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1020304「臺北 市校園工程通報」各校 10萬元以上工程開工 前三日及未達10萬元 但為屋頂、外牆修繕、 高架作業等具危險性之 工程最遲應於開工24 小時之內登錄通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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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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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mailto:eighth@mail.taipei. gov.tw]
Sent: Tuesday, June 25, 2013 11:26 AM
To: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Subject: 1020304「臺北市校園工程通報」各校10萬元以上工程開工 前三日及未達10萬元但為屋頂、外牆修繕、 高架作業等具危險性之工程最遲應於開工24小時之內登錄通報事項
Sent: Tuesday, June 25, 2013 11:26 AM
To: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Subject: 1020304「臺北市校園工程通報」各校10萬元以上工程開工
TO: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機關學校
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
各校承辦工程單位,對於承攬金額達10萬元以上之各類工程最遲應 於開工前三日及未達10萬元但為屋頂、外牆修繕、 高架作業等具危險性之工程最遲應於開工24小時之內登錄通報事項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市勞職字第10231772600號
附件:計畫1份(31772600A00_attch1. doc)
主旨:檢送「臺北市加強校園工程勞工安全防護網計畫」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第1721次市政會議紀錄壹、 報告事項第五點主席裁示辦理。
二、請教育局轉知所屬各級學校,並加強督導依規定辦理。
三、由本市勞動檢查處加強校園工程不定時勞動檢查, 針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事項,從嚴從重處分。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副本: 2013/03/14
臺北市加強校園工程勞工安全防護網計畫
壹、緣由:
本府101年起執行本市職場安全320減災計畫以來,統計至本( 102)年2月4日止,本市校園工程共計發生7件災害,造成2死 5傷(如附表1),顯見校園勞工安全已亮起紅燈, 面對校園營繕及裝修工程散佈於各角落,且多屬規模小、工期短, 具有短暫性、臨時性及動態性之作業型態, 如何保障校園作業勞工安全,實為刻不容緩工作。
貳、目的:
以「工程通報」制度,透過教育局與校園「加強工程督導」 治理模式,輔以勞動檢查處「不定時動態」(抽)查方式, 掌握施工狀況,並加強校園工程教育訓練,來預防職業災害發生, 維護本市校園整體安全。
參、實施時間:
102年2月26日至103年12月31日。
肆、主(協)辦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二、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各級學校。
伍、實施方式:
一、第一層防護網-「工程通報」機制:
1.臺北市各級學校承辦工程單位,對於承攬金額達10萬元以上之 各類工程最遲應於開工前三日及未達10萬元但為屋頂、外牆修繕、 高架作業等具危險性之工程最遲應於開工24小時之內, 至勞動檢查處網站(http://www.doli. taipei.gov.tw/)「臺北市校園工程通報專區」 登錄通報事項(系統將自動通知教育局), 另通報後各校務必轉達承攬商工地負責人知悉。
2.臺北市所屬各級學校職員(含校長、總務人員等), 於巡視校園工程時,如發現有勞工未正確戴用安全帽、2公尺以上高 處作業未使用安全帶或工程區域未區隔(如圍籬)者, 有立即發生危險之情事,應主動予以糾正並責成承攬商辦理改善,如 經糾正仍不改善者,應立即至勞動檢査處網站「 臺北市校園工程通報專區」填報。
3.工程主辦學校對於承攬商未依契約文件規定設置安全衛生設施或 不良,除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實施扣款外, 如構成工程採購契約規定之「 因廠商施工場所依契約文件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 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 情形,應通知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第二層防護網-教育局與校園加強校園工程督導:
1.由教育局採分區責任制,會同學校承辦工程單位實施工程督導, 並依「臺北市職場安全320減災計畫」、「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及「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等, 加強督導查核承攬商有無落實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每月每區督導2所 主辦工程學校,預定每年辦理加強工程督導達300場次以上。
2.教育局於加強工程督導時, 如認為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績效不佳或工程具有工期長、 危險性高之特性時,應函報勞動檢查處。
三、第三層防護網-勞動檢查處不定時動態檢查:
1.勞動檢查處於接獲校園工程通報時,應建檔列冊, 並依其工程規模及風險危害等分級列管,再依通報數量及檢查人力, 不定時實施動態抽查,每年預定執行勞動檢查達1,200場次以上 。
2.勞動檢查處實施勞動檢查結果如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除 依法處理外,並將檢查結果副知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及監造單位, 共同督促事業單位確實辦理改善。
3.對於教育局加強工程督導之結果, 如有屬重大缺失或未採積極改善措施者,勞動檢查處得實施列管, 並分級實施檢查。
4.勞動檢查處定期彙整執行成果, 如有發生重大災害或重大違反情事者,除檢討原因外, 並提送公安督導會議。
四、第四層防護網-加強校園工程承攬商及監造單位之教育訓練:
1.勞動檢查處得配合承攬商之申請,派員至學校工程實施1小時護 一生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強化勞工、 承攬商及學校承辦工程人員之安全知能。
2.102年7月底前由教育局於本市12行政區各選定適合之場地 ,並通知所屬學校、 承攬商及監造單位派員參加勞動檢查處辦理之校園工程勞工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訓練時得配合現場辦理實務訓練。
陸、獎懲:
一、年度計畫完成後,對於確實執行勞安管理、督導成效良好、 未曾發生職業災害之學校單位及人員,予以適當獎勵。
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學校單位,除檢討原因外, 並追究失職人員之行政責任。
柒、效益目標:
一、本府校園工程“零”重大職業災害。
二、辦理本府校園工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數達12場次計60 0人次以上。
三、 建立教育局與勞動局共同督導本府校園工程案件之勞工安全管理合作 機制。
捌、本計畫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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