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貴校倘因天然災害進行搶修,擬採限制性招標, 請注意下列時限規定,並製作相關必要文件留校備查,未達5000 萬元均不用報上級監辦
三、災害或緊急事件發生期間或發生後,機關為辦理搶修,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採限制性招標或依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 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採緊急處置者,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機關應於災害發生或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完成下列事項:
1.派員會同相關單位現場勘查、拍照存證、並得作必要之取樣, 以認定災情及作
成紀錄。
2.擬訂搶修方案,並概估搶修所需經費。
3.如確有搶修之必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而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內
足以勻支者,得即實施;未編列年度預算或預算不足者, 應即依程序報請動支
災害準備金或第二預備金。
(二)經會勘認定,確須辦理搶修者,機關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 完成搶修所需之圖
說資料。但情況特殊且經機關首長核定者,得酌予延長之。 ß簡單的搶救,不一定需要圖說,由採購機關認定
(三)前款作業完成後,應於十四日內辦理議價、比價作業。 ß10萬元以上還是要補議價程序
(四)依據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簽報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之核准文件,應記載得不適用採購法第二章招標及第三章決標之 條文(如附
表範例);未記載者,仍應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ß限制性招標的內簽,一定要寫不適用的採購法條款
(五)搶修過程應拍照或攝影記錄;屬機電部分之搶修作業, 得依實際運轉測試情形計
價。
四、搶修所需經費, 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於年度預算 相
關經費先行調整支應。如有不足, 單位預算機關應依規定程序專案報本府動支災害準備
金或第二預備金; 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應依規定程序補辦預算或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七、依本要點辦理採購之監辦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 應依採購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
定辦理監辦作業。
(二)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上級機關得派員監辦、 採書面審核監辦或授權由機關自辦。
上級機關得於事前明定緊急採購授權由機關自行監辦之條件, 事後再報備。
(三)未達查核金額, 且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者,得採下列方式辦
理:
1.公告金額以上,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採書面審核監辦
;如符合該辦法第四條之特殊情形,得不派員監辦。ß未達5000 萬元不用報上級監辦
2.未達公告金額,依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採書面審核監辦
,如符合該辦法第五條之特殊情形,得不派員監辦。ß未達5000 萬元不用報上級監辦
(四)通知監辦,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方式為之, 並以書面補文或作
成紀錄。
附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緊急採購核准文件記載不 適用條文之範例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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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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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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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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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額以上得不採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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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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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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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得採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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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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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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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共同投標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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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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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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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招標技術規格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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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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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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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短等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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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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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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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押標金、保證金或二者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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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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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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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標及投標期限、方式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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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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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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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正投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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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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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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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行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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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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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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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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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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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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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請求釋疑、答復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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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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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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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訂底價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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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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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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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家數不受三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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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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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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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次數不受三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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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第54條及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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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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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底價比率不受百分之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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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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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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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不訂底價,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評審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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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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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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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行協商措施免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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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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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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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報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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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第55條及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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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範例得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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