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8日 星期五

審計處重點稽核項目:105年1月~11月15日執行工程(含已開工、施工中、已完工)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調查表

審計處重點稽核項目:1051月~1115日執行工程(含已開工、施工中、已完工)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調查表

審計處重點稽核項目
填報欄位
說明

一、承攬廠商為「營造業(甲等、乙等、丙等)」,且為已開工之「工程標案件數」(多個工程合併招標算1件)
1.僅統計(10511日~1115日)執行工程(含已開工、施工中、已完工),且承攬廠商資格為「營造業(甲等、乙等、丙等)」的工程採購標案件數2.其他行業別,例如:土木包工業、室內裝修業、水電行、科技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技師、建築師、顧問公司、、、均不納入統計。3.如果填「0」,以下欄位免填。

二、廠商是否將「專業工程人員」資料登載於工程承攬手冊,並送學校簽章(總務處圓戳章即可)
1.請填「有」或「無」或「辦理中」。(例:2案有、1案辦理中
2.
營造業法第42條:各機關於工程開工時,應要求營造業將專任工程人員(或逐案簽章技師或建築師)資料(包含姓名、技師證書字號等)於工程承攬手冊確實載明,得據以確定該工程確有合格人員,並送工程主辦機關簽章證明。
3.
如果還沒辦理,請通知廠商儘速補辦。
三、工程「開工報告」是否有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
1.請填「有」或「無」或「補簽中」。(例:2案有、1案補簽中
2.
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3.
如果還沒辦理,請通知廠商儘速補簽名或簽章。
四、工程「施工計畫書」是否有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
1.請填「有」或「無」或「尚未送審」或「補簽中」。(例:2有、1案尚未送審)
2.
按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3.
如果還沒辦理,請通知廠商儘速補簽名或簽章。
五、工程「竣工報告」是否有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
1.請填「有」或「無」或「補簽中」或「尚未竣工」。(例:2有、1案補簽中)
2.
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六、竣工圖說是否於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送達學校或監造
1.請填「是」、「否,且已扣罰逾期違約金」、「施工中」。
2.
廠商未依規定期限提送竣工圈,復未計罰違約金:依各該1.約第15條第2款第2目規定:「‧‧‧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闕


From: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mailto:eighth@mail.taipei.gov.tw]
Sent: Tuesday, June 14, 2016 12:34 PM
To: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Subject: 1050518
倘廠商違反營造業法,且經貴校通知仍不依營造業法執行業務,請送營造業登記之各縣市政府審議
Importance: High

TO: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機關學校
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518
發文字號:北市教工字第10535172300
附件:營造業疑涉違規審議通知單、常見違反營造業法案件態樣表各1
主旨:各校辦理工程採購履約管理時,屬營造業之承攬廠商應依營造業法執行貴校工程應辦事項,倘廠商未主動辦理,且經貴校通知仍不依營造業法執行業務,請填寫「營造業疑涉違規審議通知單」函送營造業登記之各縣市政府審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審計處1041224日審北市二字第1040011549號函暨本局10541日北市教工字第10533227600號函續辦。
二、審計處104年度抽查本局所屬35所學校102-104修建工程案件核有缺失事項摘錄如下:
()營造業未將專任工程人員資料於工程承攬手冊確實登載,無法確定該工程有合格人員。
()廠商屬丙等綜合營造業而未置專任工程人員,未依規定委託技師或建築師綜理施工管理。
()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未依規定於施工計畫書、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等報表簽名或蓋章。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於辦理勘驗、查驗或驗收未到場、未於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三、倘貴校之承攬廠商有違法營造業法之情事,請填寫「營造業疑涉違規審議通知單」(附件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範例),並函送營造業登記之各縣市政府審議: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營建科(02-2720-888919998404)(網址 http://dba.gov.taipei/)。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02-2960-34565786)(網址 http://www.publicwork.ntpc.gov.tw/)。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施工管理科(03-33221016101-6103)(網址 http://www.tycg.gov.tw/building/index.jsp)。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04-2228-911164101)(網址 http://www.ud.taichung.gov.tw/mp.asp?mp=127010)。
()其他縣市政府,請自行上網查閱。
四、檢附網路下載之「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常見違反營造業法案件態樣表(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12.9製)」供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臺北市各市立幼兒園、臺北市立大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
副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2016年11月15日 星期二

廠商不是營造業,也不是土木包工業,沒有專任工程人員,驗收紀錄的專任人員欄位由誰簽名? A:可參考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第三點:『……若廠商非屬營造業,前項專任工程人員簽認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為之。』---公司負責人仍需簽名!

補充說明

Q:如果廠商是土木包工業,沒有專任工程人員,驗收紀錄的專任人員欄位由誰簽名?
A營造業法   第三十六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之職責)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責第三十二條所定工地主任及前條所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公司負責人仍需簽名!

Q如果廠商不是營造業,也不是土木包工業,沒有專任工程人員,驗收紀錄的專任人員欄位由誰簽名?
A:可參考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第三點:『……廠商非屬營造業,前項專任工程人員簽認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為之。』---公司負責人仍需簽名!


From: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mailto:eighth@mail.taipei.gov.tw]
Sent: Tuesday, October 11, 2016 9:29 AM
To: 
北市教育局工程科
Subject: 
提醒:1040923辦理工程勘驗、查驗或驗收時,應依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規定辦理者,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TO: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機關學校
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

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923
發文字號:府授工採字第10414621000
主旨:貴機關辦理工程勘驗、查驗或驗收時,應依營造業法第41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規定辦理者,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請查照並督導所屬。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4918日新北府工施字第1041758637號函辦理。
二、邇來本府稽核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偶有廠商未依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機關亦未依規定不予驗收,請確實注意營造業法相關規定如下,並落實管理:
()營造業法第35條:「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2、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5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6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7、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營造業法第41條:「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營造業法第61條第1項:「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4條、第35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一、第41條第1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第66條第4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亦同。」。
()營造業法第61條第2項:「營造業負責人明知所置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第34條第1項或第41條第1項規定情事,未通知其辭任、未予以解任或未使其在場者,予以該營造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三、機關爾後辦理工程勘驗、查驗或驗收,倘有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未依旨揭規定辦理時,機關應依規定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驗收時並依工程採購契約所附「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規定扣罰。
正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本: 2015-09-23  15:50:23
工務局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