業者,廠商之工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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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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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統包設計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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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工程之初驗及驗收作業,未查驗設計部分之履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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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實施辦法、錯誤態樣十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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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結算驗收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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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未於工程驗收合格次日起15日內,填製結算驗收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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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第101條、基準第29點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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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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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規劃未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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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事前妥善策劃,致影響工程推動(如:土地未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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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態樣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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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權責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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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將「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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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月8日工程管字第097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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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熟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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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人員或監造單位/工程司未熟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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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疏失(參考工程採購契約管理伍五(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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