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8日 星期四

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或監造人員違規兼職情形者,請依據下列說明辦理

有關  工地主任,及 工地負責人  是否不同?罰則一樣嗎?

又  權責分工表,有各年新版本,有些合約因較早期為103年版本沒罰則,                  
故沒有像後來104.105年的版本有罰則,
應該要依合約中的版本罰則來罰款吧!
有一廠商在別校同棟工地有兩個工程案子,他誤以為同一工地主任,他可以申訴嗎?






李後昌 <edu_sb.23@mail.taipei.gov.tw> 於 2016年7月28日 下午6:35 寫道:
校長、主任、組長  你好
有關貴校經審計處抽查有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或監造人員違規兼職情形者,請依據下列說明辦理,若未經抽查違規者,請逕予刪除
一、工地負責人,暫無需處理,已發文工務局釋疑,俟回覆後再函知各校續辦。
二、監造人員、品管人員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1.      附表違規欄位v或#」的部分才要扣罰
2.      監造人員」請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526規定妥處。
3.      品管人員」請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3規定妥處。
4.      不論是否已結案案件,請一律依相關罰則計算罰金後發函告知廠商
5.      請發函告知廠商違規情形及罰則,依據罰則計算後之罰金、繳納期限,同函請務必告知「倘有疑義請於一定期限內函覆」,以免爭議產生。
6.      若屬誤植,請於附件「處置情形」欄位填上說明,如:經查契約金額為000萬元,依據000規定可採兼職人員,本校誤植為專職人員。
7.      請於附件「處置情形」欄位填上發函日期、文號及簡易內容,例如:105.7.29北市***字第10530303000號函通知廠商繳納罰金
8.      檢附前述「附件」、「公文影本」函覆本局


 校長、主任、組長  你好
有關貴校經審計處抽查有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或監造人員違規兼職情形者,請依據下列說明辦理,若未經抽查違規者,請逕予刪除
一、罰金計算
1.      附表違規欄位v或#」的部分才要扣罰
2.      工地負責人」請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相關規定妥處。
3.      監造人員」請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5規定妥處。
4.      品管人員」請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3規定妥處。

二、貴校處置辦法
1. 不論是否已結案案件,請一律依相關罰則計算罰金後發函告知廠商
2. 請發函告知廠商違規情形及罰則,依據罰則計算後之罰金、繳納期限,同函請務必告知「倘有疑義請於一定期限內函覆」,以免爭議產生

三、貴校回函
1. 請於附件「處置情形」欄位填上發函日期、文號及簡易內容,例如:105.7.29北市***字第10530303000號函通知廠商繳納罰金
2. 檢附前述「附件」、「公文影本」函覆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