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6日 星期六

103年度無障礙電梯工程)工程執行進度月調查表

1021018(103年度無障礙電梯工程)工程執行進度月調查
收件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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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辦理 103年度無障礙電梯工程 學校  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

103年:和平高中、仁愛國小、古亭國小、龍山國中、清江國小、重慶國中(本局102.9.26北市特教字第10240373900號函核定)

1.貴校無障礙電梯工程業經本局(特教科)102.9.26核定在案,請於1021024日(四)前至「教育局報局表單管理系統」填報「▲102年其他修建工程(各行政區)工程執行進度月調查表」,填寫無障礙電梯新建工程預定執行進度

2.為瞭解學校辦理「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的期程,請於「備註欄」填寫 建照號碼 或 申請建照的建管處掛件號碼 或 預計申請建照的時間(填報格式範例: 建照號碼:100-建字第0082    已於101420日掛件申請建照(建管處之掛件號碼為:  )或 預計10152日送件申請建照 )

本案進度管控期程暫訂如下:
核定開始辦理
102.09.26
完成徵選建築師
102.11.30
遞件申請建造執照
102.12.31
取得申請建造執照
103.03.30
上網
103.03.30
決標
103.04.30
申請建照開工
103.06.30
工程開工
103.07.30
工程竣工
103.11.30
遞件申請使用執照
103.11.30
取得使用執照
104.02.28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承辦人:吳華萍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6347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926
發文字號:北市教特字第10240373900
附件:核定表1(40373900A00_attch1.xls)
主旨:檢送103104年度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電梯)經費核定表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103104年度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經費核如附表,請貴校於工程決標後將下列資料送本局辦理撥款事宜:
()開決標紀錄、設計監造合約影本及請款經費表,免備文逕送本局特教科。
()工管費支用預算資料請依規定函報本局辦理。
二、核定103年度經費之學校,工程所需委託技術服務費將另案撥付貴校帳戶,請儘速辦理建築師甄選及請照事宜。核定104年經費之學校,工程所需委託技術服務費將於103年度撥付。
三、無障礙環境改善工程,請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政部1011116日修正)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政部101525日修正)辦理設計、施工、監造及驗收,並建請於發包改善工程施工說明書中載明下列文字:「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保固之標準,須依1011116日最新修正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未符規範標準者,由設計者或承包廠商無償改善至符合為止,始辦理驗收請款」。
四、請各校於工程完工後,檢具竣工檢查表或紀錄、成果報告及其電子檔函報本局。改善項目請依竣工檢查表自行或委託專業勘驗,如改善項目非檢查表之項目,請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或民間團體陪同檢驗作成紀錄。
五、前述請款經費表、成果報告格式及竣工檢查表,均登載於本局特殊教育科/特教設施及設備/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精進校園無障礙環境計畫項下。
六、無障礙環境改善工程施工期間,請儘量避免影響師生教學活動,請妥適注意施工安全相關事宜,並嚴格控管施工進度。
正本:臺北市立和平高級中學、臺北市大安區仁愛國民小學、臺北市大安區古亭國民小學、臺北市立龍山國民中學、臺北市北投區清江國民小學、臺北市立重慶國民中學、臺北市文山區實踐國民小學、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臺北市立啟聰學校、臺北市士林區三玉國民小學、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


(100年度舊資料)
本案本局設定之進度管控停檢點為
099.10.01 核定各校辦理徵選建築師
099.12.31 完成設計監造簽約、報局請撥設計監造費
建築師:完成基本設計(應在99年申請的施工費額度內辦理設計)
學校:辦理基本設計審查
建築師:彙整申請建造執照相關資料,學校用印
100.01.10 建築師:遞件申請建造執照
學校:應向設計單位要求確認,建管處的建照申請序號,確認已送件
建築師:積極協調建管處,辦理補件
學校:每12週召開工務會議,追蹤建照申請進度,及需補件情形
學校:督促建築師準備發包文件,審查發包文件(應在99年申請的施工費額度內辦理設計)
100.03.30 取得建造執照
100.03.30 學校:取得建照後,發文向教育局(特教科)申請施工費(需檢附建照影本)
教育局(特教科):核定施工費及工管費
學校:確認工期合理性,並採用分期估驗計價,例如:每月估驗乙次,或30%、60%、90%、完成驗收並取得使照後,或50%、90%、完成驗收並取得使照後,以上由各校本權責決定,避免乙次付款造成年底預算執行率為0
100.04.30 取得教育局施工費核定函後,上網發包
100.05.30 工程決標
廠商:簽約、辦理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準備開工申請資料、材料送審、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送審、、等
建築師:監造計畫送審、審查廠商所提材料送審、施工計畫品質計畫、剩餘資源處理計畫、、等
學校:每12週召開工務會議,追蹤進度
100.06.30 廠商:遞件申請建造執照開工
廠商:積極協調建管處申請開工補件、材料送審、、等
建築師:督促廠商申請開工進度,審查廠商所提相關資料
學校:學校:每12週召開工務會議,追蹤進度
100.07.30 建管處:核定建造執照開工申請、辦理放樣勘驗
100.08.10 開工(學校一定要確認有建管處核發的開工核准函
廠商:向建管處申請各樓層放樣勘驗
建築師:施工管理、估驗計價
學校:學校:每12週召開工務會議,追蹤進度、估驗計價
100.11.30 完工
廠商:準備申請使用執照相關資料
建築師:督促廠商準備申請使用執照進度
學校:每12週召開工務會議,追蹤進度
100.12.10 廠商:遞件申請使用執照
學校:應向廠商及建築師要求確認,建管處的使用執照申請序號,確認已送件
五大管線(消防、衛生下水道、無障礙設施、、等)會勘
廠商、建築師:積極協調建管處,辦理使用執照相關資料補件
學校:每12週召開工務會議,追蹤進度
101.012.30 驗收
101.2.30 取得使用執照
101.4.30 結案 

教育局工程科

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各校10萬元以上工程開工前三日及未達10萬元但為屋頂、外牆修繕、高架作業等具危險性之工程最遲應於開工24小時之內登錄通報事項

提醒 1020304「臺北市校園工程通報」各校10萬元以上工程開工前三日及未達10萬元但為屋頂、外牆修繕、高架作業等具危險性之工程最遲應於開工24小時之內登錄通報事項
收件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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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eighth@mail.taipei.gov.tw>
7月11日
寄給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From: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mailto:eighth@mail.taipei.gov.tw]
Sent: Tuesday, June 25, 2013 11:26 AM
To: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Subject: 1020304
「臺北市校園工程通報」各校10萬元以上工程開工前三日及未達10萬元但為屋頂、外牆修繕、高架作業等具危險性之工程最遲應於開工24小時之內登錄通報事項

TO: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機關學校
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

請轉知 總務單位監造單位、施工廠商 依   臺北市加強校園工程勞工安全防護網計畫  確實辦理
·        勞動檢查處_logo
校園工程修繕通報
各校承辦工程單位,對於承攬金額達10萬元以上之各類工程最遲應於開工前三日及未達10萬元但為屋頂、外牆修繕、高架作業等具危險性之工程最遲應於開工24小時之內登錄通報事項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314
發文字號:北市勞職字第10231772600
附件:計畫1(31772600A00_attch1.doc)
主旨:檢送「臺北市加強校園工程勞工安全防護網計畫」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第1721次市政會議紀錄壹、報告事項第五點主席裁示辦理。
二、請教育局轉知所屬各級學校,並加強督導依規定辦理。
三、由本市勞動檢查處加強校園工程不定時勞動檢查,針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事項,從嚴從重處分。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副本: 2013/03/14


臺北市加強校園工程勞工安全防護網計畫
壹、緣由:
本府101年起執行本市職場安全320減災計畫以來,統計至本(102)24日止,本市校園工程共計發生7件災害,造成25(如附表1),顯見校園勞工安全已亮起紅燈,面對校園營繕及裝修工程散佈於各角落,且多屬規模小、工期短,具有短暫性、臨時性及動態性之作業型態,如何保障校園作業勞工安全,實為刻不容緩工作。
貳、目的
以「工程通報」制度,透過教育局與校園「加強工程督導」治理模式,輔以勞動檢查處「不定時動態」(抽)查方式,掌握施工狀況,並加強校園工程教育訓練,來預防職業災害發生,維護本市校園整體安全。
參、實施時間:
102226日至1031231日。
肆、主(協)辦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二、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各級學校。
伍、實施方式:
一、第一層防護網-「工程通報」機制:
1.臺北市各級學校承辦工程單位,對於承攬金額達10萬元以上之各類工程最遲應於開工前三日及未達10萬元但為屋頂、外牆修繕、高架作業等具危險性之工程最遲應於開工24小時之內,至勞動檢查處網站(http://www.doli.taipei.gov.tw/)「臺北市校園工程通報專區」登錄通報事項(系統將自動通知教育局)另通報後各校務必轉達承攬商工地負責人知悉。
2.臺北市所屬各級學校職員(含校長、總務人員等)於巡視校園工程時,如發現有勞工未正確戴用安全帽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未使用安全帶工程區域未區隔(如圍籬)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情事,應主動予以糾正並責成承攬商辦理改善經糾正仍不改善者,應立即至勞動檢査處網站「臺北市校園工程通報專區」填報
3.工程主辦學校對於承攬商未依契約文件規定設置安全衛生設施或不良,除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實施扣款外,如構成工程採購契約規定之「因廠商施工場所依契約文件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應通知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第二層防護網-教育局與校園加強校園工程督導:
1.由教育局採分區責任制,會同學校承辦工程單位實施工程督導,並依「臺北市職場安全320減災計畫」、「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等,加強督導查核承攬商有無落實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每月每區督導2主辦工程學校,預定每年辦理加強工程督導達300場次以上。
2.教育局於加強工程督導時,如認為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績效不佳或工程具有工期長、危險性高之特性時,應函報勞動檢查處。
三、第三層防護網-勞動檢查處不定時動態檢查:
1.勞動檢查處於接獲校園工程通報時,應建檔列冊,並依其工程規模及風險危害等分級列管,再依通報數量及檢查人力,不定時實施動態抽查,每年預定執行勞動檢查達1,200場次以上
2.勞動檢查處實施勞動檢查結果如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除依法處理外,並將檢查結果副知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及監造單位,共同督促事業單位確實辦理改善。
3.對於教育局加強工程督導之結果,如有屬重大缺失或未採積極改善措施者,勞動檢查處得實施列管,並分級實施檢查。
4.勞動檢查處定期彙整執行成果,如有發生重大災害或重大違反情事者,除檢討原因外,並提送公安督導會議。

四、第四層防護網-加強校園工程承攬商及監造單位之教育訓練:

1.勞動檢查處得配合承攬商之申請,派員至學校工程實施1小時護一生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強化勞工、承攬商及學校承辦工程人員之安全知能。
2.1027月底前由教育局於本市12行政區各選定適合之場地,並通知所屬學校、承攬商及監造單位派員參加勞動檢查處辦理之校園工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時得配合現場辦理實務訓練。

陸、獎懲:
一、年度計畫完成後,對於確實執行勞安管理、督導成效良好、未曾發生職業災害之學校單位及人員,予以適當獎勵。
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學校單位,除檢討原因外,並追究失職人員之行政責任。
柒、效益目標:
一、本府校園工程“零”重大職業災害。
二、辦理本府校園工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數達12場次計600人次以上。
三、建立教育局與勞動局共同督導本府校園工程案件之勞工安全管理合作機制。
捌、本計畫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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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加強校園工程勞工安全防護網計畫(臺北市勞檢處函)1020304.pdf臺北市加強校園工程勞工安全防護網計畫(臺北市勞檢處函)10203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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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加強校園工程勞工安全防護網計畫1020304.doc臺北市加強校園工程勞工安全防護網計畫10203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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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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