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日 星期二

提醒:貴校倘因天然災害進行搶修,擬採限制性招標,請注意下列時限規定,並製作相關必要文件留校備查,未達5000萬元均不用報上級監辦

提醒:貴校倘因天然災害進行搶修,擬採限制性招標,請注意下列時限規定,並製作相關必要文件留校備查,未達5000萬元均不用報上級監辦

若因搶修復原需要洽廠商,請依【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 】規定程序辦理

三、災害或緊急事件發生期間或發生後,機關為辦理搶修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採限制性招標或依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採緊急處置者,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機關應於災害發生或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完成下列事項:
          1.派員會同相關單位現場勘查、拍照存證、並得作必要之取樣,以認定災情及
            成紀錄
          2.擬訂搶修方案,並概估搶修所需經費。
          3.如確有搶修之必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而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內
            足以勻支者,得即實施;未編列年度預算或預算不足者,應即依程序報請動支
            災害準備金或第二預備金。
    (二)經會勘認定,確須辦理搶修者,機關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完成搶修所需之圖
          說資料。但情況特殊且經機關首長核定者,得酌予延長之。 ß簡單的搶救,不一定需要圖說,由採購機關認定
    (三)前款作業完成後,應於十四日內辦理議價、比價作業 ß10萬元以上還是要補議價程序
    (四)依據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之核准文件應記載得不適用採購法第二章招標及第三章決標之條文(如附
          表範例);未記載者,仍應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ß限制性招標的內簽,一定要寫不適用的採購法條款
    (五)搶修過程應拍照或攝影記錄;屬機電部分之搶修作業,得依實際運轉測試情形計
          價。
四、搶修所需經費,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於年度預算
    關經費先行調整支應。如有不足,單位預算機關應依規定程序專案報本府動支災害準備
    金或第二預備金;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應依規定程序補辦預算或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七、依本要點辦理採購之監辦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應依採購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
          定辦理監辦作業。
    (二)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上級機關得派員監辦、採書面審核監辦或授權由機關自辦。
          上級機關得於事前明定緊急採購授權由機關自行監辦之條件,事後再報備。
    (三)未達查核金額,且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者,得採下列方式辦
          理:
          1.公告金額以上,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採書面審核監辦
            ;如符合該辦法第四條之特殊情形,得不派員監辦。ß未達5000萬元不用報上級監辦
          2.未達公告金額,依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採書面審核監辦
            ,如符合該辦法第五條之特殊情形,得不派員監辦。ß未達5000萬元不用報上級監辦
    (四)通知監辦,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方式為之,並以書面補文或作
          成紀錄。

附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緊急採購核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之範例
項次
採行措施
核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條文
公告金額以上得不採公開招標
19
限制性招標得採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22條、第23
同業共同投標不受限制
25
訂定招標技術規格不受限制
26
縮短等標期
28
免收押標金、保證金或二者全免
30
領標及投標期限、方式及地點
29條、第30
補正投標文件
33
採行替代方案
35
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受限制
36條、第37
十一
招標文件請求釋疑、答復釋疑
41
十二
不訂底價不受限制
47
十三
投標廠商家數不受三家限制
48條、第49
十四
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次數不受三次限制
53條、第54條及第56
十五
超底價比率不受百分之八限制
53
十六
採不訂底價,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評審不受限制;建議減價金額由主持決標人員決定;得逾建議減價金額決標
54
十七
採行協商措施免預告
55
十八
免報上級機關核准
53條、第55條及第56
註:本範例得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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