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名  稱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六十九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指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許可設立或公
    立、公設民營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二、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指依法立案,其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
    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以下簡稱團體)。
三、庇護工場:指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許可設立或接受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
    服務之機構、團體或學校。
四、合理價格:指訂有底價且合於底價以內或經評審委員會、採購評選委
    員會,或無評審委員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者,由義務採購單位認定其
    價格合理者。
五、比率:指義務採購單位採購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物品及服務項
    目,由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承包或分包之年度金額累計占該單位年
    度採購該物品及服務項目金額之比率。
義務採購單位訂定前項第四款合理價格時,得考量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營運成本之因素。


第 3 條  
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物品,包括食品、手工藝品、清潔用品、園藝產品、
輔助器具、家庭用品、印刷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服務,包括清潔服務、餐飲服務、洗車服務、洗衣服
務、客服服務、代工服務、演藝服務、交通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項目。
前二項所定物品之生產及服務之提供,應由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之身心
障礙者為之,身心障礙者並應參與生產或服務流程。機構、團體或庇護工
場不得以進貨轉售方式販售物品,並應達到量產及持續提供服務,且其品
質須符合採購單位要求。
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定期審核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增列或更新之物
品及服務項目,公告於本機關網站及彙送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主管機關為瞭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及庇護工場之生產或服務情形,
得派員查核及輔導。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或私立學校,指補
助金額占該次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一定比率為百分之五。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
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物品及服務,於合理價格
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優先採購:
一、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及非機構、團體、庇護
    工場之廠商投標,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意
    旨。
二、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比價或僅邀請一
    家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議價。
三、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資格審查
    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投標。
依前項第一款辦理優先採購者,其決標方式如下:
一、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與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其最低標價
    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優先決予該機
    構、團體、庇護工場。
二、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
    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一家者,義務採購單
    位得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二家以上
    者,義務採購單位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團體、庇護工
    場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義務採購單位得將該次採購金額計入由機構、團體、
庇護工場承包或分包之年度累計金額:
一、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方式辦理優先採購,仍無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參
    加投標、議價或經資格審查無合格。
二、依前條第二項各款方式辦理優先採購之決標,仍無法決予機構、團體
    、庇護工場。
三、以前條以外方式辦理優先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非屬機
    構、團體、庇護工場者,其投標文件得載明得標後,預計分包予機構
    、團體、庇護工場之項目及金額比例,並於得標後載明於契約中。
四、非因義務採購單位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
五、得標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無正當理由未依契約履行。



第 6 條  
義務採購單位對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承包或由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
廠商所分包提供之物品及服務,經查獲非由身心障礙者生產、提供或以進
貨轉售方式供應或冒用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名義參與投標、訂約或履約
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函送主管機關列為違規機構、團體、庇護工場
名單;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必要時,並得採契約規定之其他措施。
前項規定應載明於契約中。


第 7 條  
義務採購單位於採購時,應查驗機構、團體、庇護工場相關證明文件;必
要時,得向主管機關查證,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行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
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與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就該機關、所屬機關(構)前一年度採購第三條第一項、第二
項所定物品及服務項目之總金額及比率,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彙送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

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前一年度採購第三條第一項、第二
項所定物品及服務項目之總金額及比率,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彙整審
核後,於前項期限內彙送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義務採購單位未達第三條第八項所定比率者,應敘明理由並檢討改進;無
正當理由者,依本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 9 條  
第三條第八項所定一定比率,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每二年檢討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http://www.oga.ntou.edu.tw/dgs/




優先採購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生產物品及服務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訂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各義務採購單位採購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物品與服務項目,年度應達 5%之比率。各義務採購單位應將執行採購項目、總金額等資訊登載於內政部「義務採購單位網路資訊平台系統」年度執行成效未達5 %者,除應敘明理由與檢討成效外,亦將受到懲處。
二、 本校各單位若採購所提供之所定物品與服務項目時,屬『印刷類』者(逾10萬元除外),各單位應依規定優先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採購,其他類別如『食品(便當、餐盒)類』、『清潔服務類』及『洗衣服務類』等,亦請配合法令及及扶助弱勢之社會責任率先採購之。

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
「義務採購單位網路資訊平台系統」【網址:http://ptp.sfaa.gov.tw/】

相關表單

海岸巡防機關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署後採字第095001547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署後採字第0970019995號函修正法規名稱,並自98年1月1日生效
一、 為使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巡防機關)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優先採購辦法)辦理採購,落實政府照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 巡防機關之採購符合優先採購辦法第三條所定一定金額、物品及服務項目者,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 巡防機關依優先採購辦法辦理優先採購之方式如下:
(一) 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之採購:請購作業經權責長官核定後,移採購單位於「內政部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以下簡稱資訊平台,網址:http://ptp.moi.gov.tw/)公告二日以上(流程如附表一)。
(二) 一百萬元以下,逾十萬元之採購(流程如附表二):
1. 不經公告程序:請購作業經權責長官核定後,移採購單位於資訊平台公告五日以上,邀請不特定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以下簡稱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辦理議價或比價。
2. 公告方式:請購作業經權責長官核定後,移採購單位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及資訊平台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及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投標,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
四、 優先採購之決標方式如下:
(一) 十萬元以下之採購:資訊平台內所有可提供物品及服務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均屬合格廠商,巡防機關參考資訊平台各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滿意度機制擇定或逕行選定有意願者逕行購買或辦理議價或比價。
(二) 一百萬元以下,逾十萬元之採購:
1. 不經公告程序者(採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之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2. 以公告方式辦理者:
(1) 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與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優先決予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
(2) 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一家者,得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五、 依優先採購辦法辦理採購之金額,應符合優先採購辦法第三條第八項規定之年度比例,管控機制如下:
(一) 每季要求各單位就辦理優先採購之情形與比例於署務會報中提出。
(二) 整年度未達優先採購辦法規定一定比例之機關,且影響本署優先採購比例者,由本署專案提出檢討。
六、 辦理優先採購時,有下列情形之ㄧ,得將該次採購金額計入優先採購之累計金額:
(一) 經本要點第三點各款方式辦理優先採購,無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參加投標、議價者,該次採購金額得以計入。
(二) 依本要點第四點各款方式辦理優先採購之決標,仍無法決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者,該次採購金額得以計入。
(三) 以本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以外方式辦理優先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非屬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者,其投標文件得載明得標後,預計分包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項目及金額比例,並於得標後載明於契約中者,該分包予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金額得以計入。
(四) 非因巡防機關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
(五) 得標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無正當理由未依契約履行。 

2014年3月30日 星期日

查詢地圖上的經緯度 - 古亭國小經緯度

  1. http://card.url.com.tw/realads/map_latlng.php

古亭國小緯經度(前緯度,後經度)

查詢網址:http://card.url.com.tw/realads/map_latlng.php


指標的經緯度:   地址:
定位網址 (TWD97 / WGS84):


Google地圖查詢經緯度的方法使用方式:
Google地圖網址:http://maps.google.com.tw/
1.輸入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01號),查詢地圖

2.在該地點,按右鍵,找選單

3.在你想查詢的地點上方,按下滑鼠右鍵,選擇【這是哪裡?】


4.接著畫面上方的搜尋列中,就會出現該地的經緯度了。另外你也可以在地圖上看到出現一個綠色的箭頭,在該箭頭上點一下滑鼠左鍵,就會出現兩種經緯度的表示法(某些GPS僅接受幾度、幾分、幾秒的表示法)。

古亭國小緯度(前緯度,後經度)

緯度25.020576

經度121.528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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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各班裝設冷氣議案-轉貼:102學年度葉會長給新生家長一封信

轉貼:102學年度葉會長給新生家長一封信 

 敬愛的湖中家長,您好:
家長會首先在此歡迎貴子弟進入內湖國中就學。孩子進入國中階段的學習比國小課程更深入且有挑戰性,更需家長在旁協助與鼓勵,家長會的所有伙伴們承各位家長的託付,無不積極參與並協助學校的校務運作,並以同理心關懷孩子,希望孩子們都能擁有安全、快樂、豐富、多元且多彩多姿的國中生活,更重要的是進入理想的學校。

    因各班裝設冷氣議案經95學年度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由大同公司於96年4月完成各班冷氣裝設,家長會自96年5月21日至100年9月25日止,分5年十期繳納冷氣設備費用,每期290,400元整,截至100學年度上學期繳納結束,總金額共2,904,000元,而冷氣設備之保固至101年5月20日到期,家長會並於101年2月17日100學年度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購置【數位冷氣節能用電管理儲值設備】及冷氣使用有2項基本費用需支付:冷氣設備使用費(維修及汰舊更新費用) 和冷氣電費。

A. 冷氣設備使用費(維修及汰舊更新費用) :每學期繳100元X 2學期=200元
  自102學年度開始改為上學期一次收齊200元。【冷氣設備使用費 】每人200元 × 每班人數 = 每學年該班應繳交金額,此總金額在各班內以募款方式或依各班人數平均攤提或其他方式,若遇清寒學生由班費代繳或其他家長捐款,可由各班自行決定,委請導師或總務媽媽代繳至家長會辦公室,家長會收到各班冷氣設備使用費款項,會開立個人捐款收據 ( 所得稅可列舉 )。
B. 冷氣電費:每度5元計
   冷氣電費每班每人約繳200 ~ 300 元至班費 (因班上人數及使用狀況而有所不
   同 ),再由各班至總務處儲值,每次儲值金額1000 元,餘額於畢業前向總務處
   申請退還,平均退給班上每位同學家長。
 
另外,臺北市教育局函 國中班級經營費收取相關事宜說明:
1. 班級經營費(班費)
  此費用收取係供各班環境佈置及競賽活動等班級經營之用,經費應由班級學生家長會議以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決議並報經學校核定後,使得收費。低收入戶者免繳(可由學校或家長會經費等社會資源協助)
2. 代收代辦費用:
  此費用收取為講義費、校外教學等其他教學使用費用,不宜以班級經營費用(班費) 名義合併收取。
 

班級經營費收取相關規定


以下資料來源:http://etfamily.tp.edu.tw/xsesadmin24/xsesteacher?n=convew&i=3813

「班級費(班費)」收取問題,台北市教師會之法律上建議

近期學校紛紛開學並辦理學校日(班親會等活動),有關「班級費(班費)」收取問題,台北市教師會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建議:
首先,學校代收代辦費遭監察院糾正後,教育部統一規定中小學班級費已不能再由學校統一收取代辦,所以若各班仍有收取班費的需求,建議級任導師依此原則處理:


(1)於學校日召開班親會時提案,說明班級經營的需求,討論後決議:

•A.班費收取金額和方式(如:班級家長代表到校收取)
•B.選出負責保管的家長人選


(2)前該結果須寫入會議紀錄,並於事後將會議紀錄發送給未與會的學生家長。

(3)導師亦可接受班親會委託協助代收代付或保管(需前該會議決議),

但不負責帳目收據之管理或製作(亦可簡化不必建立收支帳,但亦需前該會議決議)。
另外,同樣因為監察院的糾正,如有學校要求教師協助收取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蒸飯費、齲齒防治費及學生活動費時,請不宜協助(有法律問題待釐清),如有學校強迫教師從事者,請通知台北市教師會。

原文轉載自「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班級費(班費)」收取問題,本會之法律上建議* 」僅將「本會」改為「台北市教師會」。


以下資料來源:http://www.tta.tp.edu.tw/1_news/detail.asp?titleid=3077

發佈人:會務秘書/閻玉華 公告日期:99/4/27 點閱人數:1318
主題
04.27教育新聞及評論-呼籲本市教師審慎處理班費問題 以免造成社會誤解
內容
04.27教育新聞及評論
【本會評論】呼籲本市教師審慎處理班費問題 以免造成社會誤解
在近日新聞中反映了學校班費的問題,並將班費的多收,不當連結的指向於學生給校長或教師的禮物,雖然細讀新聞內容,我們瞭解班費都是由家長推選的總務媽媽在收,有些的確是合乎情理的支出,可是社會上就會有對校園或教師行為的不當誤解,所以教師同仁們也需在班費問題上多些細心考量。

本會呼籲本市教師同仁們:1.不經手班級班費,班費收取應與班級家長達成共識。2.不接受金額太高的餽贈。3.注意班上學生班費負擔。在社會多用放大鏡來看校園及教師行為的今天,盡量謹言慎行,與家長多溝通,以免外界有所誤解,最後附上北市教師自律公約,敬請教師同仁們共同遵守。

本主題相關新聞,節錄自今日三大報,敬請參考:
4千元班費 買盆栽送校長【聯合報】2010.04.27
台北市仁愛國中有家長抱怨,學生繳交班費一學期高達4000元,且班費竟然是用來買禮物送給老師、買盆栽送校長。台北市教育局長康宗虎表示,一般來說,班費都是家長老師共同討論訂定,但4000元的班費確實太貴,教育局會立即徹查。

仁愛國中校長余國珍則是喊冤,他說,班費是由家長推選的總務媽媽在收,不是學校收,基本上1000元是班級經營費,如買考卷、講義之類的費用,其餘看各班怎麼使用。他坦承確實有班級買盆栽送他,但是家長買了又不能退,他只能收下。

余國珍說,就他所知,有些班級是將全用來買滿月禮送老師,或者是教師節買敬師禮,但金額通常不會太高,以班為單位四、五百元。這件事若造成家長的困擾,學校會正式公告,不准老師校長接受任何禮物。

台北市議員秦儷舫昨天在議會交通部門質詢時指出,北市仁愛國中有個班級,上學期每人班費被要求交新台幣4000元,這學期也要繳交3500元,部分班費被用來買盆栽送校長,或用來送老師禮盒、滿月禮,家長認為不合理,且不只一個班級,很多班級幾乎都是這個行情,家長直呼吃不消。

國中超收班費 校長:不經手【中國時報 】2010-04-27

 台北市議員秦儷舫昨驚爆,北市仁愛國中某班級,每學期竟收每人三千五百至四千元不等的班級活動費、教材輔導費等費用,質疑班費用途不當,仁愛國中校長則說,該費用為班親會自行處理,學校不經手。

 秦儷舫昨於議會質詢表示,她接獲仁愛國中某班家長投訴,班上收取班費四千元,除購買參考書、講義等用途外,還購買盆栽送給校長與級任老師、致贈科任老師彌月禮等,甚至有「聚餐費兩萬元」項目,她認為相當不合理。

 秦儷舫說,若加計學費等,等於每位學生每學期須付一萬元以上,對中低收入家庭是沉重負擔,教育局對於學校花費名目,應有規範與監督,班費不應拿來當作校內公關費使用。

 仁愛國中校長余國珍表示,該款項並非班費而是由班上家長共同協議收取款項,並由班親會管理,學校並未經手。但他也坦承,該班部分款項利用確有討論空間,將要求班親會提送班費細目予校方存查。


拿班費買師長禮物 仁愛國中挨轟 【自由時報】【20104/26】
〔本報訊〕班費等於禮物費?台北市仁愛國中遭到學生家長爆料,指稱小孩班費除了校方規定的2000元之外,竟然還得多付3500元,支出內容包括送校長、老師的禮物,以及代課老師做月子的滿月禮,家長氣的向台北市教育局投訴,對此,校方緊急出面回應,表示此做法的確不妥當,未來將嚴格規定班費不可拿來送師長禮物,以免引發爭議。

 台北市議員秦儷舫表示,她日前接到一名學生家長投訴,表示明明薪水都已經不夠用了,小孩子的班費卻越繳越多,等到拿到班費支出明細時,才驚覺原來他們繳的錢全都進了校長、老師的口袋,根本就是不樂之捐,要求北市教育局介入調查。

 教育局接獲消息,調查後發覺當中確有不妥,強調會全面清查各校班費用途,校方則出面解釋,表示那些禮物都是部分家長的「小小心意」,如果引起其他家長不滿,未來將全面禁止送禮。

 台北市仁愛國中校長余國珍表示:「這些『小小禮物』都是家長、學生的心意,但某些家長對這方面卻有不同意見,因此學校從今開始,都不會再收受這樣的一個禮物。」


台北市教師自律公約

中華民國91年6月16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台北市教師會於85年10月13日成立,並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於86年2月22日正式通過「台北市教師會自律公約」。但隨著社會環境急速變遷,學校教育面臨鉅大的挑戰,傳統上對教師的角色期待已無法完全適合現代社會的需求,為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及專業自主方向,重新塑造教師之形象,特於91年5月—日修訂本市教師自律公約,全體教師應共同遵守,以維護教師專業之形象。

一、為保障學生學習權,教師應致力於教育專業發展與教育環境改善。

二、為確保教育專業品質,教師應以維護教師專業地位及自主權為職志,並積極從事研習進修活動。

三、為確保學生受教權之平等,在教育資源允許的前提下,教師應盡可能依據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施予適當教育,並特別關懷弱勢學生之需求。

四、為導正社會風氣,教師不應以營利為前提,邀集學生補習或在校園內從事各種商業行為。

五、為保持教育中立,教師不宜在校園內為特定之宗教或政黨從事宣傳活動。

六、為協助學生健全成長,在家長或學生的配合前提下,教師應多和家長及學生溝通。

七、為建立社會良善價值,除在維護公共與自身安全等特殊情形下,教師不應對學生有暴力的行為。

八、為維持良好的親師生互動,教師應婉謝學生或家長的異常饋贈。
教師應積極參與和教育有關之各種組織與活動。




轉教育局990830北市教國字第09937910600號函重申關於班級經營費收取相關規定:
  ⊙班級經營費係供各班環境佈置及競賽活動支用。
  ⊙應由班級學生家長公開、公正之程序決議並經學校審核核定
  ⊙低收入戶學生免繳。
  ⊙講義費、戶外教學、畢業旅行費用不宜納入合併收取。

  ⊙於行政會報、學年主任會議宣導。


轉教育局990819北市教中字第09937759700號函有關班級經營費收取作業流程及學校建立自我檢核機制。概要說明如下: 

 (1)公開討論所需支出項目及金額並討論低收入免繳措施  

  (2)填具班級經營費預計表 

  (3)檢附收費之會議紀錄後 

  (4)班級經營費申請表經學生家長代表二位簽名報請學校核定 

  (5)製發書面通知學生家長 

  (6)收費時須經學生家長會開立收據 

  (7)低收入戶者免繳 

  (8)每學年度末公告收支(含餘款處理)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941031日北市教中字第09438013200號函辦理。
二、班級經營費(以下簡稱「班費」)使用範圍:供各班環境佈置及競賽活動等班級經營之用,且須符合教育政策法令。

前項班費使用不得以發紅包之方式給予學生或教師獎金,亦不得作為購置班級日常學生飲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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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班費爭議 北市教局明定收費辦法2003-11-07 00:00 作者:劉淑婷

【記者劉淑婷台北報導】紊亂的班費收費標準未來將有法可循。台北市教育局昨天表示,為有效管理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明定班費將區分為班級自治費及班級經營費,自治費方面統一在開學時由四連單收取,經營費部分則由班級家長會協調通過並報學校備查後,才可收費。教育局2科科長樊有譽表示,過去班級費的收取標準沒有統一的收費模式,紊亂的收費程序造成學生家長的困擾,由各班所收取的班級費用支出與盈餘流向不清,容易引起爭議,為求公平正義原則,教育局期以新增收費辦法,統一管理。樊有譽表示,自治費方面仍維持收費新台幣50元,經營費則不設上下限,由各班家長會代表擬定通過,並報請學校備查,班級家長會並應切實開立收據,而經營費的收費用途,不限使用用途,以統一採購參考書或班級運作之用,但原則上不可用於請學校代購測驗卷。樊有譽也解釋,經營費的上下限問題,在昨天的會議中也曾經一度被熱烈討論,但與會的學校、家長及教育局代表多數認為,為避免限制班級發展,不宜訂定收費的上下限。此外在代辦費退費標準上,學生若註冊後轉學,包括班級經營費、轉至外縣市的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耗材、週邊及相關教學軟體費、網路使用費及其他代收費用,以及寄宿費、交通車費、學習輔導費,都可退還部分費用,但轉出時間超過學期2/3者,則不予退費。另外,未退費而有盈餘的部分,則統一收入學校校務基金統籌運用。




以下資料來源:http://chinan66.blogspot.tw/2010/01/blog-post_20.html
chinan66 網誌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新聞】班費比學雜費貴?教局:若不合規定 會糾正
班費比學雜費貴?教局:若不合規定 會糾正

2010/01/18 聯合晚報/記者陳珮琦

台北市部分國中、國小班費高出學雜費好幾倍,還有學校在「代辦代收費用」項目,把請清潔公司打掃廁所、課後輔導的電費等,向學生收取費用,名目之多,讓許多家長吃不消,甚至質疑繳這麼多錢,不如念私校;台北市教育局上午則表示,將針對接獲投訴的學校,派督學調查,如不合規定,會予以糾正。

天母國小有家長投訴班費超過千元,暑假請人打掃教室、購買蒸餾水等,都要從班費中支出,家長覺得非常不合理。

台北市議會教育委員會委員的台北市議員林奕華指出,台北市某國中辦理課後輔導,學校竟以課後輔導教室用電,算是「額外支出」,而向家長收「電費」,非常不妥。

台北市信義區某國小也發生過校方雇請清潔公司打掃廁所,這筆花費則用「代辦費」名目,向學生家長收費,引起家長強烈反彈;台北市教育局表示,班費分為「班級自治費」和「班級經營費」兩部分,其中「班級自治費」為全國各校統一收取50元;而最有爭議的部分「班級經營費」,應用於班級環境佈置等,且收費和項目需經班級家長會透過公開、公正決議後,送交學校核定才能收費,且需由班級家長會開立收據,低收入戶則可免繳。

台北市教育局在去年11月5 日還特別針對班費問題,召集學校及家長代表開會,教育局上午重申,諸如冷氣電費、便當費、文具費等應回歸於代辦代收費用收支辦法規範,教育局初步了解,天母國中向學生收取的五千元班費,校方說是包括冷氣電費、便當費還有基測報名費,教育局將派督學前往調查。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23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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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投訴 天母國中班費繳5千

2010/01/18 聯合晚報/記者陳珮琦

台北市國中、小學的班費應收多少錢才合理?台北市天母國中家長日前投訴指出,該校三年級班的班費竟然要五千元,老師指稱班費是要購買講義、測驗卷,但家長大呼吃不消,抨擊班費幾乎是任由老師「喊價」,質疑講義、測驗卷的採購應與家長先行溝通。

「難道就因為我們住在天母,就以為家長都是有錢人!」天母國中王姓家長氣沖沖地說,他的女兒就讀天母國中,國一、國二時,班費就要二、三千元,現在升上國三,最近班上又要繳下學期的班費,竟然「漲」到要每名學生繳交五千元,「太誇張了!」

家長說,經向老師詢問,老師回答班費是要用來購買講義、測驗卷,到了學期末了,班費如有結餘,會發還給學生;但家長指出,天母國中三年級有20班,平均每班 35名學生來算,每名學生繳交五千元班費,就有二百多萬元,家長質疑老師採購講義不夠透明化,學生、家長能做的只有「付錢」。

去年10月,有仁愛國中、仁愛國小和天母國小等校的家長,也向市長信箱投訴,指稱學校收的班費,動輒二、三千元,讓家長大感吃不消;仁愛國中強調,班費主要用於參考書、講義、測驗卷等;仁愛國小則表示,收取的班費主要是做校外教學及美勞教材等費用,家長可選擇部分繳交;但家長認為,如果選擇部分繳交或是乾脆不繳,擔心孩子在學校被老師「貼標籤」,因此儘管滿肚子氣,還是得乖乖繳班費。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23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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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班費收5000 家長怒吼吃不消

1/19 17:09

國中生班費究竟該收多少算合理?北市天母國中遭家長投訴,指一學期班費達5000元,實在貴得嚇人,不過校方解釋5000元是包含整學期的講義、測驗卷費用,但仍有家長認為不合理,教育部國教司長楊昌裕表示,班費可由家長、教師就班級需求規畫繳交,應事先充分溝通,用途、項目及帳目要完全公開。

台北市天母國中家長投訴,看見孩子的聯絡簿上,寫著應繳班費竟是5000元,讓他相當傻眼,不過校方表示,絕對沒有濫收費用,訓導主任就說,其實該筆費用收的不止是「班費」,而是所有的費用加總後,一共約5000元,班費可能只佔很少部分,其他部分都是學生的參考書以及班級的活動費用。

校方也表示,學生雜費以參考書和測驗卷為最大宗,約需3000元﹔其次學測報名費約1000元﹔其他的則需支出美術、家政、其他課外活動或者留校的便當費用等,校方強調,班費是由家長和老師共同討論而決定,若有結餘也會退還給學生,不過以後希望各班的班費支出透明化,以免再度發生糾紛。

資料來源: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32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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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費買講義、測驗卷 引爭議

2010/1/19 楊惠芳

 國中、小學的班費應收多少錢才合理?臺北市天母國中家長日前投訴指出,該校三年級的班費高達五千元,教師指稱是要購買講義、測驗卷,但有家長認為不合理。教育部國教司長楊昌裕表示,班費可由家長、教師就班級需求規畫繳交,應事先充分溝通,用途、項目及帳目要完全公開,尤其要顧及少數經濟弱勢家庭的能力。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副理事長林文虎表示,國中小的班費從一千元到八千元都有,有的班級還要繳交礦泉水、蒸餾水及專人打掃班級的費用,顯示相關單位有必要訂定相關規範,例如班級家長會有權力收取班費嗎?班費的上限是多少?哪些項目可以列為班費?這些都應該一一釐清。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說,學校應尊重個別差異,例如有家長認為,孩子不需要每天寫測驗卷,就不應強制購買,而且網站上有很多資源、題庫等,根本不需要買測驗卷;有家長認為,孩子只要帶水去學校或喝學校的飲用水即可,不需要統一購買飲用水。

天母國中表示,班費收取金額及內容,是由各班家長會議討論決定,家長可在會議中充分表達意見。

林文虎認為,測驗卷及講義等不應列為班費,因為這不但違反教育目標,也不應統一購買。他說,班級家長會的決議不具強制力,家長可以選擇不繳,只是必須接受來自團體的壓力。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info/news/content.asp?Serial_NO=6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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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國民中小學98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
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

一、各國民中小學收費應照收取基準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收代辦下列事項,並按每學年度規定之收費基準收取:
1. 辦理學生午餐之國中及國小,得收午餐費,自訂基準,按月收取,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另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每生每學期依規定收取,外訂餐盒之學校不得收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有關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之支用應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2. 教科書書籍費,按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收費。
3. 學生寄宿費,不住宿者免繳。
4. 為學生代收代辦蒸飯時,得收取蒸飯費,不蒸飯者免繳。
5. 私立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得比照國光汽車客運公司優待學生票價,向自願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按月收取費用。
三、學校可依照每學期之收費基準,代收代辦下列費用:
1. 班級費: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由學校列帳保管,並由各班班級費總額度內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支用。
2. 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代辦家長會經常會費,以家長為單位代收,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其保管、運用及監督、考核應依規定辦理。
3. 學生團體保險費。
4. 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
5. 國民小學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學生活動費。
6. 國民小學辦理齲齒防治學校得收齲齒防治費。
7. 國民中小學得視需要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可支用於電腦網路使用費、未排定資訊課程免收)。
四、代收代辦費倘有一定額度結餘,應依比率退還學生。
五、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小學除照本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及自行決定代收代辦項目,下列各項尤應切實遵照:
1. 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2. 各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向學生收費。
3. 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4. 教師節敬師金一律不收取。
5. 各校為修建校舍及增加設備,必須發起捐募經費時,應於事前由學校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報奉核准後辦理,不得視為收費項目於註冊時收款,或規定數額強迫收取,或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家長要求多捐。
六、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代收代辦教科書,如已購買者發給教科書;如未購買,退還所代辦費金額。
2. 代收代辦費中之寄宿費、蒸飯費及代收費中之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午餐燃料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及網路使用費,請依實際情況比照注意事項第七項處理;學生團體保險費請依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其餘之代收代辦費不退費。
3. 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入學校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4. 私立國民中學及私立國民小學之轉出學生,除上述規定外,其相關學雜費退費之規定應比照本注意事項第七項之時間及退費標準辦理,並由校方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七、轉入學生之收費: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請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準收取,如有公立學校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 即學生不因轉學而增加費用之負擔);如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則私立學校可依差額收費。
八、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註冊後,退費規定如下: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退費標準表

退費時間
 退費項目及標準
 備註:
1.本表所稱之「退費時間」計算原則係以學生實際離校日期為基準。
2.本表所稱之「其餘各費」係指代辦(收)費。
3.代辦(收)費按實際情況處理,如已購製衣物,則發衣物。
4.夜間部比照上項規定辦理。

一、註冊前
 免繳費

二、註冊後上課前
 雜費及其餘各費全部退還。
三、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ㄧ(依各校行事曆計算,以下均同)
 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二。

四、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ㄧ,未逾學期三分之二
 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一。

五、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
 所繳各費均不退還。


九、收取代收費及代辦費,應一律依照規定收費,其收支帳目,各國民中小學應切實依照一般會計手續處理,對於前項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十、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惟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得酌准其分為開學時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分兩期收取。
十一、國民中小學對學生收取費用,如未切實依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者,各該校校長及經辦人員均予從嚴議處。

資料來源:http://www4.jges.tc.edu.tw:800/upfiles/school/board/5260/1247629687_3-847bdd03e0f11fc2_18ca663_1223d7a4834_-2e77_0166549A00_ATTCH4.doc

2014年2月6日 星期四

第2次以後招標公告投標時,若要以人工投標,是否可以檢附前次招標時所取得之電子領標憑據?

第2次以後招標公告投標時,若要以人工投標,是否可以檢附前次招標時所取得之電子領標憑據?

投標須知

1001012日府工採字第10030294100號函頒修
第壹節、總則:
九、領標:
()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詳招標公告)
()領標方式:
R1.專人及郵遞購領:地址: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3201(總務處) (應載明洽購領之單位名稱)
R2.電子領標:詳本須知附錄一(電子領標作業說明)(網址http://web.pcc.gov.tw/)
R3. 本案投標文件依本投標須知第58條而無法決標者,原投標文件請投標廠商自行領回,未領回者本機關自開標日起計保留7()後逕行銷毀,不負保管責任,自第二次以上(),投標廠商均應依本投標須知規定進行領標(含電子領標)與投標
十、採人工領標者,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之工本費概不退還。郵購招標文件,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採電子領標者,其收退費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規定辦理。
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或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上開收據、憑據以下統稱領標憑據)之處理方式,應依本機關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規定辦理。(廠商是否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是否須換購領標及其程序,機關應依個案招標文件變更情形於招標公告中敘明。)

如招標文件免工本費(或機關文件費)者,無須檢附領標憑據。

***本案本次為第二次招標,投標廠商得採用第一次之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惟換領本次招標文件之投標封套及公告,請聯絡秘書室承辦人  1999或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74***




問題類別:領標
發表人 主題:請問需要重新上網領標嗎??
Ann
發表於:100-07-04 11:53
請問如果有標案流標或廢標沒有開標
那還需要再重新上網付費領標嗎??
還是可以用第一次領的標案跟電子憑證


客服人員
您好:只要重新招標公告的標案,就要重新領標、重新繳費。不能用原第一次招標公告的領標憑據領取第二次招標公告文件(不論是流標、廢標、取消採購等...)。謝謝您!

問題類別:領標
發表人 主題:該標案流漂後,是否還需要再付費領標一次

陳盈縉
發表於:099-10-26 8:35
不少標案在第一次流標後,待開第二次開標,此時就有領標的動作,
但我覺得同樣是該標案為什麼需要重覆領標?
還是第一次的領標"電子憑據"可以延至第2次~第3次開標使用.


客服人員
您好:若標案為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及取銷採購這二個理由系統將會自動註銷退費,該憑據就不能領取之後的招標文件。其他無法決標理由都無退費,且機關重新招標須重新領標,謝謝!


問題類別:領標
發表人 主題:機關停開標案,電子領標憑據是否可續用

Golden
發表於:100-04-08 14:29
若第一次開標,完成電子領標繳費後,因機關的因素標案停開
待第二次公告後,第一次所購買的電子憑據可續用到第二次嗎?


客服人員
您好:若標案為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及取銷採購這二個理由系統將會自動註銷退費,該憑據就不能領取之後的招標文件。其他無法決標理由都無退費,且機關重新招標須重新領標,謝謝!





問題類別:領標
發表人 主題:第一次投標時流標,第二次公告時是否要再重新領標?
http://papads.gp.gov.tw/feedback/view.jsp?from=search.jsp&id=13b22515684000009287&type=2





summer
發表於:101-11-21 17:34
第一次投標時流標,第二次公告時是否要再重新領標?


客服人員
您好:機關若重新招標公告的標案,就要重新領標、重新繳費。不能用原第一次招標公告的領標憑據領取第二次招標公告文件(不論是流標、廢標、取消採購等...)。謝謝您!





問題類別:領標

發表人主題:請問需要重新上網領標嗎??

http://papads.gp.gov.tw/feedback/view.jsp?from=search.jsp&id=13eace167a6000007153&type=2




小王
發表於:102-05-16 18:27
有廠商提問重新招標案件在投標時是否須重新領標?(連結如後http://papads.gp.gov.tw/feedback/view.jsp?from=list.jsp&id=130f34748ff000003017&type=2)
貴公司客服人員回答如下:只要重新招標公告的標案,就要重新領標、重新繳費。不能用原第一次招標公告的領標憑據領取第二次招標公告文件(不論是流標、廢標、取消採購等...)。謝謝您!
關於此問題應補充如下: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
回復第二第三點如下
二、來函所詢事項,請參閱本會88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8811623號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辦理採購,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

三、查政府採購法令並無關於招標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領標繳費憑據之規定,廠商於第2次招標投標時僅檢附第1次電子領標憑據,資格是否符合,請依據本案之招標文件規定,並參考說明二之意見辦理。

也就是說如果該案投標須知或招標文件沒有特別規定,標案亦無更正或變更那麼是可以沿用的之前所領的憑證.而不是一定要重新領標.

客服人員
您好: 本服務僅提供系統操作流程諮詢。目前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機關端若以原案號上傳第2次以後招標公告,前次採電子領標繳費取得招標文件者,於系統上操作需重新電子領標繳費才可再取得招標文件。



有關第2次以後招標公告投標時,若要以人工投標,是否可以檢附前次招標時所取得之電子領標憑據,需洽詢欲投標之招標機關詢問,或是可電洽主管機關採購法諮詢專線02-87897647、02-87897648、02-87897649、02-87897650,由法規人員協助回覆說明,謝謝您。

查詢標案領標情形

查詢標案領標情形
賴崇星
發表於:101-03-09 11:47
查詢標案領標情形卻顯示找不到任何資料


客服人員
您好:依照主管機關指示及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機關不得於開標前洩漏領標、投標廠商資訊,有關查詢領標家數功能於101年2月17日改版(可至首頁>最新功能列表查閱),增修內容如下:
一、「領標家數查詢」功能:
1.僅可查詢逾截止投標時間(時、分)且尚未刊登決標公告或無法決標公告之標案。
2.於查詢結果畫面,原標題「已公告且尚未決標之標案」更名為「逾截止投標時間(時、分)且尚未刊登決標公告或無法決標公告之標案」,另增加「項次」欄位。
3.前揭同一頁面按「檢視」後之「查詢電子領標紀錄」畫面,須增加顯示查詢條件內容,包括「機關代碼」、「機關名稱」及「標案名稱」,另在友善列印畫面右上方顯示列印時間。
二、「領標憑據序號」功能:
1.增加「開標日期」查詢條件。
2.查詢結果僅能列出已逾截止投標時間(時、分)之標案。
3.查詢結果及檢視畫面,修改為與「領標家數查詢」相同。

以上說明,謝謝!  

招標公告範例

招標公告範例
公開招標公告
公告日:103/02/07



機關代碼
3.79.8.54
機關名稱
臺北市大安區古亭國民小學
單位名稱
臺北市大安區古亭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01
聯絡人

聯絡電話
(02)23639795分機831
傳真號碼
(02)23637599
電子郵件信箱
home7win@gmail.com



標案案號
1030121
標案名稱
102年度建置英語學習情境中心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7 -
室內裝潢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
2,746,896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預算金額
2,746,896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746,896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79.4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補助金額
2,746,896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3/02/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
系統使用費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20
文件代收費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5
總計
125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大安區古亭國民小學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帳戶:臺北市古亭國民小學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不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3/02/11 17:00
開標時間
103/02/11 17:15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01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3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預計10351日前,73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歸屬計畫類別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僅須任一項符合即可:
(1)E101011
綜合營造業丙級(含以上),或
(2)E801060
室內裝修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
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至少1/4等標期,詳細期限為103.2.8下班17:00前;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1日。
2.      第二次及以後公告,投標廠商應重新領標以取得第二次或以後領標電子憑據序號,並將內容之紙本證明文件一併裝入專用信封內,一齊寄(送)達。
3.      開工日:預計103218(週三)前開工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73日曆天內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10351(若開工日因招標延後則預計竣工日順延)。本工程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本案日曆天除「除夕至初五」共六天及颱風等停止上班外免計日曆天外,其餘假日均計日曆天)
4.      施工期限:73日曆天。
5.      押標金: 新臺幣130,000元。
6.      履約保證金: 新臺幣 260,000 元。
7.      保固金: 工程結算金額3 %
8.      保固期限: 2年。
9.      物價調整: 本案履約期限未達180日曆天,無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
10.   付款方式: 總價結算,驗收後一次付款。
11.   .投、決標方式簡要資訊
(1)
投標: 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不允許共同投標。
(2)
決標: 同質採購最低標決標。
(3)
協商: 無協商機制。
(4)
投標資格: 詳投標須知第13點,投標廠商僅須任一項符合即可:(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級(含以上),或 (2)E801060室內裝修業。
12.   本案考量六月配合教育局開幕,五月試營運,期程緊湊,故原預算不變,減項發包,減項項目:() 腳踏車含固定架2台,() A12-FRP玩偶2座,() A11計程車模型1台,() 一對一空調2組,() 120吋電動布幕1台,() 130L雙門小冰箱1台。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大安區古亭國民小學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低層棟、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5;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附加說明](一)得標廠商須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各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二)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三)1.本採購案之預算尚未經立法機關(本市議會)審議通過,倘預算遭刪減或刪除,無法如數動支時,本契約之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通過之預算調整,或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終止或變更契約。
2.
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力。
(四)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五)第二次及以後公告,投標廠商應重新領標以取得第二次或以後領標電子憑據序號,並將內容之紙本證明文件一併裝入專用信封內,一齊寄(送)達。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001012日府工採字第10030294100號函頒修
第壹節、總則:
九、領標:
()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詳招標公告)
()領標方式:
R1.專人及郵遞購領:地址: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3201(總務處) (應載明洽購領之單位名稱)
R2.電子領標:詳本須知附錄一(電子領標作業說明)(網址http://web.pcc.gov.tw/)
R3. 本案投標文件依本投標須知第58條而無法決標者,原投標文件請投標廠商自行領回,未領回者本機關自開標日起計保留7()後逕行銷毀,不負保管責任,自第二次以上(),投標廠商均應依本投標須知規定進行領標(含電子領標)與投標
十、採人工領標者,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之工本費概不退還。郵購招標文件,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採電子領標者,其收退費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規定辦理。
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或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上開收據、憑據以下統稱領標憑據)之處理方式,應依本機關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規定辦理。(廠商是否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是否須換購領標及其程序,機關應依個案招標文件變更情形於招標公告中敘明。)

如招標文件免工本費(或機關文件費)者,無須檢附領標憑據。

***本案本次為第二次招標,投標廠商得採用第一次之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惟換領本次招標文件之投標封套及公告,請聯絡秘書室承辦人  1999或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74***

問題類別:領標
發表人 主題:請問需要重新上網領標嗎??



小王
發表於:102-05-16 18:27
有廠商提問重新招標案件在投標時是否須重新領標?(連結如後http://papads.gp.gov.tw/feedback/view.jsp?from=list.jsp&id=130f34748ff000003017&type=2)
貴公司客服人員回答如下:只要重新招標公告的標案,就要重新領標、重新繳費。不能用原第一次招標公告的領標憑據領取第二次招標公告文件(不論是流標、廢標、取消採購等...)。謝謝您!
關於此問題應補充如下: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
回復第二第三點如下
二、來函所詢事項,請參閱本會88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8811623號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辦理採購,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

三、查政府採購法令並無關於招標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領標繳費憑據之規定,廠商於第2次招標投標時僅檢附第1次電子領標憑據,資格是否符合,請依據本案之招標文件規定,並參考說明二之意見辦理。

也就是說如果該案投標須知或招標文件沒有特別規定,標案亦無更正或變更那麼是可以沿用的之前所領的憑證.而不是一定要重新領標.

客服人員
您好: 本服務僅提供系統操作流程諮詢。目前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機關端若以原案號上傳第2次以後招標公告,前次採電子領標繳費取得招標文件者,於系統上操作需重新電子領標繳費才可再取得招標文件。



有關第2次以後招標公告投標時,若要以人工投標,是否可以檢附前次招標時所取得之電子領標憑據,需洽詢欲投標之招標機關詢問,或是可電洽主管機關採購法諮詢專線02-87897647、02-87897648、02-87897649、02-87897650,由法規人員協助回覆說明,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