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4日 星期三

主旨:轉知有關本府勞動局業建置「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停止假期或延長工 時通報」線上申報系統,請多加利用,俾利加速核辦作業,請查照。

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略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
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
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及同法第40條規定略以:「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
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爾後若確有使
勞工延長工時之情事,得於勞工延長工時開始後24小時內,始向勞動
局通報即可。
如需辦理函報作業,請至本府勞動局網站首頁(http://bola.gov.taipei>便民服務>企業服務線上申辦>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停止假
期或延長工時通報),並將相關資料上傳至勞動局網站後,該局將依
法辦理,請多加利用。如有帳號或使用問題,請撥打1999轉7062。

2016年12月7日 星期三

休假日可以加班,但資方必須付出加班費,前兩小時加班費為「一加一點卅三倍工資」,兩小時後加班費為「一加一點六六倍工資」,加班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

勞基法修法強行過關 增納「吹哨者條款」

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勞基法部分條文,包括刪除勞工七天假,讓全國國定假日一致,並將周休二日定為「一例一休(休假日可加班)」,以及增加資淺勞工的特休假等。
新法待公告上路後,明年起,勞工與公務員國定假日一致,資淺勞工僅工作滿半年,就有三天特休假。
昨天朝野黨團,從早到晚都在協商,對修法內容缺乏共識,國民黨團退出協商,民進黨立委強勢清場,將占領主席台的國民黨立委排除,展開逐條表決。
這次勞基法共修正十一條,包括周休二日規定為「一例一休」,雖休假日可以加班,但資方必須付出加班費,前兩小時加班費為「一加一點卅三倍工資」,兩小時後加班費為「一加一點六六倍工資」,加班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
修正後勞基法,對資淺勞工福利提高。新法規定,工作滿半年未達一年者,享有三天特休假,滿一年則有七天特休假,滿兩年、但未滿三年,有十天休假,滿三年未、滿五年,則是十四天,第五年到第九年是十五天,第十年起是十六天,逐年增加一天,卅天為上限。特休假未休滿,雇主應補發工資,以「一加一」(一天特休折算兩天工資)計算。
此外也納入「吹哨者條款」,鼓勵及保護勞工檢舉違法雇主。加重對違法雇主的處罰,違者將處以兩萬以上至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以及賦予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至一百五十萬元)。
新聞資料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E5%8B%9E%E5%9F%BA%E6%B3%95%E4%BF%AE%E6%B3%95%E5%BC%B7%E8%A1%8C%E9%81%8E%E9%97%9C-%E5%A2%9E%E7%B4%8D-%E5%90%B9%E5%93%A8%E8%80%85%E6%A2%9D%E6%AC%BE-190900015.html

2016年11月18日 星期五

審計處重點稽核項目:105年1月~11月15日執行工程(含已開工、施工中、已完工)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調查表

審計處重點稽核項目:1051月~1115日執行工程(含已開工、施工中、已完工)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調查表

審計處重點稽核項目
填報欄位
說明

一、承攬廠商為「營造業(甲等、乙等、丙等)」,且為已開工之「工程標案件數」(多個工程合併招標算1件)
1.僅統計(10511日~1115日)執行工程(含已開工、施工中、已完工),且承攬廠商資格為「營造業(甲等、乙等、丙等)」的工程採購標案件數2.其他行業別,例如:土木包工業、室內裝修業、水電行、科技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技師、建築師、顧問公司、、、均不納入統計。3.如果填「0」,以下欄位免填。

二、廠商是否將「專業工程人員」資料登載於工程承攬手冊,並送學校簽章(總務處圓戳章即可)
1.請填「有」或「無」或「辦理中」。(例:2案有、1案辦理中
2.
營造業法第42條:各機關於工程開工時,應要求營造業將專任工程人員(或逐案簽章技師或建築師)資料(包含姓名、技師證書字號等)於工程承攬手冊確實載明,得據以確定該工程確有合格人員,並送工程主辦機關簽章證明。
3.
如果還沒辦理,請通知廠商儘速補辦。
三、工程「開工報告」是否有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
1.請填「有」或「無」或「補簽中」。(例:2案有、1案補簽中
2.
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3.
如果還沒辦理,請通知廠商儘速補簽名或簽章。
四、工程「施工計畫書」是否有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
1.請填「有」或「無」或「尚未送審」或「補簽中」。(例:2有、1案尚未送審)
2.
按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3.
如果還沒辦理,請通知廠商儘速補簽名或簽章。
五、工程「竣工報告」是否有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
1.請填「有」或「無」或「補簽中」或「尚未竣工」。(例:2有、1案補簽中)
2.
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六、竣工圖說是否於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送達學校或監造
1.請填「是」、「否,且已扣罰逾期違約金」、「施工中」。
2.
廠商未依規定期限提送竣工圈,復未計罰違約金:依各該1.約第15條第2款第2目規定:「‧‧‧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闕


From: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mailto:eighth@mail.taipei.gov.tw]
Sent: Tuesday, June 14, 2016 12:34 PM
To: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Subject: 1050518
倘廠商違反營造業法,且經貴校通知仍不依營造業法執行業務,請送營造業登記之各縣市政府審議
Importance: High

TO: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機關學校
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518
發文字號:北市教工字第10535172300
附件:營造業疑涉違規審議通知單、常見違反營造業法案件態樣表各1
主旨:各校辦理工程採購履約管理時,屬營造業之承攬廠商應依營造業法執行貴校工程應辦事項,倘廠商未主動辦理,且經貴校通知仍不依營造業法執行業務,請填寫「營造業疑涉違規審議通知單」函送營造業登記之各縣市政府審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審計處1041224日審北市二字第1040011549號函暨本局10541日北市教工字第10533227600號函續辦。
二、審計處104年度抽查本局所屬35所學校102-104修建工程案件核有缺失事項摘錄如下:
()營造業未將專任工程人員資料於工程承攬手冊確實登載,無法確定該工程有合格人員。
()廠商屬丙等綜合營造業而未置專任工程人員,未依規定委託技師或建築師綜理施工管理。
()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未依規定於施工計畫書、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等報表簽名或蓋章。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於辦理勘驗、查驗或驗收未到場、未於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三、倘貴校之承攬廠商有違法營造業法之情事,請填寫「營造業疑涉違規審議通知單」(附件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範例),並函送營造業登記之各縣市政府審議: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營建科(02-2720-888919998404)(網址 http://dba.gov.taipei/)。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02-2960-34565786)(網址 http://www.publicwork.ntpc.gov.tw/)。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施工管理科(03-33221016101-6103)(網址 http://www.tycg.gov.tw/building/index.jsp)。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04-2228-911164101)(網址 http://www.ud.taichung.gov.tw/mp.asp?mp=127010)。
()其他縣市政府,請自行上網查閱。
四、檢附網路下載之「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常見違反營造業法案件態樣表(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12.9製)」供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臺北市各市立幼兒園、臺北市立大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
副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2016年11月15日 星期二

廠商不是營造業,也不是土木包工業,沒有專任工程人員,驗收紀錄的專任人員欄位由誰簽名? A:可參考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第三點:『……若廠商非屬營造業,前項專任工程人員簽認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為之。』---公司負責人仍需簽名!

補充說明

Q:如果廠商是土木包工業,沒有專任工程人員,驗收紀錄的專任人員欄位由誰簽名?
A營造業法   第三十六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之職責)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責第三十二條所定工地主任及前條所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公司負責人仍需簽名!

Q如果廠商不是營造業,也不是土木包工業,沒有專任工程人員,驗收紀錄的專任人員欄位由誰簽名?
A:可參考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第三點:『……廠商非屬營造業,前項專任工程人員簽認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為之。』---公司負責人仍需簽名!


From: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mailto:eighth@mail.taipei.gov.tw]
Sent: Tuesday, October 11, 2016 9:29 AM
To: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Subject: 
提醒:1040923辦理工程勘驗、查驗或驗收時,應依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規定辦理者,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TO: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機關學校
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

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923
發文字號:府授工採字第10414621000
主旨:貴機關辦理工程勘驗、查驗或驗收時,應依營造業法第41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規定辦理者,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請查照並督導所屬。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4918日新北府工施字第1041758637號函辦理。
二、邇來本府稽核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偶有廠商未依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機關亦未依規定不予驗收,請確實注意營造業法相關規定如下,並落實管理:
()營造業法第35條:「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2、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5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6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7、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營造業法第41條:「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營造業法第61條第1項:「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4條、第35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一、第41條第1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66條第4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營造業法第61條第2項:「營造業負責人明知所置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第34條第1項或第41條第1項規定情事,未通知其辭任、未予以解任或未使其在場者,予以該營造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三、機關爾後辦理工程勘驗、查驗或驗收,倘有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未依旨揭規定辦理時,機關應依規定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驗收時並依工程採購契約所附「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規定扣罰。
正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本: 2015-09-23  15:50:23
工務局代決)

2016年7月28日 星期四

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或監造人員違規兼職情形者,請依據下列說明辦理

有關  工地主任,及 工地負責人  是否不同?罰則一樣嗎?

又  權責分工表,有各年新版本,有些合約因較早期為103年版本沒罰則,                  
故沒有像後來104.105年的版本有罰則,
應該要依合約中的版本罰則來罰款吧!
有一廠商在別校同棟工地有兩個工程案子,他誤以為同一工地主任,他可以申訴嗎?






李後昌 <edu_sb.23@mail.taipei.gov.tw> 於 2016年7月28日 下午6:35 寫道:
校長、主任、組長  你好
有關貴校經審計處抽查有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或監造人員違規兼職情形者,請依據下列說明辦理,若未經抽查違規者,請逕予刪除
一、工地負責人,暫無需處理,已發文工務局釋疑,俟回覆後再函知各校續辦。
二、監造人員、品管人員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1.      附表違規欄位v或#」的部分才要扣罰
2.      監造人員」請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526規定妥處。
3.      品管人員」請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3規定妥處。
4.      不論是否已結案案件,請一律依相關罰則計算罰金後發函告知廠商
5.      請發函告知廠商違規情形及罰則,依據罰則計算後之罰金、繳納期限,同函請務必告知「倘有疑義請於一定期限內函覆」,以免爭議產生。
6.      若屬誤植,請於附件「處置情形」欄位填上說明,如:經查契約金額為000萬元,依據000規定可採兼職人員,本校誤植為專職人員。
7.      請於附件「處置情形」欄位填上發函日期、文號及簡易內容,例如:105.7.29北市***字第10530303000號函通知廠商繳納罰金
8.      檢附前述「附件」、「公文影本」函覆本局


 校長、主任、組長  你好
有關貴校經審計處抽查有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或監造人員違規兼職情形者,請依據下列說明辦理,若未經抽查違規者,請逕予刪除
一、罰金計算
1.      附表違規欄位v或#」的部分才要扣罰
2.      工地負責人」請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相關規定妥處。
3.      監造人員」請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5規定妥處。
4.      品管人員」請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3規定妥處。

二、貴校處置辦法
1. 不論是否已結案案件,請一律依相關罰則計算罰金後發函告知廠商
2. 請發函告知廠商違規情形及罰則,依據罰則計算後之罰金、繳納期限,同函請務必告知「倘有疑義請於一定期限內函覆」,以免爭議產生

三、貴校回函
1. 請於附件「處置情形」欄位填上發函日期、文號及簡易內容,例如:105.7.29北市***字第10530303000號函通知廠商繳納罰金
2. 檢附前述「附件」、「公文影本」函覆本局

2016年6月29日 星期三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105年1至5月施工查核之主辦機關品管制度缺失統計表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105年1至5月施工查核之主辦機關品管制度缺失統計表
4.01.08:符合「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五點規定之附表之各類公共工程實施範圍者,或符合「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
規則」者,契約內未規定實施監造簽證
●4.01.10:工程契約內未明定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應進行督察,並於查驗或查核時到場,或未明定其未依前開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4.01.13:未於開工時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並於驗收完成後七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或內容不確實、不
完整
●4.01.11:未將核定之委辦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或廠商品管人員或其他工地相關人員,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4.01.15: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以及工程會98年10月29日工程管字第09800480600號函,規定項目(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篩分析、水硬
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土壤夯實、土壤工地密度、AC壓實度、CLSM抗壓強度、鋼筋續接器、高壓混凝土地磚、普通磚)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
驗項目,未於契約明定由符合CNS 17025(ISO/IEC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或前開檢驗或抽驗報告,未印有依標準法
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4.01.20.02:有無審查或複核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訂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資料,或有無審查或複核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
造商資歷
●4.01.06:監造計畫無核定紀錄,或未確實審查
●4.01.04:無品質督導及查驗紀錄,或未落實,或記載不完整
備註:缺失編號之缺失內容概述如下:
●4.01.01:契約內未編列品管費用,或品管人員訂有專職及人數等規定者,未以人月量化編列,或以百分比法編列之比率不符規定,或未編列
廠商材料設備之檢驗或系統功能運轉測試費用,或未編列監造單位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或未規劃臨時照明及臨時給排水設施
●4.01.05:無查核、督導或查驗之缺失追蹤改善紀錄,或內容不確實、不完整
●4.01.20.04:有無辦理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及督導
●4.01.22:未將維護規定納入工程契約,或未編列維護經費
●4.01.99: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其他缺失:

2016年6月16日 星期四

2016年5月11日 星期三

自105年1月1日起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不代辦之財物勞務類採購標的一覽表

自105年1月1日起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不代辦之財物勞務類採購標的一覽表
機關名稱 標的分類 標的分類代碼與名稱 採購標的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勞務類 911-政府行政服務 委託經營管理親子館、少年、婦女暨家庭、老人、親職教育輔導服務中心等,兒童及少年寄養、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居家、視障者服務等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財物類 481-醫療, 外科及矯形設備  
財物類 352-醫藥產品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勞務類 94-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徵選104年至106年度臺北市專用垃圾袋配送廠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管制計畫、固定污染源許可及稽查管制計畫、加強移動性污染源-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稽查管制計畫、清潔車輛(垃圾車)裝置後處理器(濾煙器)運行維護計畫、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宣導與檢測計畫;廚餘堆肥半成品、溝泥溝土、營建混合廢棄物等再利用處理等
財物類 364-塑料製包裝產品 臺北市專用垃圾袋、行人專用清潔箱及掃路用清潔袋等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勞務類 96-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燈節主燈設計及裝置等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勞務類 96-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流行音樂教育推廣活動、臺北世界設計之都國際參展暨國際宣傳、國際華人紀錄片影展、民歌40紀念展等
臺北市各級學校 勞務類 21-肉類, 魚, 果實, 蔬菜,及油脂 午餐外訂盒餐/桶餐、食材採購等
勞務類 642-提供食物服務 中央廚房勞務委外
財物類 23-穀粉, 澱粉及澱粉製品; 其他食品 午餐外訂盒餐/桶餐
備註1: 有關自105年1月1日起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不代辦之財物勞務類採購類型,敬請參照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採購案件作業程序第4點規定暨本府104年11月30日府授工聯字第10432160100號函。
備註2: 本表係屬列舉項目,請各機關就個案情形及採購性質本於職權自行認定。

2016年4月18日 星期一

「臺北市政府異質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並自105年3月1日起適用(查核金額以上,台北市更嚴格之單行法規)

補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委託臺北市公務人員訓練中心於105329日辦理之「105年度午餐採購研習」之相關資料與說明。敬請將此重要訊息轉知承辦採購業務人員。
一,補充資料:
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111日北市教秘字第105304 20600號函文轉知臺北市政府1041216日府工採字第10430356200號令以及依臺北市政府10515日府授工採字第10530002000號函,「臺北市政府異質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並自10531日起適用。
二,函文內容敬請參閱附件資料。
三,招標前置作業注意事項
    ( )依「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應於招標文件公開委員名單,對於不同意公開之委員,將不予遴聘。」之規定,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時,應於招標前完成評選委員之成立。
( )依「巨額以上採購,委員建議名單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由機關政風單位負責按核定之名單,徵詢委員受聘意願等遴聘聯繫事宜。委員名單確定後,由機關業務單位接續辦理後續事宜。」之規定,徵詢委員受聘意願等遴聘聯繫事宜應由機關政風單位負責聯繫。
( )有關評選委員人數之組成、出席之規定與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不同,敬請辦理採購學校務必遵守。
四,補充10531日起適用之採購相關表件
主旨:
為本府於1041216日府授工採字第1043035620 0號令發布「本府異質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配合修正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附錄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案之附錄文件,已併本府105314日府工採字第10510 987400號,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之採購採購事務/ SOP採購標準作業程序知識庫之項下)

說明:
一,依本府10515日府授工採字第10530002000號函辦理。
二、旨揭一覽表將自10531日實施,為協助本府各機關學校依上開規定辦理採購,修正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附錄A、附錄C及附錄D等相關文件,供本府各機關學校參考使用。
三、另有關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章節2.22.33.2節,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及異質採購最低標之評選/審查作業流程圖及作業說明,請機關應配合注意上開一覽表規定,相關流程圖及作業說明,本府將另行修正後公布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 https:/ /gpis.taipei )
四、本案暨相關附件已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之採購事務/招標文件範本之項下,請逕行上網下載參酌。
五、如對本案有任何疑問,請由各一級機關先行彙整問題後,再洽詢本府承辦人。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2016年3月22日 星期二

冷氣耗電量是怎麼算出來的?規格表怎麼看http://0123456789.tw/?p=3336 年耗電量的算法=一年以使用1200小時去計算

冷氣耗電量是怎麼算出來的?規格表怎麼看http://0123456789.tw/?p=3336

年耗電量 349

可以看見機身貼紙上方都會標示年耗電度那他
年耗電量的算法=一年以使用1200小時去計算
大概就是開四個月每天開10小時就等於1200小時
以耗電291W*1200小時/1度電1000W= 291*1200/1000=349.2度

2016年2月17日 星期三

冷氣有分一線二線三線品牌 有哪些品牌呢?

  • 冷氣有分一線二線三線品牌 有哪些品牌呢?
    撇開從東南亞進口的三菱,富士通,DAIKIN等品牌,再扣除韓國進口的LG與SAMSUNG製品,
  • 以國內既有的品牌來區分,大致上是: 
  • 一線品牌:日立,國際
    二線品牌:東元,聲寶,歌林,三洋,大同
    三線品牌:冰點,禾聯,華菱,艾普頓,良峰,泰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