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包,依據採購法中--統包實施辦法
資料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111502911
整合設計及施工或供應安裝於統一採購契約,可提供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
以白話文來說,例如新建國小,
如果要重建,依據採購法規定,
一般作法應該先遴選建築師設計,
設計完成後工程另行招標、發包給施工廠商,
並另外遴選建築師監造,
這種流程比較耗費時間(大致要經過2-3個遴選程序),出現低價搶標、工程品質不佳的問題。
但如果採取統包模式,投標團隊(基本上是由建築師、營造廠合組)提出服務建議書,
由評審委員依據設計內容、工程費用等等,
遴選最佳的投標團隊(基本上是設計最好的,但不一定是最便宜的)。
但很容易出現弊端,例如只要買通評審委員選個工程預算最貴的(官員、廠商才有錢可以A),
設計、監造也是廠商自己人,而一般業主(通常是公家機關、學校)對工程又不懂,就很容易出現弊端,被廠商吃的死死的。
所以很多沒有專業工程人員的單位,都不敢用統包方式來發包工程,以避免發生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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