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5日 星期一

勞基法請假


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14530/19538/

特別
休假
  1. 6個月至未滿1年:3日。
  2. 工作滿第1年:7日。
  3. 工作滿第2年:10日。
  4. 工作滿第3年:14日。
  5. 工作滿第4年:14日。
  6. 工作滿第5年:15日。
  7. 工作滿第6年:15日。
  8. 工作滿第7年:15日。
  9. 工作滿第8年:15日。
  10. 工作滿第9年:15日。
  11. 工作滿第10年:16日。
普通傷病假
  1.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事假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lsid=FL014935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請假要怎麼請? 一次就搞懂!
https://www.goodjob.life/labor-rights/46P8reSTjOK0iuiGo4KA0E


各項假別懶人包】勞工請假規則與給假規定|1例1休法規
http://www.hr.org.tw/hr_2.asp?ctype=2&autono=196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76)台勞動字第 0962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76 年 09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20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7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8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8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1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45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99 頁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7 條(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版)
要  旨:

第一則
普通傷病事假無中途到職比例遞減規定

第二則
妊娠三個月以下流產者得請病假
全文內容:一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病或因有事故必須親
              自處理者,全年得請普通傷病假或事假,係指勞工在事業單位該年度
              內,不論採曆年或會計年度,因有上述情形時即可請假,其日數之多
              寡各該條文已有明定,並無勞工於年度中途到職即按比例遞減核給請
              假日數之規定。
          二  女性勞工妊娠三個月以下流產者,得請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