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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30日 星期一
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各校10萬元以上工程開工前三日及未達10萬元但為屋頂、外牆修繕、高架作業等具危險性之工程最遲應於開工24小時之內登錄通報事項
提醒 1020304「臺北 市校園工程通報」各校 10萬元以上工程開工 前三日及未達10萬元 但為屋頂、外牆修繕、 高架作業等具危險性之 工程最遲應於開工24 小時之內登錄通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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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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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mailto:eighth@mail.taipei. gov.tw]
Sent: Tuesday, June 25, 2013 11:26 AM
To: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Subject: 1020304「臺北市校園工程通報」各校10萬元以上工程開工 前三日及未達10萬元但為屋頂、外牆修繕、 高架作業等具危險性之工程最遲應於開工24小時之內登錄通報事項
Sent: Tuesday, June 25, 2013 11:26 AM
To: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Subject: 1020304「臺北市校園工程通報」各校10萬元以上工程開工
TO: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機關學校
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
各校承辦工程單位,對於承攬金額達10萬元以上之各類工程最遲應 於開工前三日及未達10萬元但為屋頂、外牆修繕、 高架作業等具危險性之工程最遲應於開工24小時之內登錄通報事項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市勞職字第10231772600號
附件:計畫1份(31772600A00_attch1. doc)
主旨:檢送「臺北市加強校園工程勞工安全防護網計畫」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第1721次市政會議紀錄壹、 報告事項第五點主席裁示辦理。
二、請教育局轉知所屬各級學校,並加強督導依規定辦理。
三、由本市勞動檢查處加強校園工程不定時勞動檢查, 針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事項,從嚴從重處分。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副本: 2013/03/14
臺北市加強校園工程勞工安全防護網計畫
壹、緣由:
本府101年起執行本市職場安全320減災計畫以來,統計至本( 102)年2月4日止,本市校園工程共計發生7件災害,造成2死 5傷(如附表1),顯見校園勞工安全已亮起紅燈, 面對校園營繕及裝修工程散佈於各角落,且多屬規模小、工期短, 具有短暫性、臨時性及動態性之作業型態, 如何保障校園作業勞工安全,實為刻不容緩工作。
貳、目的:
以「工程通報」制度,透過教育局與校園「加強工程督導」 治理模式,輔以勞動檢查處「不定時動態」(抽)查方式, 掌握施工狀況,並加強校園工程教育訓練,來預防職業災害發生, 維護本市校園整體安全。
參、實施時間:
102年2月26日至103年12月31日。
肆、主(協)辦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二、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各級學校。
伍、實施方式:
一、第一層防護網-「工程通報」機制:
1.臺北市各級學校承辦工程單位,對於承攬金額達10萬元以上之 各類工程最遲應於開工前三日及未達10萬元但為屋頂、外牆修繕、 高架作業等具危險性之工程最遲應於開工24小時之內, 至勞動檢查處網站(http://www.doli. taipei.gov.tw/)「臺北市校園工程通報專區」 登錄通報事項(系統將自動通知教育局), 另通報後各校務必轉達承攬商工地負責人知悉。
2.臺北市所屬各級學校職員(含校長、總務人員等), 於巡視校園工程時,如發現有勞工未正確戴用安全帽、2公尺以上高 處作業未使用安全帶或工程區域未區隔(如圍籬)者, 有立即發生危險之情事,應主動予以糾正並責成承攬商辦理改善,如 經糾正仍不改善者,應立即至勞動檢査處網站「 臺北市校園工程通報專區」填報。
3.工程主辦學校對於承攬商未依契約文件規定設置安全衛生設施或 不良,除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實施扣款外, 如構成工程採購契約規定之「 因廠商施工場所依契約文件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 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 情形,應通知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第二層防護網-教育局與校園加強校園工程督導:
1.由教育局採分區責任制,會同學校承辦工程單位實施工程督導, 並依「臺北市職場安全320減災計畫」、「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及「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等, 加強督導查核承攬商有無落實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每月每區督導2所 主辦工程學校,預定每年辦理加強工程督導達300場次以上。
2.教育局於加強工程督導時, 如認為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績效不佳或工程具有工期長、 危險性高之特性時,應函報勞動檢查處。
三、第三層防護網-勞動檢查處不定時動態檢查:
1.勞動檢查處於接獲校園工程通報時,應建檔列冊, 並依其工程規模及風險危害等分級列管,再依通報數量及檢查人力, 不定時實施動態抽查,每年預定執行勞動檢查達1,200場次以上 。
2.勞動檢查處實施勞動檢查結果如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除 依法處理外,並將檢查結果副知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及監造單位, 共同督促事業單位確實辦理改善。
3.對於教育局加強工程督導之結果, 如有屬重大缺失或未採積極改善措施者,勞動檢查處得實施列管, 並分級實施檢查。
4.勞動檢查處定期彙整執行成果, 如有發生重大災害或重大違反情事者,除檢討原因外, 並提送公安督導會議。
四、第四層防護網-加強校園工程承攬商及監造單位之教育訓練:
1.勞動檢查處得配合承攬商之申請,派員至學校工程實施1小時護 一生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強化勞工、 承攬商及學校承辦工程人員之安全知能。
2.102年7月底前由教育局於本市12行政區各選定適合之場地 ,並通知所屬學校、 承攬商及監造單位派員參加勞動檢查處辦理之校園工程勞工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訓練時得配合現場辦理實務訓練。
陸、獎懲:
一、年度計畫完成後,對於確實執行勞安管理、督導成效良好、 未曾發生職業災害之學校單位及人員,予以適當獎勵。
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學校單位,除檢討原因外, 並追究失職人員之行政責任。
柒、效益目標:
一、本府校園工程“零”重大職業災害。
二、辦理本府校園工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數達12場次計60 0人次以上。
三、 建立教育局與勞動局共同督導本府校園工程案件之勞工安全管理合作 機制。
捌、本計畫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大安國小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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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首頁 >
經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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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針對班級自治費、班級經營費及家長會費等代收代辦費用之收取相關法源依據及收取方式
常見問答
http://www.taipei.gov.tw/ct.asp?xItem=914914&ctNode=36961&mp=104001
本市針對班級自治費、班級經營費及家長會費等代收代辦費用之收取相關法源依據及收取方式?
(一)有關班級自治費及家長費等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係與二十一縣市協調訂定之。(法源依據: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二)「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但低收入戶免繳。家長會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法源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
(三)班級經營費係供各班環境佈置及競賽活動等班級經營之用,經費支用須符合教育政策法令,且應由班級學生家長會以公正、公開之程序決議並報經學校核定後,始得收費,並應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切實開立收據。(四)對於非屬本局核定之代收代辦收費項目,本局並重申各校不得便宜行事列印於收費四(三)聯單向學生收取;向學生家長收取費用前,應正式書面通知家長,載明收費摘要及明細,加蓋學校關防,並加印「您若有任何疑問,請向本校查詢」字樣,以免招致誤會。且,有關各項收支帳目均切實依會計手續規定辦理。
- 點閱: 4744
- 資料更新: 2012-2-25 14:25
- 資料檢視: 2012-2-25 14:24
-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 高中職班級自治費乙案,說明如 下:
- 一、依據「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班級自治費:供學校週會及班會等自治活動之用,由學校列帳保管運用。」爰此,班級自治費之使用範圍與項目應為學校「週會」及「班費」活動所需之相關費用。
- 二、另校外教學活動所需費用如車資、門票、保險及膳宿等,是以自費方式辦理,為代收代辦專款專用性質,不屬班級自治費支用範圍。
- 三、本案有關您反映及建議事項,因信中未敘明學校名稱,可否再來信或電話告知本局承辦人張小姐 (1999轉分機6363),俾利深入了解。
- 謝謝你的來信,另亦對於您關心教育之情,表示謝忱。 敬祝 順心如意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康宗虎敬覆
代收費 班級自治費 50元 供學校週會及班會等自治活動之用,由學校列帳保管運用。自99學年度起公立國中小學生免收。
101學年度班級自治費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1.
每班預算額度(上限):班級學生人數*50元/學期。
2.
支用規定:供學校週會及班會等自治活動之用。
3.
建議購買項目:班級用文具紙張、佈置用品及學生獎勵品等。
4.
不宜購買項目:餐點、寒(暑)假作業、測驗卷或作業簿。
5.
執行期程:上學期購買(收據或發票)日期至遲12月21日 、下學期請於6月30日前;逾期視同無此需求。請於取據後3日內辦理核銷。(請盡量提早申請)
6. 採購方式:建議以學年為單位提出需求,可委由總務處協助採購或由各班教師個別採購,請該班教師於發票或收據上簽名自行核銷或委由學年主任統一辦理經費核銷。
7.
注意事項:
(1)
統一發票(收據)上應註明採購各種項目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惟如以其他清單佐證者得免逐項填記辦理。
(2)
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請廠商加注福星國小統一編號04134516
(3)
應檢送收執聯(第三聯);如有扣抵聯(第二聯)請一併附上。
(4)
請購單(併黏貼憑證用紙)填寫方式:單位:人(即學生);單價:50元。
(5)
請實際經手採購教師於黏貼憑證用紙上方「經辦單位」及下方「申請單位」欄簽章後送總務處辦理後續核銷。
台北市大安區大安國民小學班級經營費暨班級自治費申請及核銷注意事項
壹.
收費期間依台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暫行要點(詳如附件一)第三條規定:以學期為單位辦理。即每學期應辦理結算乙次。
貳.
除規定之代收代辦費項目外,其他代收代辦費用之收取須經學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並應邀請家長會授權之代表參加。不得臨時向學生或其家長攤派或變相攤派費用。違反本要點及相關規定者,依法處理。
參. 班級經營費:
一.
依據:台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暫行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依前開規定「班級經營費」係供各班班級經營之用,其收費前應俱備下列要件,始可向學生家長收費:
1. 經費支用之目標須符合教育政策法令。
2. 由班級學生家長會經公正、公開之程序開會並獲致決議。
3.
將班級學生家長會決議報經學校核定。(報核表詳如附件二)
三.
收費時應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切實開立收據。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四.
本項經費依前開要點第七條規定:可不按會計程序列帳及依相關會計規定辦理。故收費後相關款項應覓妥班級學生家長代表妥善管理,並配合班級經營使用,另班級學生家長會議紀錄、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存班備查,以供本校及相關單位查核用。
五.
相關退費事宜悉依前開要點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即依第一款規定按當時學生所繳費用計算,轉出時間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方式辦理。
轉入學生之收費比照退費標準收取。
肆.
班級自治費:(費)
一、請確實掌握繳交申請日期,以免延誤核撥時效。(本學期請於四月三十日前繳交憑證)
二、請將單據黏貼於「憑證黏貼線」位置,如有二張以上時,請以浮貼方式黏貼,請不必核章,由總務處統一請購核章。
三、請各位老師於憑證用紙上填寫「金額」,「金額」以每生50元計(含原住民學生,不含中低收入戶子女之學生),並於用途說明欄內填寫「某年某班班級自治費用」。
四、發票及收據之開立日期須為「學期中」,且請以「現金交易」,不可以「信用卡」付款。
五、「買受人」之欄位填寫「台北市大安國小」,切勿加註「班級單位」等其他名稱(收銀機及電子發票請自行書寫)。
六、摘要品名、數量、單價及總價須詳實填寫,不可僅填「文具或圖書乙批」(收銀機及電子發票請自行書寫)。
七、收據上之店章須為含有「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之印章及負責人私章始符合規定。
八、憑證上如有塗改,請於塗改處由原填寫人蓋私章負責(金額欄不可塗改)。
九、詳如附件。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1020902沒有總務經驗,也可以做好學校-公共工程履約管理
1020902沒有總務經驗,也可以做好學校-公共工程履約管理
沒有總務經驗,也可以辦好工程管理的「捷徑」和「撇步」:
1. 將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研習班」的講義 下載列印出來,仔細研究,你就會變成專家。
2. 將本信件轉寄給您的監造單位,請他們也列印一份出來,好好研究, 幫您做好工程履約管理
3. 將本信件轉寄給您的施工廠商,請他們也列印一份出來,好好研究, 幫您做好施工自主管理。
資料來源:
102年公共工程履約管理研習班 102-05-28
課程大綱:1.開工前準備 2.進度管理 3.工程款支付 4.施工管理 5.變更設計 6.驗收結案保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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